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部门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
第一条 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履行合同的部门应积极行使合同赋予
的权利,同时严格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第二条 合同履行涉及公司多个部门或其他附属单位的,合同履行部门应当及时、
准确地向有关部门或单位发出合同履行协助通知,告知合同履行时需要协助的内容,有关部门或单位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三条 合同依法签订生效后,合同履行部门应及时检查、了解履行情况,发现问
题及时处理。
第四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现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合同履行部门应
在法定、约定或合理期限内以法定、约定或没有相关规定时以书面方式向对方提出异议。收到对方履行异议时,合同履行部门亦应在法定、约定或合理期限内以法定、约定或以书面方式予以答复。
第五条 向对方提出异议的文件和对对方提出异议的答复文件须经经营管理部人
员审核。
第六条 签订合同后,应当积极、全面履行。如遇最终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
履行,合同履行部门经办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所在部门、经营管理部和公司主管领导报告,以便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七条 遇有不可抗力等影响合同履行的因素时,合同履行部门经办人应当及时将
有关情况向所在部门、合同管理员或经营管理部及主管领导报告,并由经办人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当日或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收集有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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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合同订立后,不得因合同履行部门经办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变动而影响合同
履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履行部门经办人变更时,应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一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需要进行变更或解除时,应与对方协商一致进行变更
或解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合同有特别约定的,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
第二条 变更、解除合同的审批权限和程序,与合同订立的审批权限和程序相同。 第三条 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合同约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
进行协商,书面函告并限期答复。
第四条 合同履行部门经办人在收到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应及时提
请所在部门、经营管理部处理。
第五条 变更、解除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主体变更、解除,应征得合同各方同意;
2、有担保条款的合同变更,应征求原担保单位或个人的同意并在变更协议上明确约定并加盖担保单位的印章或签字;
3、经登记、批准、鉴证、见证、公证的合同,变更协议应重新登记、批准、鉴证、见证、公证;
4、合同中订有保密条款或附有保密协议的,合同解除后,其效力并不受影响。合同变更时,如果涉及到双方当事人的变更或合同内容的变更,应变更保密条款或保密协议;
5、特殊类型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依特别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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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达成之前,根据实际情况,应采取继续履行、补
救或中止履行等措施。
第七章 合同纠纷处理
第一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应按《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处理。
第二条 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
1、及时处理的原则; 2、双方协商解决的原则; 3、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三条 纠纷发生后,合同履行部门经办人应及时向所在部门、合同管理员和
经营管理部递交合同纠纷说明,同时应迅速收集下列有关证据(原件或复印件): 1、合同文件(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邮件、传真、信函、图表、视听资料、广告、授权委托书,介绍信及其他有关资料等);
2、送货、提货、收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票证票据; 3、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信用证、完税凭证、有关财务账目;
4、作为质量标准的法定或约定文本、封样、样品及鉴定报告、检测结果等; 5、 证人证言; 6、 其他证据材料。
第四条 经营管理部根据情况,在 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由合同履行部门经
办人提交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第五条 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订立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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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并加盖法人公章。
第五条 对经协商无法解决的纠纷,如属对方过错或违约,经公司领导同意,经营
管理部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若对方已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经营管理部应积极协调,必要时外聘律师参加仲裁或应诉。
第六条 纠纷处理完毕后,由经营管理部负责向公司分管领导报告;重大合同的纠纷
处理,应随时向公司领导及董事会报告进展情况。
第七条 处理合同纠纷,应特别注意下列问题:
1、证据可能丢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及时向法院申请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2、发现对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将使我方权利难以实现时, 及时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做好每起合同纠纷实况记录,存档备查;
4、凡属我方责任的合同纠纷,应逐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要求责任人员承担责任,并责令其提出补救措施。
第八条 双方已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协议书、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及法
院的调解书、判决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交经营管理部、合同履行部门收执,督促该文书的履行。
第九条 对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届满后没有履行上述文书规定义务的,合同履行部
门经办人应及时通知经营管理部。
第十条 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裁决书或判决书,
公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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