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评估指南》(2006修订)

2026/1/20 9:13:21

《矿业权评估指南》(2006修订)――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和参数

第二章 收益途径评估方法的参数及选取

收益途径评估矿业权涉及的参数主要包括:资源储量、可采储量、生产能力、矿山服务年限和评估计算年限、产品方案、采(选、冶)技术指标、后续地质勘查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更新改造资金、流动资金、销售收入、总成本费用、经营成本、销售税金及附加、企业所得税、采矿权权益系数和折现率等。这些参数的取值依据主要有三大类:一是技术、经济基础资料,如地质勘查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矿山初步设计、矿山企业生产报表和财务会计资料、审计报告等;二是有关的技术规范、规程和财税规定,如地质勘查规范、资源储量分类标准、矿山开采、选冶设计规范和规程、税费标准等;三是相关的各类统计信息资料,如统计年鉴、行业统计数据、价格信息资料等。

矿业权评估中,评估人员要根据评估对象的资源禀赋以及矿床开发条件等实际情况,在有关信息资料充分收集和分析研究基础上,采用设定的生产力水平和在当前经济技术条件下最合理有效利用资源和最佳用途开发为原则合理确定有关技术、经济参数。对评估中所参考或依据的地质储量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或矿山建设生产的实际指标等有关资料应该在评估报告中做出详细分析和评述,对基本上采用上述报告资料中的参数或矿山实际指标作为评估参数的,必须首先对参考或依据的报告资料等做出详细、负责的合规性、合理性及相应的社会生产力水平等方面的评述;对没有编制(预)可行性研究、矿山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的,或者评估参数选取时对(预)可行性研究、矿山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主要参数进行了调整并对评价指标和结论有重大影响的,需要进行项目经济合理性评价,在评估报告中对经济评价结果和社会生产力水平等有详细表述。

在特殊情况下,如果转让评估的矿业权以受让方委托完成的开发利用方案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为依据时,必须经评估委托人(转让方)同意,并在评估报告中披露,同时还需评述该开发利用方案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所反映的社会生产力水平。

无论评估对象是否已经经过储量评审,评估人员都应该根据评估基准日计价矿产品的价格、矿产资源开发技术水平等,对评估基准日的资源储量情况按照现行资源储量分类标准和勘查规范独立地进行经济分析、划分类别或估算,计算和确定评估中采用的可采储量参数。

第一节 资源储量和可采储量

一、保有资源储量

矿产资源储量是收益途径矿业权评估的基础,是十分重要的参数,它关系到生产规模和服务年限的确定。

根据国家标准GB/T 17766—1999《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为储量、基础储量、资源量三大类十六种类型。收益途径矿业权评估中计算可采储量的基础是评估基准日保有的基础储量和资源量,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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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基础储量,即探明的(可研)经济基础储量(111b)、探明的(预可研)经济基础储量(121b)、控制的经济基础储量(122b)。

2.边际经济基础储量,即探明的(可研)边际经济基础储量(2M11)、探明的(预可研)边际经济基础储量(2M21)、控制的边际经济基础储量(2M22)。

3.次边际经济的资源量,即探明的(可研)次边际经济资源量(2S11)、探明的(预可研)次边际经济资源量(2S21)、控制的次边际经济资源量(2S22)。

4.内蕴经济资源量,即探明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1)、控制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2)、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3)以及预测的资源量 (334)?。

矿产资源储量不是静态和一成不变的,它是随着矿产市场条件和开发利用水平等改变而变化的,因此,地质(储量)报告提交的资源储量不能不加分析而直接采用。

对于国家出让矿业权、收取矿业权价款为目的的评估所依据的资源储量,应以代表社会平均生产力水平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布或勘查规范推荐的一般矿产工业指标估算资源量和基础储量,经过资源储量评审,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资源储量分类和估算。

对于二级市场转让的矿业权评估所依据的资源储量,无论评估对象的矿产资源储量是否经过储量评审,评估人员都应该根据评估基准日矿产品市场价格水平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技术水平等,独立地进行综合评述、经济分析,确定工业指标,估算资源量和基础储量,并在此基础上按照现行资源储量分类标准进行储量分类和估算。评估人员也可利用矿业权交易双方均认可的工业指标和开发利用方案进行资源储量分类和估算。

对探矿权以及在建、拟建矿山采矿权评估,一般其提交的资源储量尚未动用,评估基准日保有资源储量即为地质勘查提交并(或)经评审的资源储量。

对生产矿山采矿权评估,保有资源储量指资源储量核实基准日经评审的保有资源储量扣除资源储量核实基准日至评估基准日动用资源储量与生产勘探净减少资源储量之和,即:

评估基准日保有资源储量=储量核实基准日保有资源储量

-储量核实基准日至评估基准日动用资源储量

+储量核实基准日至评估基准日生产勘探新增资源储量

-储量核实基准日至评估基准日生产勘探减少资源储量

考虑到生产矿山储量核实基准日与评估基准日间隔时间较短,短期内(3年以内)生产勘探资源储量增减很小、可忽略,为简化计算,对生产矿山采矿权评估,保有资源储量指资源储量核实基准日经评审的保有资源储量扣除资源储量核实基准日至评估基准日动用资源储量,即:

评估基准日保有资源储量=储量核实基准日保有资源储量

-储量核实基准日至评估基准日动用资源储量

生产矿山动用资源储量的扣除应注意以下问题:

1.扣除动用资源储量的时段期间:对延续登记采矿权原则上应是资源储量核实基准日至原采矿许可证有效期结束的期间;对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另又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2.扣除动用资源储量的数量:对管理规范、生产报表齐全的矿山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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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证明的,可根据其报表或证明列明的扣除时段期间的采出矿石量和采矿损失量计算;对管理不规范、生产报表不齐全的矿山,可根据其采矿许可证核定生产能力(确定采出矿石量)以及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预)可行性研究或矿山初步设计或相关规范规程规定的采矿损失率计算。动用资源储量计算公式如下:

动用资源储量=采出矿石量×(1-矿石贫化率)÷采矿回采率 对煤矿及无需考虑废石混入问题的非金属矿,上式中不计矿石贫化率。

需特别说明的是,对煤矿采矿回采率应采用国家规定的采区回采率(考虑时间不长,公式中不需再乘备用系数)。。

二、评估利用的资源储量

评估利用的资源储量指评估基准日保有资源储量中,用于作为评估计算可采储量的基础数据——参与评估计算的基础储量和资源量折算的基础储量。

计算评估利用的资源储量时,对评估基准日保有资源储量应结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预)可行性研究或矿山设计进行项目经济合理性分析后分类处理:

1.经济基础储量,属技术经济可行的,全部参与评估计算;

2.内蕴经济资源量,属技术经济可行的,包括已通过(预)可行性研究、矿山设计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并审查通过、基建和生产矿山,以及经分析对比,有理由认为是经济合理的项目,分类处理如下:

(1) 探明的或控制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1)、(332))对应于 (111b)、(122b),全部参与评估计算(不做可信度系数调整)

(2) 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3)可参考 (预)可行性研究、矿山设计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取值。(预)可行性研究、矿山设计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未予设计利用,但资源储量在矿业权有效期(或评估年限)开发范围内的,可信度系数在0.5~0.8范围中取值,具体取值应按矿床(总体)地质工作程度、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3)与其周边探明的或控制的资源储量关系、矿种及矿床勘探类型等确定。矿床地质工作程度高的,或(333)资源量的周边有高级资源储量的,或矿床勘探类型简单的,可信度系数取高值;反之,取低值。

(3) 无需做更多地质工作即可供开发利用的地表出露矿产(建筑材料类矿产),估算的资源储量均视为(111b)或(122b),全部参与评估计算(不做可信度系数调整)。

3.通过上述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等项目经济合理性分析表明,应属边际经济和次边际经济的,不进行收益途径矿业权评估。

4.地质储量报告、储量核实报告采用以往资源储量套改等原因出现的边际经济基础储量和次边际经济资源量原则上不参与评估计算。但设计或实际利用的,或虽未设计或实际利用,但评估时进行经济分析认为属经济可利用的,应视为(111b)、(122b)全部参与计算。

5.预测的资源量(334)? 不参与评估计算。

需要说明的是,采用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评估时,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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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预测的资源量(334)? 全部参与评估计算(不做可信度系数调整)。

上述项目经济合理性分析的具体方法、步骤或原则,应依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发布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和参数》执行。

三、评估利用的可采储量(可采储量)

评估利用的可采储量是指评估利用的资源储量扣除各种损失后可采出的储量。 在矿床开采过程中,由于某些原因造成一部分矿产储量不能采出或采下的矿石未能完全运出地表而损失地下。凡在开采过程中造成矿石在数量上的减少,叫做矿石损失。矿石损失包括非开采损失(设计损失量)和开采损失(采矿损失量)(参见下图),其确定应依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预)可行性研究或矿山设计、地质储量报告或储量核实报告、矿山生产报表以及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规定等。 矿 石 损失 非开 采损失 (设计损失)

留永久矿柱造成的损失——为保护井筒、地面建筑物、铁

路、河床及村庄等需要留保安矿柱而不能回采的损失

(据《采矿学》(普通高等教育“九五”国家级重点教材2001)修改) 矿业权评估中,设计损失量一般包括露天开采设计的最终边帮矿量;地下开采设计的由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产生的损失,如断层和防水保护矿柱、技术和经济条件限制难以开采的边缘或零星矿体或孤立矿块等,由留永久矿柱(指设计确定且以后不回收的矿柱)造成的损失,如边界、工业广场、井筒保护矿柱及永久构筑物下需留设的永久矿柱的矿量。

评估确定设计损失量时应注意的问题:

1.设计损失量未参与评估利用的资源储量计算时,此处对应的该设计损失量时也不计算,避免计算可采储量时重复扣除设计损失量。

2.计算评估利用的资源储量时采用可信度系数对资源量进行折算的,计算设计损失量时应对该资源量所涉及的设计损失按同口径采用可信度系数进行折算。例如,(333)矿石量200万吨,设计永久矿柱损失60万吨,若可信度系数取值0.5,则评估利用的资源储量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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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下损失

开采损失 (采矿损失) ①遗留在采场充填料中的损失 ②遗留在采场内放不出来的损失 ③运输途中的损失 ①设计应当开采而未采下的损失 ②留下各种矿体不能采出的损失

未采下损失

由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产生的损失

①在断层等地质构造带内,由于矿床受到破坏而不能全部采出的损失

②由于矿体边缘复杂不能全部采出的损失 ③由于地下水等技术和经济条件限制,致使个别或零星矿体或其部分不能采出所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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