付洁:防范“指尖上的风险” - 在信息网络上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行为的认定及反思

2026/4/28 3:15:16

但在新媒体时代,存在着机遇,但也有极大的风险。包括:信息生产过程对于信息管控、治理能力的挑战;信息传播过程对于信息管控、治理能力的挑战;信息传播模式对于信息管控、治理能力的挑战。①大规模的信息传递中必然存在着各种风险:系统本身的风险、网络谣言、病毒攻击、职业黑客等。这些方面对个人财产、社会安定乃至主权安全都造成巨大的危机。

二、打击网络犯罪的要求。总体来说,网络犯罪相比于其他传统犯罪具有以下特点:高技术犯罪;犯罪成本低、危害大;跨时空、证据难以获取、固定和保存;不易防范;犯罪主要有牟利、破坏、窃密、泄愤、炫耀技能的“黑客”五种动机。②虚假信息一旦借助网络媒介加以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如果不加以控制,仅通过治安管理处罚等手段,难以达到遏制在信息网络上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的目的。

三、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在信息网络上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行为,行为人在信息网络上宣传虚假信息,利用民众“从众心理”和一些对社会不满、激愤心理操作舆论。一方面,行为人可以从中获得不正当的好处或实现犯罪目的,另一方面操作舆论的结局则容易引发社会秩序的混乱,严重扰乱社会发展。当然,刑法规制在信息网络上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行为的同时,也要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实现言论自由和惩治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的双重效果。

(二)可行性

两高发布的《解释》中将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判处寻衅滋事罪。这一规定和《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内容存在着规定的包容的关系。在信息网络上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对象仅指险情、疫情、警情和灾情,而《解释》中包括了所有的虚假信息。行为方式上,《解释》中表述的内容是:编造;散布;组织、指使散布。新增内容中表述为:编造并传播、故意传播。相比之下更为明确。

《治安管理处罚法》、《解释》、《刑法》对网络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处理体系。一般的散布谣言,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编造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组织、指使散布的,依照《解释》判处寻衅滋事罪。编造并传播或者故意传播虚假的险情、疫情、警情和灾情的,依照《刑法》判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这样的规范, ① 于志刚:《网络虚拟社会和社会管理创新》,载:http://www.sinoss.net/2011/1201/38202.html,2015年12月7日访问。

② 孙春雨、贾学胜:《计算机与网络犯罪专题整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0-31页。

使得该行为入刑更具可行性,符合打击网络犯罪的要求,也符合刑法谦抑性的要求。

四、《网络犯罪公约》的相关规定及借鉴

《网络犯罪公约》是2001年11月由欧洲理事会的26个欧盟成员国以及美国、加拿大、日本和南非等30个国家的政府官员在布达佩斯共同签署的国际公约。《网络犯罪公约》为世界上第一个打击网络犯罪的国际公约,网络犯罪公约在第二章自第二条至第十条中制定了签署国需要对九类网络犯罪行为以刑法处罚:非法存取(illegal access)、非法截取(illegal interception)、资料干扰(data interference)、系统干扰(system interference)、设备滥用(misuse of devices)、伪造电脑资料(computer-related forgery)、电脑诈骗(computer-related fraud)、儿童色情的犯罪(offences related to child pornography)、侵犯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的行为(offences related to infringements of 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s)。①其中,电脑诈骗和在信息网络上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行为具有较多相似处。

《网络犯罪公约》第八条规定,电脑诈骗包括任何有诈骗意图的资料输入、更改、删除或隐藏任何电脑资料,或干扰电脑系统的正常运作,为个人谋取不法利益而导致他人财产损失。电脑诈骗行为方式包括输入、更改、删除资料或者隐藏电脑资料,或干扰电脑系统。主观上,是为了个人利益导致他人财产损失。

我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在信息网络上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行为的编造虚假信息和输入、更改、删除资料或者隐藏电脑资料有类似点,但仍存在以下几点不同:第一,我国刑法中的行为方式是编造并传播或者故意传播,单独的编造并非刑法规制的行为。《网络犯罪公约》是指输入、更改、删除资料或者隐藏电脑资料,或干扰电脑系统的行为。第二,我国刑法中该行为的对象仅指险情、疫情、警情、灾情。《网络犯罪公约》规定的电脑诈骗行为对象是资料或电脑资料。第三,我国刑法相应行为侵犯的是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网络犯罪公约》电脑诈骗行为侵犯的是他人财产利益。第四,我国刑法相应行为并没有意图要求。《网络犯罪公约》中的电脑诈骗行为出于诈骗意图。

《网络犯罪公约》的规定给《刑法修正案(九)》增加的“在信息网络上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行为提供了几点思考:

第一,条文限制了虚假信息的范围,包括险情、疫情、警情、灾情,是为了规范此项规定要在特定范围内且严重社会秩序的情况下才归罪。这是法益保护原则的要求,也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但是对象的思想内容表述为资料还是信息。笔者认为,资料及电脑资料多是从 ① 2015年12月7日访问:http://baike.sogou.com/v71523.htm。

计算机应用学科角度表述,信息则从传媒学的角度考虑。根据体系解释的要求,在信息网络上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行为保护的是流通于媒体间的信息安全,防范虚假信息引发社会混乱,侧重于从大众传播学领域思考该行为。况且,我国此前已经有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为了保证条文的前后连贯,信息的表述也比资料更合适。

第二,在信息网络上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是否要考虑意图?我国将该条文表述放在了“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表明此罪着重保护社会管理秩序的稳定。至于,行为人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或者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的主观上是出于诈骗、吸引眼球、营利或者其他意图在所不问。只要行为人认识到自己在编造虚假信息加以传播或明知为虚假信息而故意传播,达到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程度,即可定罪。

第三,在信息网络上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是为了个人谋取不法利益而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情形如何处理呢?显然,在《网络犯罪公约》“电脑诈骗”中“为了个人谋取不法利益而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情况在我国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行为中也有可能出现。如果为了谋取个人利益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同时也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既符合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第二款,也符合其他罪的,为想象竞合犯,有特殊规定的依规定,否则,择一重罪处罚。如果仅仅为了谋取个人利益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因为借助了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其行为必然会在一定范围上影响到社会公众。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确需处罚的,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处罚。如果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等,按照相应罪名处理。这种情况需要根据具体情形加以认定。①

五、完善建议及思路

总结以上分析,对于在信息网络上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行为的规制,既需要结合新媒体时代的特点和变化,又要看到国际上已有做法的优劣利弊,取长补短。因此,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客观行为的完善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思考:

第一,在传播学领域能够引起社会民众积极反应,并因此扰乱社会的虚假信息往往不能一概而论。新增的虚假信息仅仅限于险情、疫情、警情和灾情,并加上了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情形,是为了防止刑法打击面过宽。但从媒体传播的角度思考,在网络上风靡一时、影响恶劣的事件并非仅限于这四种,虽然可以有寻衅滋事罪、治安管理处罚等手段加以规制,但是有些情况下,处罚与行为恶劣程度并不相当。比如,虚构某些名人绯闻、官员贪腐,引起 ① 网络虚假信息往往背后有一些推手公司,从事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并从中营利。“秦火火”就职的北京尔玛互动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就是这样,还有“环保董良杰”制造假新闻,也是为了出卖自己的环保产品。在这些网络事件影响扩大之前,可以寻衅滋事罪来处罚,但一旦在网络上传播引起广泛关注,则需要根据情形,依照新增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来处罚。

民众激愤,造成严重后果,经查确属虚假的,既不属于上述四种,但程度并不轻缓。因此,应当增加一个兜底性条款“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信息”或者增加“等”,可以使得罪的表述更为恰当。

第二,在信息网络上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行为的做法,表面上是利用网络媒介导致虚假信息扰乱社会。但也应当思考,信息网络在该行为中起到了什么作用?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过程中,计算机的操作系统、网络终端、以及服务器连接等信息网络传递中涉及的问题都会影响犯罪行为、犯罪结果的发生地。如果有一者在境外,中国对于该案件虽然也有管辖权,但还会牵扯国际刑法适用的问题,另者,还应当思考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问题。在信息网络上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行为是否还会牵扯到破坏对方信息系统的问题?这种情况下,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应当如何适用?所以,对该行为的理解认定,既要着眼于虚假信息编造、传播的信息传递行为本身,也要考虑到信息网络在行为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作用。

结语

随着新媒体时代的纵深发展,如何实现言论自由,共享信息和打击网络虚假信息扰乱社会二者间的平衡显得十分紧迫。《刑法修正案(九)》通过增加在信息网络上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行为,完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在打击网络虚假信息扰乱社会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体现了刑法惩治犯罪、保护人权、保障社会安定的功能。关于这一问题的研究,既需要刑法的努力,也离不开社会学、传播学以及计算机应用科学的多领域的综合管理。《刑法修正案(九)》使得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更加完善、系统,与其他罪名、其他法规范构成的治理体系也使打击虚假信息犯罪有法可依,有据可依,更加科学合理。

参考文献: 著作类:

[1] 孙春雨、贾学胜著:《计算机与网络犯罪专题整理》,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2] 刘品新著:《网络时代刑事司法理念与制度的创新》,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3] 唐雪梅著:《网络虚假信息的转发机理与治理策略研究》,重庆: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4] 罗子明、张慧子著:《新媒体时代的危机公关:品牌风险管理及案例分析》,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5] 徐明华著:《全球化与中国电视文化安全》,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6] 熊志海著:《网络证据收集与保全法律制度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7] 饶传平著:《网络法律制度》,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 论文类:

[1] 赵秉志:《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及修改罪名的意见》,《法学杂志》2015年第10期

[2] 车浩:《刑事立法的法教义学反思——基于<刑法修正案(九)>的分析》,《专题研究》2015年第10期

[3] 赵秉志、袁彬:《中国刑法立法改革的新思维——以<刑法修正案(九)>为中心》,《专题研究》2015年第10期

[4]吴林生:《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的得失及修改建议》,《中国刑事法杂志》2015年第1期 [5] 廖斌:《论网络虚假信息的刑法规制》,《法律适用》2015年第3期

[6] 张晓娜:《全国人大法工委解读<刑法修正案(九)>涉网络条款》,《民主与法制时报》2015年11月15日

[7] 于志刚:《全媒体时代与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制裁思路》,《法学论坛》2014年3月 [8] 陶奕安:《网络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性质》,《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15年第5期

[9] 郭旨龙:《微博犯罪与刑法应对》,系 2013 年国家社会科基金项目“微博对社会稳定的影响及其对策研究”(项目号:13BFX047)的阶段性成果

[10] 毛伟:《网络谣言的刑法规制》,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年 [11] 陶长春:《网络谣言对民意的表达与歪曲》,武汉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4年 [12] 祝坤:《网络谣言入罪与网络谣言治理》,苏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年


付洁:防范“指尖上的风险” - 在信息网络上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行为的认定及反思.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搜索更多关于: 付洁:防范“指尖上的风险” - 在信息网络上编造、故意传播虚 的文档
相关推荐
相关阅读
× 游客快捷下载通道(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下载本文档需要支付 10

支付方式:

开通VIP包月会员 特价:29元/月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xuecool-com QQ:37015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