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中石化轻质油罐管理规定.

2026/4/26 15:5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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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端为准,可调式支柱应以支柱下套管下端为准),自动通气阀开启高度150-200 mm。

6.4.3在水平方向上,支柱距离油罐底部钢附件边缘至少300mm;在垂直方向上,铝制内浮面的边缘构件上部与罐壁间距为190±30mm。 6.4.4边缘构件接头处必须对整齐;铺板搭接处及铺板与边缘构件结合处接触紧密,不应出现缝隙;静电导线的接头必须牢固,其接合面的锈迹必须打磨干净。

6.4.5所有支柱应保持垂直,偏差不得大于10 mm。 6.4.6浮筒的纵向焊缝应位于浮筒顶部。

6.4.7在充水试验过程中,铝浮顶应升降平稳,无倾斜,密封装置、导向装置等均无卡涩现象;框架梁无变形,密封带应与罐壁接触良好。 6.4.8组装式铝制内浮顶安装检验合格后,安装单位应提交安装工程交工验收证明书,内容包括:总装配图、几何尺寸检查测量记录、光透试验记录、充水试验记录、现场开口方位图等。 6.5附件及附属安全设施应按要求进行检查及调试。 6.6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提交竣工资料。

7生产运行

7.1工艺操作

7.1.1完善轻质油指标分析制度。

7.1.1.1工艺装置轻质油监控指标应包括蒸汽压(C4含量)、硫含量等; 7.1.1.2储罐运行指标应包括储存介质蒸汽压和硫含量; 7.1.1.3采样分析频次应每罐每周不少于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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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控制好储罐介质蒸汽压。

7.1.2.1多组分物料进罐时,应根据各组分蒸汽压情况,合理安排好进罐工艺介质的数量和方式,严防储罐超压运行;

7.1.2.2做好轻石脑油、重整C5及拔头油等轻组分含量高的轻质油中C4组分的分析、跟踪和控制;

7.1.2.3优化利用好现有的C4/C5装置分离能力,采取措施消除能力瓶颈;

7.1.2.4做好轻质油储罐的硫含量、特别是硫化氢等活性硫数据的收集、分析和整理工作,监控储罐运行工况。 7.1.3轻质油出装置温度不应大于40℃。

7.1.4浮顶起浮前收油管道流速不应大于1m/s,起浮后收付油管道流速不应大于4.5 m/s。

7.1.5内、外浮顶储罐正常操作时,最低液面应高于浮顶的支撑高度,最高液位应低于油罐的安全高度.

7.1.6应重视轻质油生产装置的平稳运行,避免由于操作波动等原因造成大量轻组分或硫化氢进入储罐. 7.2建立可燃气体浓度检测制度。

7.2.1没有设置氮封设施的轻质油储罐每月检测不少于1次,设置氮封措施的储罐可适当延长,但至少每季度检查1次。

7.2.2重点检测内浮顶拱顶和浮顶之间气相空间(检测部位宜接近浮顶)和外浮顶一、二次密封之间及外浮顶上部等部位,检测点应具有代表性。

7.2.3应细化制定检测作业制度,配备必要的防护器具,确保作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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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

7.2.3.1检测工作应在储罐静态工况下进行;

7.2.3.2作业需两人进行,一人检测一人监护。作业人员必须配戴便携式硫化氢浓度报警仪或其它安全防护设施,站立在上风向,发现有毒气体浓度报警时应迅速撤离作业现场;

7.2.3.3作业人员检测前应消除人体静电,作业时身体应处于作业平台或罐顶栏杆之内。

7.2.4内浮顶储罐浮顶上部气相空间可燃气体浓度超标(大于爆炸下限的50%)的储罐,经检查确因设备原因的要及时安排停运检修。 7.3应建立石脑油罐底水质分析制度,水质分析应包括pH值,硫含量,氯离子浓度,铁离子浓度等数据,为全面掌握储罐腐蚀状况提供依据。 7.4应强化装置紧急状况或开停工过程轻污油排放应急管理,避免大量轻组分对轻污油罐造成冲击。

7.5采用氮封措施的储罐,应加强检查维护,确保氮封设施完好投用。 7.6轻质油储罐操作岗位应配备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硫化氢浓度报警仪。

7.7储存介质或运行工况发生变化时,应核查储罐是否满足工况变化要求,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修订相关的操作规程等。 8检查维护 8.1常规检查

8.1.1储罐附件应按(SHS 01012)《常压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维护检修规程》要求建立定期检查维护制度;储罐附件的日常检查,应按维护制度要求定期进行并做好记录,管理人员必须有审核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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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应实行定点测厚制度,储罐壁(沿盘梯)及下两圈板、罐顶每年测厚1次并将数据归档管理,按确定储罐固定的测厚点并在罐体作好标志,技术档案及测厚报告内容应包括测厚点布置图及编号。

8.1.3对采用阴极保护的储罐,应定期检查阴极保护效果并确保有效。 8.1.4呼吸阀宜定期进行标定。

8.1.5氮封设施压力控制系统或氧含量分析仪器应定期进行校验,加强维护,确保完好投用。 8.2雷雨季节检查

8.2.1雷雨季节前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储罐的等电位和接地系统进行检测.

8.2.2雷雨季节应按要求定期对导静电装置进行检查,浮顶罐二次密封上的导电片与罐壁压接的检查每周不少于1次。

8.2.3浮顶、扶梯、罐壁之间的电气连接线,一次密封装置与浮顶、配线金属管与罐壁的电气连接线的检查每周不少于1次。

8.2.4在雷雨、酷暑等极端天气时原则上避免油罐的收付油操作,对于生产工艺要求不能中断的操作,应降低介质进出罐流速并加强监护。 8.3全面清罐检查

8.3.1加工高硫和含硫原油的企业,当轻质油储罐来采取氮封或内防腐处理等特殊安全措施时,全面清罐检查周期不应超过2年。加工低硫原油的企业,或储罐采用氮封等安全措施时,全面清罐检查周期可适当延长,但不应大于4年。

8.3.2全面清罐检查要求及内容依据(SHS 01012)《常压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维护检修规程》执行,应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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