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前,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兼任其他任何项目的项目经理。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身份证号、执业资格证书号、注册证书号、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等细节资料应当在合同 协议书中载明。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除专用合同条款第5.2 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但是,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包括从暂列金额开支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其中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以及虽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但合同中约定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5.8.1 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确定专项供应商。承包人负责提供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清单见合同 附件二“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5.1.2 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的材料、工程设备:本工程所需的材料由承包人自行采购、运输、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所购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及验收规范要求,材料进入施工场地经监理工程 师、甲方现场代表确认并送检合格后方可使用。
13
5.1.3 承包人将由其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材料进场后7 天 。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见合同附件三“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5.2.3 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2 发包人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的范围: 工程所需的临时设施及费用纳入投标总报价中,不另计取 。
需要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和承担相关费用的临时占地: 临时设施用地手续的办理及费用,以及安全标识、标牌、宣传等费用均纳入投标总报价中,不另计取费用 。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 。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的运行、维护、拆除、清运费用的承担人: / 。 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 除为专用合同条款第4.1.8 项约定的其他独立承包人和监理人指示的他人提供条件外,承包人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
14
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仅限于用于合同工程。 7.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取得道路通行权、场外设施修建权的办理人: 承包人 ,其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施工所需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护、养护和管理人:承包人,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2.2 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无偿使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不需要交纳任何费用。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等费用的承担人: / 。 8.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前三日。
承包人测设施工控制网的要求:按通知执行 。
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发出开工通知后三天 。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增加下列项:
15
9.1 发包人应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渝建发【2008】177 号)、《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8】169 号)等相关规定履行好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增加下列项:承包人应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渝建发【2008】177 号)、《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8】169 号)等相关规定履行好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确保安全施工及施工范围内和范围外一定距离内的现场安全,其费用纳入投标报价,不另计取。
施工中,若承包人未认真履行义务,所出现的一切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和经济损失。 9.3 治安保卫
9.3.1 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的组建: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协助。
9.3.3 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编制责任人:承包人负责,发包人协助。 9.4 环境保护
9.4.1 承包人应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渝建发【2008】177 号)、《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8】169 号)等相关规定履行好施工扬尘控制、文明施工等责任,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