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权、分配权和监督权。相对于城中村集体的收益分红,“农改非”所带来的城市低保、医疗、养老等福利保障显得并无太大诱惑力。所谓“法不责众”,以“村籍”凝聚而来的村集体组织在抗衡城市经济的市场压力和城市管理的行政压力面前显然具有更大的回旋余地。
4.太原市城中村存在的价值
张京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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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学者认为“城中村在支撑我国快速而‘粗放’的城市化过程中
承担了重要的作用,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笔者非常赞成这一观点,从太原城市发展实际来看,城中村起到的作用可以概括为以下3 个方面。 4.1降低了太原城市产业和人才的进入门槛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大量的外来人口涌入城市就业,但因为城市商品房居住成本较高,而廉租房数量少且难以获得购买资格,所以一般的外来人口只能选择城中村的住房
【5】
。有调查显示,我国城市外来人口年收入在5000元以
下的占81.5%,其收入只能供其租住房租不到800元的房屋。在此背景下,大部分城市外来人口不得不选择租金较低、管理松弛、交通比较方便的城中村居住。城中村起到了城市“廉租房”的作用,有助于外来人口融入城市社会,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住房需求,实现住房公平,维护社会的稳定。
从上述观点看,城中村以其廉价的房租和生活生产成本等优势,可以说具有控制太原的营商成本、降低产业和人才进入门槛的功用。 4.2丰富了太原多元化的城市生活方式
城市生活方式有以下8 个特点:①复杂的社会分工、社会分层和各种各样的职业结构,家庭的规模和功能缩小,社会化服务程度高;②人际关系由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向业缘关系转化,以业缘关系为主,人际交往中有较强的匿名性;③社会流动性大,个人地位和角色变化快,社区构成要素的异质性强;④生活质量高,消费水平高,消费方式多样化;⑤闲暇时间多,个人社会化程度高,个性得到较为全面的发展;⑥生活节奏快,紧张压迫感强,文化生活丰富多彩;⑦现代民主意识、参政意识强;⑧信仰、道德标准等多样化。
“大分工、大流动、高消费、匿名性、个性化、快节奏、多样化”等特征可以说贯穿了太原现代城市生活方式的全部内容。但从西方后工业化社会的发展历程和现状来看,现代城市生活方式仍存在诸多这样那样的弊端和问题。而城中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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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种城乡交融的“低消费、地缘联系紧密、慢节奏、高可入性”的生活方式使城市更加多元化的同时,恰好可以实现有益的补充,起到一种“阴阳互补”的作用。 4.3促进了太原非正规就业环境的形成
非正规就业对于我国城市未来持续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战略意义,近三十年来非正规就业在我国的城市就业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而非正规经济大量发展是城中村经济产业的重要特征。例如,深圳市城中村内属于非正规经济的店铺数约为40万间,非正规就业人数超过200万人。太原市亦是如此。
城中村原住民经济可分为家庭经济和村集体经济两种,但均是以土地与物业收益为主,不可否认具有一定“寄生性”;但城中村大量的外来人口则多是自食其力,主要从事门槛、层次较低的非正规行业,这些行业对他们实现城市生存和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跳板或缓冲作用。
在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下,包括太原在内的我国城市就业环境出现了结构性的滞涨,与经济快速增长相对应的是新增就业岗位严重不足,高失业危险已成为太原市政府急需面对的挑战。而且,我国外延粗放式的高速增长模式短期内是难以根本改变的,在相当程度上还需要依赖于高速城市化进程的支撑。作为“准入成本”最低的就业形式,非正规就业对于解决太原城市吸纳巨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问题,具有难以估量的作用,政府应该充分重视其作为城市吸纳外来人口平台的作用。
5.困扰太原市城中村健康发展的难点
正如城中村形成的症结在于体制一样,能否实现城中村与城市共赢、协调发展的关键和难点也在于体制方面的影响因素。对太原而言,主要有以下4个方面。 5.1城中村土地处置政策存在较大掣肘
目前,太原市计划改造的城中村在统计台帐上仍有不少农用地。按照有关规定,有农用地的,在建设前应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审批手续,而每年山西省下达给太原市的农用地转用指标较少,且基本上都用于省市重点工程项目,城中村改造可用指标较少。另外,集体土地转国有土地审批程序繁琐、周期长,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推进。 5.2集体土地上违法开发建设管治难度较大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居民住房需求的增加和房价的不断上涨,加之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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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部门监管不到位,受利益驱动,部分城中村村干部联合开发商,私下圈地卖地,违法占用集体土地甚至农用地进行开发建设,违规面向社会销售;部分城市居民置政府的消费警示于不顾,贪图便宜,购买了上述得不到法律保护的房屋,使此现象呈现愈演愈烈的趋势。此类现象在全国大中城市普遍存在,在太原市也较为突出。各城市一直未能寻找到有效的解决办法。 5.3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滞后
可以说,村集体经济改制和集体经济组织建设是一项复杂的工作,直接关系着村民的长远利益,以及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成败。从太原市城中村经济的组织架构看,大部分村庄缺少“股份合作经济社”“村企业集团公司”等经济组织,多数城中村集体经济改制工作刚刚展开,村民大多各自为战,难以形成合力和一体化行动。此外,个别城中村村集体企业经过资产评估后净资产为负数,诸如此类问题如何解决,将直接影响改制工作及村民利益的保障。 5.4城中村村民社会保障存在体制缺陷
城中村改造后,“村改居”人员要求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但由于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省级统筹,受现行养老保险政策限制,“村改居”时已达到和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员和缴费年限不足15 年的人员难以参保和享受待遇。此类问题不解决,将影响到村民参与改造的积极性,给城中村改造工作带来阻力。
6.对太原市城中村改造的建议
6.1转变观念,站在历史视角尊重城中村的客观存在和延续价值
进行城中村改造之前,有必要首先理清3 点认识【6】:①城中村改造是一个长期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②城中村并非一无是处,其有存在的合理性和社会积极意义;③不能简单地将中国的城中村视为外国高速城市化过程中形成的贫民窟,不能简单地采用西方国家曾经的“贫民窟清理”政策,要从物质空间上“消灭”城中村。
城中村是我国城市在特定制度环境和发展阶段下形成的一种地域现象,它在支撑我国快速、粗放的城市化进程中发挥着重要而不可替代的作用,起到了缓解许多物质性匮乏和社会结构性矛盾的作用。不能简单地将城中村的形成归因于城中村原住民在市场博弈过程中侵占城市化“外溢利益”的结果,而应该认识到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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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村的形成其实是在我国特殊的城乡二元体制下,原住民进行“理性选择”的必然结果,城中村有其存在和延续的历史缘由和未来价值。 6.2科学规划,将城市协商管理理念引入城中村改造
科学合理的规划是城市建设的龙头,是城中村改造的重要抓手,因此在城中村改造中应坚持规划引导的原则,做好城中村改造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的衔接【7】。同时,不能将城中村在空间上简单地“抹去”,原则上可按“一村一居”方式、成建制的方式实现城中村向居住社区或“新村社共同体”的角色转换,将其融入到城市一元化的规制环境中。立足于建构更为完整、全面意义上的综合发展政策,在给予城中村充分自主发展空间、满足其合理发展诉求的同时,要求其承担必要的城市社会发展义务。 6.3解构疏导,变城中村物质形态改造为社会形态改造
城中村不仅是一种居住形态,更是一种社会形态。城中村存在的根源是城市化没有瓦解原农村社区的地缘结构和社会结构。只要原地缘结构和社会结构没有瓦解,城中村就仍然可能是城中村。从目前城中村改造的做法看,大多特别重视城中村的居住形态改造,而忽视城中村社会形态的改造。太原市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应当尽量避免这种误区。
6.4政策保障,架构系统化的城中村改造政策体系
解决因体制问题产生的城中村问题,更需要政府政策的推动、扶持和保障。应本着“以人为本、多予少取”的原则,要求城市各部门尽快出台包括“城中村改造模式”“城中村土地处置”“村集体经济改制”“农转非”“规费减免”“教育、就业低保”等一系列配套政策法规,保证城中村改造有良好的政策环境。
7.结语
城中村是我国快速城市化发展中出现的现象,城市居民和许多学者大都认为城中村严重制约城市化的健康发展。可笔者认为,城中村现象本身并无对错,城中村对城市发展带来的正面效应和负面效应均是阶段性和相对的。城中村更像一把“双刃剑”,顺势而为、处理得当,对城市发展会产生事半功倍的效果,会加速城市现代化进程,丰富城市生活,达到共赢甚至多赢的局面;处理不当则会事倍功半,甚至滞缓城市现代化建设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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