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美华集团 规模化猪场防疫程序
一、分娩舍: 1、分娩母猪:
时间 产后 产后10-14天 产后15-28天 产后22-28天 事项 保健 免疫 免疫 乳猪断奶转群、母猪移走 药物及剂量 长效土霉素20毫升/头或长效阿莫西林 10-15毫升/头 细小灭活疫苗:1头份/头 哈维科或齐鲁高效猪瘟苗:2头份/头 -------------- 备注 肌注1次 肌注、每胎 肌注、每胎 每周1-2批 2、哺乳仔猪:(按饲养4周设计): 日龄 0天 7-14天 15-21天 22-25天 事项 免疫 药品名称 HB98猪伪狂犬活疫苗 勃林格支原体苗疫苗 勃林格圆环病毒疫苗 哈维科或齐鲁高效猪瘟苗 剂量 每鼻孔一滴 1头份 0.5头份/头 2头份/头 用法 肌注 肌注 肌注 肌注 备注 滴鼻 7日首免 14日二免 免疫 免疫 免疫 二、保育舍(按饲养6周设计): 日龄 28日龄 35日龄 42日龄 55日龄 65日龄 70日龄 事项 转入驱虫 -- 药品名称及剂量 复方伊维菌素(伊维菌素3ppm+芬苯达唑25ppm) HB98猪伪狂犬活疫苗 支原体苗、O型口蹄疫灭活苗:1 /头 用法 连续饲喂7天 1头份/头 1毫升/头 1头份/头 备注 33日龄进行 肌注 左右同时肌注 左右同时肌注 肌注 -- 免疫 驱虫 猪瘟、副猪嗜血杆菌 转群移走 三、生长育肥舍: 日龄 64-70日龄(育成第1周) 71-77日龄(育成第2周) 78-84日龄(育成第3周) 85-91日龄(育成第4周) 事项 转入 药品名称 3ppm+芬苯达唑25ppm) 哈维科或齐鲁高效猪瘟苗 O型口蹄疫灭活苗 HB98猪伪狂犬活疫苗 剂量 连续饲喂7天 2头份/头 2毫升/头 1头份/头 备注 饲料中添加复方伊维菌素(伊维菌素加强 加强 免疫 106-112日龄(育成第7周) 110日龄 驱虫 饲料中添加复方伊维菌素(伊维菌素3ppm+芬苯达唑25ppm) 连续饲喂7天 三免 O型口蹄疫灭活苗 3毫升/头 四、配怀舍和妊娠舍:
时间 配种后40天 配种后50天 配种后60天 配种后70天 配种后80天 配种后90天 怀孕母猪流产后、空胎、不规则返情(配种42天后返情)及配种母猪第二次规则返情后1-2周及产后15天内早期断奶母猪 疫苗名称及剂量 支原体苗、O型口蹄疫灭活苗: 大肠杆菌苗:1头份/头 用法 1毫升/头 肌注 1头份/头 1头份/头肌注 备注 头胎母猪首免 肌注 所有临产母猪 肌注 所有临产母猪 每月25日清副猪嗜血杆菌 大肠杆菌苗:1头份/头 猪瘟、 1头份/头 勃林格伪狂犬活疫苗1头份/头 1头份/头 哈维科或齐鲁高效猪瘟苗: 3头份/头肌注 理一次,当天补注。 五、后备种猪:
免疫时间 起始免疫第1周 起始免疫第2周 起始免疫第3周 起始免疫第4周 起始免疫第5周 起始免疫第6周 起始免疫第7周 起始免疫第8周 起始免疫第9周 起始免疫第10周 T-P二联灭活苗 疫苗名称 萎缩性鼻炎苗 O型口蹄灭活苗 勃林格伪狂犬活疫苗 支原体灭活苗 乙脑活疫苗 萎缩性鼻炎苗 细小病毒灭活疫苗 O型口蹄灭活苗 勃林格伪狂犬活疫苗 支原体灭活苗 乙脑活疫苗 细小病毒灭活疫苗 3毫升/头 1头份/头 1头份/头 1头份/头 3毫升/头 1头份/头 1头份/头 1头份/头 剂量 用法 同时左右肌注 肌注 肌注 同时左右肌注 肌注 肌注 同时左右肌注 肌注 肌注 肌注 肌注 哈维科或齐鲁高效猪瘟苗:2头份/头 哈维科或齐鲁高效猪瘟苗:2头份/头 每年10月5日所有后备公、母猪同时接种一次,21天后加强免疫一次; 驱虫两次,转隔离舍前一次,转母猪区前一次;备注:采食量不正常种猪驱虫 每次驱虫饲料加药两周,两周中间休药一周,药物为伊维菌素9PPM+芬苯达唑12.5PPM; 程序起始免疫。 肌注1%伊维菌素注射液,1毫升/33公斤。 备注:后备种猪80kg或140日龄后按上述程序起始免疫;或种猪测定及选留确定后,再按上述
六、种母猪群普打疫苗:
O型口蹄疫灭活苗 每年3月15日、7月15日、11月15日各接种1次、3毫升/头; 勃林格伪狂犬疫苗 全群 母猪 乙脑活疫苗 T—P二联灭活苗 每年1月15日、5月15日、9月15日各接种一次、1头份/2毫升/头; 每年4月5和9月5日各接种一次:1头份/头; 每年10月5日接种一次:1头份/头; 每四个月一次,每年3次(3、7、11月进行),每次驱虫饲料加药两周,两周中间休药一周,药物为伊维菌素9PPM+芬苯达唑12.5PPM。(备注:采食量不正常种猪肌注1%伊维菌素注射液,1毫升/33公斤) 驱虫 七、生产公猪免疫程序:
O型口蹄疫灭活苗 勃林格伪狂犬疫苗 猪瘟细胞苗 细小灭活苗 乙脑活疫苗 T—P二联灭活苗
每年3月15日、7月15日、11月15日各接种1次、3毫升/头(备注:与生产母猪同时注射) 每年1月15日、5月15日、9月15日各接种一次、1头份/头(备注:与生产母猪同时注射) 每年6月15日、12月15日各接种1次,哈维科或齐鲁高效猪瘟苗:2头份/头。 每年2月15日、8月15日各接种1次,1.5头份/头 每年4月5和9月5日各接种一次:2头份/头(备注:与生产母猪同时注射)。 每年10月5所有生产公猪同时接种一次,间隔21天后加强一次:1头份/头(备注:与生产母猪同时注射) 每四个月一次,每年3次(3、7、11月进行),每次驱虫饲料加药两周,两周中间休药一周,药物为伊维菌素9PPM+芬苯达唑12.5PPM。(备注:采食量不正常种猪肌注1%伊维菌素注射液,1毫升/33公斤) 生产 公猪 驱虫 八、免疫接种注意事项
1、由专人(一般由主管和技术员)负责疫苗注射,不得交给生手注射。由专人跟踪免疫实施,
严禁漏免。
2、疫苗使用前要仔细阅读说明书及公司的免疫方案,规范操作,不得更改程序和剂量。
3、疫苗使用时必须对以下项目进行复查:生产日期或批号、有效期或失效期、颜色、质地是否符合要求、贮存温度是否正确、密封是否良好及冻干苗是否失去真空等。
4、疫苗在稀释及使用中应避免阳光直射,避免环境高温并尽快用完。如猪瘟疫苗稀释后在气温15℃以下时4小时内用完,气温15-25℃时2小时内用完,25℃以上时1小时内用完。 5、免疫接种前进行必要的准备工作,如注射器、针头要清洗干净,防止药物或疫苗残留对即将使用的疫苗产生不利影响,并煮沸消毒或高压蒸气消毒后降至正常温再使用 6、免疫时注射器内的疫苗不得返回到疫苗瓶中。 7、疫苗使用前必须充分摇匀,每次吸苗前再充分振摇。
8、每接种一头猪要观察疫苗有无从接种部位泄露,如有泄露应立即补免适当剂量。
9、免疫接种时环境应稳定。避免在环境恶劣或剧变时接种,避免猪只移动或转群、并栏时接种。防止各种环境应激。
10、夏季接种时宜在清晨气候凉爽时进行,其它季节宜在上午进行,以便接种后及时观察被接种猪的状况及反应。
11、病猪不宜接种疫苗,但要及时登记,待痊愈后补免。
12、对生产母猪普注的疫苗如口蹄疫、乙脑等,普注时产前、产后1周内的母猪暂不免疫,登记
待产后15天时补免(可与细小灭活苗同时免疫)。
13、哺乳仔猪一窝猪一个针头;其它猪接种时必须1头猪1个针头。 14、根据猪的大小选用规格合适的针头:
哺乳仔猪:9×12或9×15,保育猪:12×20;生长肥育猪:14×20或14×25;后备猪:16×30;生产公母猪:16×38(经产母猪)或16×35(头胎母猪)。
15、使用后的疫苗瓶及未用完的疫苗要安全规范处理,如有效消毒水浸泡、高温蒸煮、焚烧、深
埋等。用过的注射器及针头必须及时消毒。
16、有的疫苗免疫后,能引起过敏反应,故应详细观察1-2日。发生严重过敏反应时,应立即用
肾上腺素等药物脱敏,以免导致死亡。
17、免疫接种后必须做好免疫日报,免疫日报记录要规范,与公司发布的免疫与保健方案保持一
致,如猪瘟、伪狂犬BI、细小、乙脑、萎鼻苗等应记录为××头份/头而不是××毫升/头,口蹄疫苗、T-P二联灭活苗等应记录为××毫升/头而不是××头份/头。记录需保存二年以上,以备以后随时查看。
九、 生物制品失效期规定
疫苗名称 猪瘟活疫苗 主要成分 猪瘟致弱活病毒 失效期规定 标注有效期前6个月认定失效 保存温度 -15℃ 乙脑活疫苗 勃林格伪狂犬疫苗 科前HB98 高致病性蓝耳病弱毒苗 细小病毒灭活苗 口蹄疫灭活苗 支原体疫苗 萎缩性鼻炎疫苗 T-P二联灭活苗 大肠杆菌灭活苗 链球菌多价灭活苗 圆环病毒灭活苗 乙脑致弱活病毒 伪狂犬致弱活病毒 伪狂犬致弱活病毒 蓝耳病弱毒 细小灭活病毒 口蹄疫灭活病毒 灭活支原体 P&B灭活菌及其类毒素 T-P灭活病毒 灭活大肠杆菌 灭活链球菌 圆环病毒亚单位表达产物 标注有效期前6个月认定失效 标注有效期前6个月认定失效 标注有效期前6个月认定失效 标注有效期前6个月认定失效 标注有效期前1个月认定失效 标注有效期前1个月认定失效 标注有效期前1个月认定失效 标注有效期前1个月认定失效 标注有效期前1个月认定失效 标注有效期前1个月认定失效 标注有效期前1个月认定失效 标注有效期前1个月认定失效 -15℃ 2-8℃ -15℃ -15℃ 2-8℃ 2-8℃ 2-8℃ 2-8℃ 2-8℃ 2-8℃ 2-8℃ 2-8℃ 十、免疫监测和实验室诊断: 1. 猪场根据公司养殖兽医部制定的免疫监测计划采样。
2. 养殖兽医部负责并对实验结果进行分析,分析的内容应包括试验结果及其解释、试验结果产生的原因调查与分析、纠偏或改进措施等并通知相关部门及领导。
备注:
1、本方案自通知之日起执行,此前通知的方案同时作废。 2、未特别说明疫苗剂量的,按各疫苗说明书标示剂量执行。
3、养殖部下属各场必须完全按本程序执行免疫接种,程序修改权属养殖部。 4、以上凡是涉及全场性措施,由场长统一安排;其余措施由各车间主管安排。 5、上述信息解释权归属于养殖兽医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