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司法鉴定若干问题(北京唐青林律师)

2026/1/16 20:39:19

名鉴定督办人,负责协调、监督鉴定工作,协助解决有关问题,但不得干涉鉴定人独立做出鉴定结论。鉴定督办人的主要职责:组织当事人协商或随机选定鉴定人;负责办理委托鉴定手续;

按规定落实鉴定的回避事项;协调、配合鉴定人勘察现场、收集鉴定材料;协调、监督鉴定的进度;对鉴定文书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相关人员听取意见;通知并督促鉴定人依法出庭。鉴定督办人主持当事人共同参与选定鉴定人。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无故缺席的,由鉴定督办人随机选定鉴定人。随机选定鉴定人是指采用抽签、摇号等随机的方法,从鉴定人名册中同一鉴定类别的鉴定人中确定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一致选定的鉴定人未纳入鉴定人名册时,鉴定督办人应当对该鉴定人进行审查,发现重大问题的,应当主持当事人重新选定鉴定人。

(7)司法鉴定所涉及的专业未纳入鉴定人名册时,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从社会相关专业中,择优选定受委托单位或专业人员进行鉴定。如果被选定的鉴定人需要进入鉴定人名册的,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办理。

(8)对外委托鉴定须选用外地法院或者上级法院的名册时,应当与建立该名册的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联系,移送鉴定案件,或者及时告知协调、监督鉴定过程中的相关情况,由其提供必要的协助。

(9)列入人民法院鉴定人名册的鉴定人对鉴定结论承担责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可视情形责令纠正、暂停委托、建议鉴定人行业主管给予处分、在《人民法院报》公告从名册中除名:未按本办法规定受理司法鉴定业务的;在鉴定过程中私自会见当事人的;违反鉴定程序、或者工作不负责任导致鉴定结论严重错误的;未履行保密义务的;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完成鉴定的;无特殊事由,未履行出庭等义务的。

六、商业秘密案件司法鉴定的一般程序和规范要求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应遵循法定程序。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的方式、方法、步骤以及相关的规则和标准。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主要规范如下:

(1)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未经委托人的同意,不得向其他人或者组织提供与鉴定事项有关的信息。

(2)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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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回避。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委托人、委托的鉴定事项或者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司法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要求司法鉴定人回避的,应当向该鉴定人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由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对司法鉴定机构是否实行回避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撤销鉴定委托。

(3)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4)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司法鉴定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收取司法鉴定费用,收费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5)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司法鉴定行业组织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6)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7)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的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8)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技术规范保管和使用鉴定材料,严格监控鉴定材料的接收、传递、检验、保存和处置,建立科学、严密的管理制度。

(9)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可以采取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记录的文本或者音像载体应当妥善保存。

(10)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的过程中,遇有特别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可以向本机构以外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但最终的鉴定意见应当由本机构的司法鉴定人出具。

(11)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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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完成鉴定的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11)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鉴定:发现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不真实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因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因鉴定材料耗尽、损坏,委托人不能或者拒绝补充提供符合要求的鉴定材料的;委托人的鉴定要求或者完成鉴定所需的技术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委托人不履行司法鉴定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或者被鉴定人不予配合,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委托人撤销鉴定委托或者主动要求终止鉴定的;委托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

(1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请求进行补充鉴定: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的;委托人发现委托的鉴定事项有遗漏的;委托人在鉴定过程中又提供或者补充了新的鉴定材料的;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

(1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鉴定机构以外的列入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委托人同意的,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由其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

进行重新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有鉴定通则规定的应该回避的情形的;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的初次鉴定的;在同一鉴定事项的初次鉴定过程中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

(13)对于涉及重大案件或者遇有特别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的鉴定事项,根据司法机关的委托或者经其同意,司法鉴定主管部门或者司法鉴定行业组织可以组织多个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14)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完成委托的鉴定事项后,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文书包括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文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多人参加司法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司法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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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文书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

七、 司法鉴定的范围和超范围鉴定的法律效力

即使持有司法部核准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司法鉴定机构,也必须在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 并非可以从事一切司法鉴定事项。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对司法鉴定业务进行了原则性分类“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

《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2001年1月1日起施行)将司法鉴定执业分类为:法医病理、法医临床、法医精神病、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司法会计、文书、痕迹、微量物证、计算机、建筑工程、声像资料、知识产权共十三个类别。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在办理案件中,曾发现上海某司法鉴定机构只能进行计算机鉴定,却为珠海某个公安机关出具某个软件是否属于商业秘密的司法鉴定意见。后来经过向上海市司法局投诉和行政处理,最终终于以鉴定结论因鉴定业务超过批准的鉴定范围而宣告无效。

我们向上海市司法局和司法部反映情况时,利用的法律依据就是如下两条:

《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第十三条 计算机司法鉴定:运用计算机理论和技术,对通过非法手段使计算机系统内数据的安全性、完整性或系统正常运行造成的危害行为及其程度等进行鉴定。

《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第十六条 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根据技术专家对本领域公知技术及相关专业技术的了解,并运用必要的检测、化验、分析手段,对被侵权的技术和相关技术的特征是否相同或者等同进行认定;对技术转让合同标的是否成熟、实用,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标准进行认定;对技术开发合同履行失败是否属于风险责任进行认定;对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其他各种技术合同履行结果是否符合会同约定,或者有关法定标准进行认定;对技术秘密是否构成法定技术条件进好认定;对其他知识产权诉讼中的技术争议进行鉴定。

我们当时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代表客户撰写向上海市司法局及司法部提交的《关于XXX侵犯商业秘密案司法鉴定意见存在严重问题的情况反映》是这样写的“上海DF计算机司法鉴定所的业务范围是计算机司法鉴定,而本案根本不存在非法手段使计算机系统内数据的安全性、完整性或系统正常运行造成的危害行为,因此不属于“计算机司法鉴定”的范围。本案鉴定内容是对涉案计算机软件是否系非公知进行司法鉴定,应该属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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