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2026/1/27 14:34:57

事故级别分为特大、重大和一般三级; ( 二)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发生特大、重大事故后,应当立即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告;

(三)特大安全播出事故由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组织事故调查,重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组织事故调查;

(四)发生安全播出事故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

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定期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送安全播出统计报表和报告。

第四章 重要保障期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全国安全播出重要保障期由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规定,地方安全播出重要保障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规定。

重要保障期确定后,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安全播出责任单

位。

第二十六条 重要保障期前,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制定重要保障期预案,做好动员部署、安全防范和技术准备。

第二十七条 重要保障期间,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全面落实重要保障期预案的措施、要求,加强值班和监测,并做好应急准备。重要节目和重点时段,主管领导应当现场指挥。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对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在重要保障期的各项工作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重要保障期间,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不得进行例行检修或者有可能影响安全播出的施工;因排除故障等特殊情况必须检修并可能造成广播电视节目停播(传)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 因重要保障期取消例行检修时段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提前做好节目安排和节目单核查,避免造成节目空播。

第五章 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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