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职工在企业生产活动所涉及的区域内发生工伤,事故矿井必须按规定进行救治和善后处理。工伤人员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本规定的解释权归矿业管理公司。 十五、关于界定工伤事故的标准
为便于在工伤事故的分析处理时执行和掌握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工伤事故界定标准:
根据伤害程度的不同,可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两大类。 (一)、人体轻伤鉴定标准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1、颅骨单纯性骨折。
2、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3、眶部单纯性骨折。
4、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 5、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
6、手指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未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 7、缺失半个指节。
8、肘骨骨折、肘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9、足2节趾骨骨折。 10、足缺失1个趾节。
11、蹠骨2节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关节骨折或者蹠跗关节脱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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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四肢长骨骨折;膑骨骨折。
13、肢体大关节脱位、关节韧带部分撕裂、半月板损伤或者肢体软组织损伤后瘢痕挛缩致关节功能障碍。
14、躯干部穿透创未伤及内脏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经的。 15、肩胛骨、锁骨或者胸骨骨折;胸锁关节或者肩锁关节脱位。 16、肋骨骨折(一处单纯性肋骨线形骨折除外)。
17、外伤性脊柱骨折或者脱位;外伤性椎间盘突出;外伤影响脊髓功能,短期内能恢复的。 18、骨盆骨折。 (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1、肢体缺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任何一手拇指缺失超过指间关节。
(2)、一手除拇指外,任何三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或者两手除拇指外,任何四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 (3)、缺失任何两指及其相连的掌骨。
(4)、缺失一足百分之五十或者足跟百分之五十。 (5)、缺失一足第一趾和其余任何二趾,或者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四趾。
(6)、两足缺失五个以上的足趾。
(7)、缺失任何一足第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
(8)、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任何三趾及其相连的跖骨。
2、颅脑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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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颅盖骨折(如线形、凹陷、粉碎等)伴有脑实质及血管损伤,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硬脑膜破裂。 (2)、开放性颅脑损伤。
(3)、颅底骨折伴有面、听神经损伤或者脑脊液漏长期不愈。
3、胸部损伤
(1)、胸部损伤引起血胸或者气胸,并发生呼吸困难。 (2)、肋骨骨折致使呼吸困难。 (3)、胸骨骨折致使呼吸困难。
(4)、胸部损伤致成纵隔气肿、呼吸窘迫综合征或者气管、支气管破裂。
(5)、气管、食管损伤致成纵隔炎、纵隔脓肿、纵隔气肿、血气胸或者脓胸。
(6)、心脏损伤;胸部大血管损伤。
(7)、胸部的严重挤压致使血液循环障碍、呼吸运动障碍、颅内出血。
4、腹部损伤
(1)、胃、肠、胆道系统穿孔、破裂。
(2)、肝、脾、胰等器官破裂;因损伤致使这些器官形成血肿,脓肿。
(3)、肾破裂;尿外渗须手术治疗(包含肾动脉栓塞术)。 (4)、输尿管损伤致使尿外渗。
(5)、腹部损伤致使腹腔积血,须手术治疗。
5、骨盆部损伤
(1)、骨盆骨折严重变形。 骨盆骨折致使骨盆腔内器官功能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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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障碍。
(2)、尿道破裂、断裂须行手术修补。 (3)、膀胱破裂。
6、脊柱和脊髓损伤
脊柱骨折或者脱位,伴有脊髓损伤或者多根脊神经损伤。 7、其他损伤
烧、烫伤:成人烧、烫伤总面积(一度烧、烫伤面积不计算在内,下同)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者三度在百分之十以上;烧、烫伤面积低于上述程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1)、出现休克。 (2)、吸入有毒气体中毒。 (3)、严重呼吸道烧伤。
凡不在上述范围内的伤害,经医生诊断后,认为受伤严重的,由矿井人事劳动用工部门,提出初步意见,报当地劳动部门审查确定。
附事故等级分类说明: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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