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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工程竣工交付后一年内应对建设方作一次回访,并将回访情况和建设方经书面报告公司。 六、项目专用账户设置
1、本合同签署后10个工作日内,公司以单位名义为本工程设立一个专用账户,并授权项目承包人本工程专属使用;公司和项目承包人应分别保留一枚印鉴(财务或私人印鉴均可)供账户使用时银行审查之用。公司及项目承包人在使用该账户时应确保该账户的安全,严格遵守相关财务管理制度。
2、本工程进度款应当直接汇入该专用账户,并在该账户范围内支出;为确保账户内资金的安全,财务印章有公司财务人员保管,在使用该账户时,公司财务人员及项目承包人(或限项目承包人委派的其他人员)应同时到银行办理相关业务;严禁任何一方单独办理涉及该账户的任何业务。
3、公司承诺:对上述专用账户的相关信息严格保密,非因本工程需要,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工程以外的其他资金不使用该专用账户;未经项目承包人同意,公司内除项目承包人以外的其他人员亦不得使用该账户。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导致项目资金损失或项目承包人损失的,或账户资金因被查封、扣押、冻结、扣划导致损失的,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向项目承包人赔偿全部损失。 七、违约责任
1、公司和项目承包人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约定,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公司如不遵守约定、履行义务,给项目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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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项目承包人有权要求公司予以赔偿;项目承包人如不遵守约定、履行义务,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公司有权向项目承包人予以赔偿,并要求项目承包人承担无限责任。
2、本合同一经签署,非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得解除,一方擅自解除本合同的,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非违约方支付工程总造价5.0%的违约金。 八、争议解决
若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先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本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条款
1、本合同应视为是可分割的,如果合同任何一部分或某些部分条文归于无效、有瑕疵,该条款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和可执行性。在任何主管当局(或法院)发现本合同某些条款无效、有瑕疵的情况下,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应尽其所能继续促使本合同目的的实现,同时应尽量避免使另一方遭受任何形式的赔偿、费用等。 2、本合同中公司对项目承包人的任何授权,一经授权,在任何情况下,未经项目承包人书面同意,公司不得变更授权内容或撤销该授权,否则,视为违约,并按本协议上述规定条款处理。
3、双方签订的《建设安装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及维护社会稳定安全责任书》和项目承包人签署的《关于对工程项目承包中若干问题的承诺》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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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5、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甲方:成都市新津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
签约时间: 年 签约地点:四川新津 7
乙方: 日 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