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中石化轻质油罐管理规定.

2026/4/27 22: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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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炼油事业部文件

石化股份炼调(2010)14号

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炼油轻质油储罐安全运行指导

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炼油轻质油储罐运行管理,避免发生安全事故,炼油事业部组织有关单位制定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炼油轻质油储罐安全运行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见附件),现将文件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企业对照《指导意见》内容,认真落实隐患自查整改工作,并于2011年1月31日前将自查整改情况及隐患治理项目(见附件3)上报炼油事业部调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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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权红旗

电 话:010—59969858 139118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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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炼油轻质油储罐安全运行指导意见

(试行)

1总 则

1.1 目的

为确保轻质油储罐安全运行,防止发生安全事故,特制订本指导意见。 1.2 原则

标本兼治、防治结合,完善工艺措施,提高设备防护能力,精心操作和维护,加大检修维护力度,避免事故发生。 1.3 范围

储存终馏点不大于220℃轻质油品的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常压储罐。主要包括石脑油储罐、焦化汽油储罐(含焦化汽柴油混装储罐,下同)、催化汽油(未加氢、精制,下同)储罐等中间原料轻质油储罐,以及含有轻质油组分的轻污油储罐、含硫污水储罐等。 1.4 方案

除指导意见中特别规定外,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增加储罐全面清罐检查频次或增设氮封设施等方案,落实实施细则,确保轻质油储罐安全运行。 1.5 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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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意见是以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及集团公司相关管理规定为基础,补充了储罐全面清罐检查周期、氮封措施和内浮顶储罐铝制浮顶的制造安装等内容,适用于本意见规定范围内新建和现有储罐的整改等。

2一般要求

2.1轻质油储罐的设计、制造和施工除应符合本指导意见外,还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标准和规范。(详见附件—1)

2.2应高度重视工艺管理,精心操作,严禁储罐超温、超压运行。 2.3应针对不同工艺介质特性,落实好储罐防腐蚀措施。

2.4加工高、含硫原油的企业应建立储罐的可燃气体浓度检测制度,增加储罐清罐检查频次,及时掌握储罐运行状况,消除隐患。 2.5氮封设施是保障内浮顶储罐安全运行的措施之一。氮封设计应本着安全、节约和便于操作维护的原则,实现储罐安全、经济运行。

3罐区工艺

3.1储罐选型

3.1.1石脑油在储存温度下(不大于40℃,下同)的蒸汽压超过88KPa时,储罐应选用压力储罐、低压储罐。不超过88KPa时,应选用内浮顶储罐或外浮顶储罐。

3.1.2焦化汽油、催化汽油、轻污油的储罐宜采用内浮顶型式. 3.1.3石脑油低压立式储罐应设置防止空气进入的措施,储罐补充气体应使用氮气(或其它惰性气体)、脱硫后的燃料气等。采用脱硫后的燃料气时,排放气应密闭收集处理,不得直接排向大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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