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电站并网协议(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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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网协议 本协议由下述双方签署:
(1)甲方:【 】 注册地:【 】 法定地址:【 】 法人代表/负责人:【 】 职务:【 】 (2)乙方:【 】 注册地:【 】 法定地址:【 】 法人代表:【 】 职务:【 】
第一章 定义与解释
1.1本协议中所用术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具有如下含义: (1)“【 】【风力发电站/太阳能发电站/生物质发电站/其他类型新能源发电站】”指位于【 】,由售电人拥有并经营管理的装机容量为【×台×MW】的【×发电站(调度命名为×)】的发电设施以及延伸至产权分界点的全部辅助设施。
(2)“首次并网日”指本协议双方商定的,电厂首次同期与电网进行连接的第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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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并网方式”指电厂与电网之间一次系统的电气连接方式。 (4)“购售电合同”指甲方与乙方就【 】【风力发电站/太阳能发电站/生物质发电站/其他类型新能源发电站】所发电量的购销及甲方的有关付款等事宜签订的合同。
(5)“解列”专指将与电网相互连接在一起同步运行的发电设备与电网断开的操作。
(6)“计划检修”指协议双方为检查、试验、检修机组或其他设施而根据电力行业标准,参照设备供应商的建议、技术参数及电厂运行经验而有计划安排的机组处于检修期内的状态,分为A、B、C、D四个等级和调峰消缺。
(7)【“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以下简称中调)/“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X供电局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以下简称地调)】是甲方为确保电力系统安全、优质和经济运行而设立的,专门依法对电力系统生产运行、电网调度系统及其人员职务活动进行调度管理的机构。就本协议项下有关【中调/地调】的任何条款而言,其已获得甲方的批准和认可。
(8)“电网调度规程”指由甲方制定的用于规范在本网内的调度行为的技术规范。
(9)“日发电有功曲线”指甲方下属机构【中调/地调】每日以乙方申报的可用容量和年度发电计划为基础而制定的乙方日计划发电的有功曲线。
(10)“电力行业标准”指为了电网和设备安全稳定运行,由电力技术主管部门制定的一系列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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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AGC”指自动发电控制,是Auto-Generation-Control的缩写。
(12)“不可抗力事件”指双方在签署本协议时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及后果不能避免,超过合理控制范围的、不能克服的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此类事件包括:火山爆发、闪电、龙卷风、海啸、暴风雪、山体滑坡、水灾、火灾、核辐射、战争、瘟疫、流行病、骚乱、外敌入侵、敌对行动、叛乱以及超设计标准的地震、台风等。
1.2解释
1.2.1本协议中的标题仅为阅读之方便,不应被视为协议的组成部分,亦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对本协议的解释。
1.2.2本协议对任何一方的后继者或允许的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1.2.3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协议所指的日、月、年均为公历日、月、年。
1.2.4本协议中的“包含”一词应解释为包括但不限于。
第二章 协议签订
鉴于:
(1)乙方在【 】建设【X×X MW+X×X MW】【×机组】,电厂调度命名为【 】(以下简称乙方机组);
(2)乙方申请将乙方【 风力发电站/太阳能发电站/生物质发电站/其他类型新能源发电站】(或乙方机组)与甲方拥有的【 】(以下简称电网)并网运行;
(3)甲方作为【 】电网经营企业,同意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将乙方【 】【风力发电站/太阳能发电站/生物质发电站/其他类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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