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上述内容是否属实? (三)技术调查
抽调计算机专业人员查看银行管理人员的电脑,并对有关人员做《调查询问笔录》。
1、是否存在检查前后更换主机、主板的现象; 2、如果有必要,可利用计算机删除恢复软件查看是否有修改、删除协议等有关资料的痕迹。
据我们调查,个别商业银行为应对检查,做了大量工作。只要我们下工夫,就一定能够发现问题和线索。
在取得以上资料后,要对证据进行分析,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以“强制收费”问题为例:
从试点检查的情况看,各行的强制收费项目名目繁多,分别是:民生银行叫贷款额度占用费、工行叫人民币担保业务费或融资顾问费或财务顾问费、建行叫贷款信息咨询费或资金监管费、农行叫贷款理财费或财务顾问费 、中行叫贷款安排费等。
银行认为:和客户之间有业务合同,属于双方自愿。
我们认为:违背客户真实意愿、真实需求,就是
答:均属实。
强制。
银行业的贷款资源的稀缺性使银行相对于客户具有绝对的优势地位,这是构成行业垄断地位的必要条件;客户对贷款资源的依赖性使客户被动接受贷款附加条件,这是构成行业垄断地位的充分条件。就是属于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根据《中办、国办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3〕18号)规定:“以下几种乱收费行为必须立即停止,坚决纠正:(四)利用职权和行业垄断地位强行服务,强买强卖,搭车收费,从中谋利;(六)只收费不服务,公开敲诈勒索。”和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四、自营贷款和特定贷款,除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利息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委托贷款,除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手续费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据此,定性为“强制收费”。
商业银行收费检查主要文件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04年2月1日施行);
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
号);
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3〕18号);
5、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
6、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1号);
7、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
8、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结算业务收费的通知(计价费〔1996〕184号);
9、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治理乱收费减轻企业负担有关政策的意见(计价费〔1997〕1511号)。
六、商业银行收费检查案例
这些案例大家在实际工作中可以照搬套用。 案例1:工行某支行在个人贷款中强制收取个人融资顾问费,2011年至2012年2月共计违规收费128万元。个人在贷款时,签订贷款合同以外的《服务协议》规定了用户在偿还贷款以外需缴纳的服务费用。该笔费用用开发商代为收取,银行通过向开发商的制约,令开发商用房证、入户钥匙等方式对用户形成收
费制约,强制其缴纳服务协议中所规定的服务收费。贷款客户证实收费与贷款捆绑(强制服务);收费后未提供相应的融资顾问服务(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
案例2:农行某支行强制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签订借款合同后另签订《服务协议》。向企业收取(常年)财务顾问费,协议签订后,一式两份,两份《服务协议》都留存在银行。并不允许企业签署合同时间。该贷款业务发生在2011年7月。银行擅自将合同的签订时间改为2010年12月。将该业务向前延长半年时间。以使该业务符合收取常年财务顾问费的范围。该行2011年共违规收取财务顾问费302万元。该支行收费与贷款捆绑(强制服务)、没有实质性服务内容、对部分服务协议、服务记录作假。另某企业一年有两笔贷款,收取两笔常年财务顾问费。说明常年财务顾问费是捆绑在贷款上而非因为银行为企业提供金融服务财务顾问服务而产生。
案例3:交行某分行在个人贷款中强制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2011年共计违规收费600多万元。该分行下发要求捆绑收费的文件表明该分行存在强制收费问题,客户经理承认收费与贷款捆绑,贷款客户称不缴费无法得到贷款。而服务协议中只表明用户的义务,却不写明银行应提供的相应服务内容。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