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垃圾的行为是预备的预备,不是预备行为。
2.犯罪预备:在预备行为阶段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着手而呈现的犯罪形态。 3.预备阶段的中止:在预备行为阶段,行为人主动放弃预备行为。
如,甲男和乙女商量,杀死乙的丈夫丙。甲买了一包 “毒鼠强”交给乙,对乙说:“你晚上做菜的时候,把毒鼠强放进菜里,给你丈夫吃”。乙女晚上做好饭菜并 在饭菜中加入“毒鼠强”,等丈夫回来。等到半夜见丈夫没回来,乙女想:“算 了,没有必要要把他毒死”便将饭菜倒掉(预备阶段)。对乙女来讲,是预备阶 段的犯罪中止;对甲男来讲,是犯罪预备。
甲男和乙女商量,杀死乙的丈夫丙。甲买了一包 “毒鼠强”交给乙,对乙说: “你晚上做菜的时候,把毒鼠强放进菜里,给你丈夫吃”。乙女晚上做好饭菜并 在饭菜中加入“毒鼠强”,过了一会儿丈夫回来,端着饭正准备吃(实行阶段), 乙女急忙将丈夫的碗打掉。对乙女来讲,是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对甲男来讲, 是犯罪未遂。
(二)未得逞。 得逞:行为人希望、放任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实害结果发生。
诬告陷害罪:司法机关介入调查 劫持航空器罪:控制航空器或者控制航线
绑架罪:控制了人质 盗窃罪:被害人失控
放火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人员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三)意志以外。1.客观障碍,如被他人制服、结果被他人防止
2.主观障碍和意志以内原因的区别(主观说):如果行为人认为他的行为
还能继续还能达到既遂的程度,但是他不做了,即使在客观上不可能达到既遂,是意志以内的原因,认定为中止;如果行为人认为他的行为不可能继续不可能达到既遂的程度,他不做了,哪怕客观上完全可能达到既遂,是主观障碍,认定为未遂。
【经典考题】甲欲杀乙,将乙打倒在地,掐住脖子致乙深度昏迷。30分钟后,甲发现乙未 死,便举刀刺乙,第一刀刺中乙腹,第二刀扎在乙的皮带上,刺第三刀时刀柄折断。甲长叹 “你命太大,整不死你,我服气了”,遂将乙送医,乙得以保命。经查,第一刀已致乙重伤。 关于甲犯罪形态的认定,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2012年试卷二第8题) A.故意杀人罪的未遂犯 B.故意杀人罪的中止犯 C.故意伤害罪的既遂犯 D.故意杀人罪的不能犯 【答案】A
【经典考题】甲欲枪杀仇人乙,但早有防备的乙当天穿着防弹背心,甲的子弹刚好打在防弹 背心上,乙毫发无损。甲见状一边逃离现场,一边气呼呼地大声说:“我就不信你天天穿防 弹背心,看我改天不收拾你!”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9年试卷二第52题) A.甲构成故意杀人中止 B.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
C.甲的行为具有导致乙死亡的危险,应当成立犯罪 D.甲不构成犯罪 【答案】BC 二、分类
实行终了的未遂:行为人认为行为已经实施完毕,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结果未发生。 未实行终了的未遂:行为人认为行为还没实施完毕,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
第二节 犯罪中止★★★★★
命题:犯罪中止是犯罪行为,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中止行为本身是合法的,中止行为之前的行为是犯罪行为。 条件:
(一)在犯罪过程中(预备阶段,实行阶段,既遂之前)
(二)自动性(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能达目的而不欲———中止 欲达目的而不能———未遂
1.“能”或“不能”原则上以行为人的认识为标准(主观说);按主观说如果得出不合理的结论时,要考虑社会上一般人的想法(客观说)。如,发现是熟人而放弃犯罪的,通常认定为中止;犯罪时听到警笛声而放弃的,通常认定为未遂。
2.中止的动机不影响中止的判断。不要求真诚悔悟、彻底放弃犯罪。只要在一次特定的犯罪行为中能够继续而不做了,就是中止。至于另起犯意,又实施这个或其他行为的,数罪并罚。 如,甲想抢劫乙的财物,对乙使用暴力,发现乙的包里有3000块钱,还有一把枪,甲没要
财物,把枪拿走了。甲之前实施抢劫行为,这个行为还可以继续进行,但甲不做了,前一行为成立抢劫罪中止;甲又另起犯意实施抢劫枪支的行为,后一行为成立抢劫枪支罪。甲成立抢劫罪中止和抢劫枪支罪,数罪并罚。
甲抢劫乙的财物,同时认识到乙的包里可能有枪,不管,继续对乙使用暴力,发现乙的包里有3000块钱,还有一把枪,甲成立抢劫罪和抢劫枪支罪的想象竞合犯。 3.因目的物的障碍而放弃犯罪的,是犯罪未遂。
如,甲想盗窃乙的花瓶,进入乙家后发现没有花瓶,但还有其他财物,结果甲什么都没盗,
走了。甲成立盗窃罪未遂。因为甲想盗窃特定财物,特定财物不存在,对甲来说是客观障碍。(甲想盗窃乙的财物,进入乙家后,发现财物太多看花了眼,结果甲什么都没盗,走了。甲成立盗窃罪中止。)
甲持刀欲砍死躺在床上的前妻乙,砍了几刀后发现是自己的女儿丙,甲随即将女儿送往医院抢救脱险,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甲想杀乙,举枪瞄准后发现对方不是乙而放下枪的,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三)客观的中止行为
1.在预备阶段或者实行行为阶段,只要停止结果就不会发生的——→放弃行为 2.行为实施完毕,结果没有发生之前——→采取积极措施有效地防止结果发生
如果按照社会一般观念,行为人采取的措施根本不可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不认定为中止。如,甲砍了乙两刀,看到乙流血不止又后悔,给乙伤口放了些纸巾便离去,乙后来被人送到 医院抢救活了。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3.放弃可重复侵害行为
如果行为人只是暂时放弃,为了进一步实施更大的行为时,不是中止。
如,甲进仓库盗窃,进入仓库后发现财物过多,打算回去开车来窃取的,不是中止。 (四)中止的有效性:最终没有导致实害结果 思路:
1.有实行行为,有实害结果
(1)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无论在这个过程当行为人做了什么,直接认定为犯罪既遂。 如,甲杀乙,后悔了把乙送往医院,在途中堵车耽误一个小时,乙因失血过多死亡,医生说如果早到半个小时乙将不死。甲的杀人行为与乙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
(2)二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①在这个过程当中行为人什么都没做或者做了但不能评价
为中止行为的,不成立犯罪中止。
②在这个过程当中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一个足以防止结果发生的行为,但最终结果是其他原因引起的,成立犯罪中止。
如,甲杀乙,后悔了把乙送往医院,通常情况下乙不会死,在途中遇到一违章驾驶车辆发生车祸,乙当场死亡,乙的死亡结果是由于他人交通肇事行为导致,和甲的杀人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且甲客观上实施了足以防止结果发生的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中止。
2.有实行行为,没有实害结果
(1)在这个过程当中行为人什么都没做或做了但不能评价为中止行为的,成立犯罪未遂。
(2)在这个过程当中行为人有客观的中止行为,成立犯罪中止。
结果没有发生,可以是行为人独立防止的(放弃行为、救助行为)、和其他人一起防止的、或者主要由其他人防止的,只要行为人有客观的中止行为就认定为犯罪中止。
注意:行为人实施一个重罪但实施了中止行为,又能评价符合一个轻罪的既遂时,不能认定为重罪中止与轻罪既遂的想象竞合,只能评价为重罪中止。
如,甲杀乙,在将乙砍成重伤后,甲心想重伤已经让乙得到了教训,将乙送到医院救活了。
甲成立故意杀人罪中止。(故意杀人罪中止里面已经包含伤害的结果,不能再评价故意伤害罪)
第五章 共同犯罪
第一节 “共同”与“犯罪”的认定
一、犯罪
(一)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客观违法的行为,不要所有的犯罪人对这个行为要承担刑事责任。 如,甲(15周岁)胁迫乙(18周岁)为其盗窃望风,甲盗得5000元,给乙100元。
甲、乙成立盗窃罪的共犯,甲不成立盗窃罪(没有达到刑事法定年龄),乙成立盗窃罪,对3万元负责任,对乙按照胁从犯的原则处理。
【经典考题】甲(15周岁)求乙(16周岁)为其抢夺作接应,乙同意。某夜,甲抢夺被害人的手提包(内有1万元现金),将包扔给乙,然后吸引被害人跑开。乙害怕坐牢,将包扔在草丛中,独自离去。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2年试卷二第9题) A.甲不满16周岁,不构成抢夺罪 B.甲与乙构成抢夺罪的共犯 C.乙不构成抢夺罪的间接正犯 D.乙成立抢夺罪的中止犯 【答案】D
(二)在认定为共同犯罪以后,共同犯罪人可能适用不同的法定刑。
如,甲教唆乙去路边抢劫,乙听后入户抢劫,甲、乙成立抢劫罪的共犯,但对甲、乙分别适
用不同的法定刑。 二、共同
部分犯罪共同说(通说):二人以上实施的行为,只要在某个罪的范围内具有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就在这个犯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所有共犯人对最终导致的结果都要负责任;在成立共犯的前提下,再结合每个人的行为和他们故意的内容确定相应的罪名。
如,甲、乙、丙、丁、戊共谋要“狠狠教训一下”共同的仇人李某,五人对李某拳打脚踢,
最后李某死亡,但李某身上只有一处致命伤,查不清楚是谁打的。且事后查明五人虽然通谋教训一下李某,但每个人真实的想法不一样:甲想“杀死李某”,乙想“伤害李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