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练习题

2026/4/24 9:27:10

案例分析

1、中方以DES Huangpu China 价格条件从法国进口货物,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为10月。法方于10月1日将货物装船发运。由于海上风暴影响船只航行速度,货物于11月10天抵达黄埔港。中方以法方不按时交货,违反合同为由,向法方提出索赔。

问:①中方的做法是否合理?②为什么?

答:

①中方的做法合理。

②因为:在DES术语项下,买方负责货物到达目的港之前的风险和费用;DES术语合同是到达合同,目的港才作为交货地点。因此,货物于11月10日才抵达目的港,超过交货期限,属于违约行为。

2、我国某进出口公司向新加坡某贸易有限公司出口香料15公吨,对外报价为每吨2500美元FOB湛江,装运期为10月份,集装箱装运。我方10月16日收到买方的装运通知,为及时装船,公司业务员于10月17日将货物存于湛江码头仓库,不料因当夜仓库发生火灾而货物全部灭失,以致货物损失由我方承担。 问:在该笔业务中,我方的做法有何不当之处? 答:本案既然采用集装箱运输,我方应选择FCA术语成交,则可以在货物运至湛江码头前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不必承担案中的损失。

采用FCA术语成交,比FOB术语成交有以下几项好处:可以提前转移风险;可以提早取得运输单据;可以提早交单结汇,提高资金的周转率;可以减少卖方的风险责任。

3、我方按CIF条件进口一批床单,货物抵达后发现床单在运输途中部分受潮,而卖方已如期向我方递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要求我方支付货款。 问: ① 我方能否以所交货物受潮而拒付货款?为什么?

②针对目前情况,我方应如何处理为好?

答:

①我方不能以所交货物受潮而拒付货款。因为:按照CIF的解释,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所以,案中卖方已经完成其义务,我方必须履行我方责任——付款。 ②针对目前情况,我方应迅速联系保险公司有求其理赔。

4、某年我出口公司出口到加拿大一批货物,计值人民币128万元。合同规定用塑料袋包装,每件要使用英、法两种文字的唛头。但我某公司实际交货改用其他包装代替,并仍使用只有英文的唛头,国外商人为了适应当地市场的销售要求,不得不雇人重新更换包装和唛头,后向我方提出索赔,我方理亏只好认赔。 答:《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5条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必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不按合同规定的方式办,即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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