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论文视所起主要作用决定署名先后。学生听课后协助导师整理的讲稿,不应要求署名,更不可未经导师许可,用自己的名义发表,其整理的功劳可在相关处由作者说明。署名者必须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
5.3.3 向资助者致谢
成果经政府部门、学校、企业或私人资助完成,公开发表时应在相关部分加以说明。
6 学术批评规范
6.1 学术批评的正当性
6.1.1 学术批评是推动学术发展的动力
学术批评是学者应当具有的自觉的批判意识和自省意识在学术活动中的体现。在学术规范的确立与完善的过程中,开展实事求是、生动活泼的学术批评,不仅是必不可少的,而且是非常重要的。从学术发展规律证明,学者要想做出学术贡献,其主要途径之一即揭露已经作出的观察中的错误与瑕疵,更精确地观察同样或类似的事实,研究不同种类的材料以便进行比较,更充分地诠释事实,改进研究方法。学术批评愈有力,学术纪律也愈严格,学界风气也将愈端正。学术批评是学术进步的助推器。
6.1.2 学术批评是监督学术活动的有效手段
行之有效的学术评价机制和监督机制,是对学者和学术活动的重要他律机制。学术为天下之公器,只有通过学术批评,才能去伪存真,明辨是非,发现真理,杜绝腐败。正当的学术批评是学术健康发展的清道夫,是学术之树常青的啄木鸟。
6.2 学术批评的原则 6.2.1 实事求是,以理服人
实事求是,以理服人,是学术批评赖以健康开展的前提和规则。把事实摆够,把道理讲透,是学术批评应予坚持的立场与操守。要以明辨是非、追求真理为宗旨,提倡不同学术观点、学术流派的争鸣和切磋,
既要据理而争论,又不失平和大度。在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的氛围中,持之有故,言之成理,以文会友,良性互动。
6.2.2 激浊扬清,推介精品
学术精品是学术繁荣的标志,学术精品的产生离不开广泛而深刻的学术批评。学术批评应当传播学术精神,敢于破除迷信、揭露谬误、挑战权威,不媚上、不媚俗,不唯书、不唯权,激学海之浊,扬学术之清。
6.2.3 鼓励争鸣,促进繁荣
学术批评需要科学的理念和宽松的环境,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提倡批评与反批评。要完善批评与反批评的机制,保障批评者和被批评者平等的话语权,反对学术霸权,防止门户之见,杜绝学术压制和学术报复。学者在进行学术批评时,要有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勇于承担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
6.3 学术批评的方式
学术批评是重要的学术活动,其成果应当受到尊重和鼓励。书评是学术批评的重要方式和重要成果。书评写作是一项艰苦的、创造性的劳动,学者公开发表的学术型书评,特别是关于本学科的高质量的书评,不论属于推介性的还是批判性的,都不应被排斥在个人学术成果之外。
书评写作要坚持客观、理性的原则。书评作者应真实、全面介绍被评论的论著,不能歪曲作者原意,更不允许将作者不曾有的观点、说法强加于人。引用被批评的论著不可断章取义。评价要恰如其分。学术批评文章要运用流畅文明的语言书写,反驳别人时不可诬蔑、攻击,更不允许讽刺、谩骂,肯定别人时也不可夸大其辞、肆意吹捧,坚决杜绝广告式的伪书评。
学术批评要坚持学术与学术对话,不同学术观点的争议要采用公开发表学术批评文章的办法来进行,撰写书评要提倡高度负责的态度。
书评写作应杜绝不正之风,坚决反对原作者或出版部门为获得某种荣誉预先定调,强加给书评作者,甚至自己写好书评让他人署名。
要以正确的态度对待尖锐的正当批评,不得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对批评者纠缠不休。
7 学术评价规范
7.1 评价者与评价对象 7.1.1 学术评价
学术评价是同行专家或学术机构对评价对象符合特定学术标准的程度做出权威判断的学术活动。它包括对学术研究者个人或学术机构的学术水平和学术贡献评估、学术成果的学术质量鉴定、学术成果应获得的学术奖励等级的评估、学术研究的立项与结项等过程性评估多种类型。
7.1.2 学术评价者
学术评价者即学术评价主体。任何学术评价的最终主体都是同行学术专家个人。同一个一级学科的专家的评价为“大同行评价”,二、三级学科或更小研究领域的专家的评价为“小同行评价”。
7.1.3 学术评价对象
学术评价对象即学术评价客体,主要包括:从事学术活动的个人,从事学术活动的团队,从事学术活动的机构,学术成果,学术研究计划。
7.2 学术评价的一般规则
7.2.1 时间与空间双重制约的原粼
时间制约是指评价任何理论成果,应当具有相当的时间才可以有初步参评资格。人文社会科学的理论成果一般要经过五年以上的检验才能获得公正有效的评价。空间制约是指应当选择一定数量、与作者没有利害关系的评价者,例如校外、省市以外甚至国外的评价者,以保证学术评价的客观与公正。
7.2.2 程序正义原则
学术评价程序(包括具体标准)必须在学术评价活动之前确定,并向所有可能的参与者公布。
评价者的评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程序。一次学术评价活动中的所有评价对象应当遵循相同的评价标准。评价者的评价活动应当避免非学术因素干扰,包括行政干预、与评价对象利害关系人的影响等。
学术评价活动的组织方应当建立容量充分的专家库,评价专家应从专家库中随机遴选;应当建立回避制度,防止评价对象的利害关系人成为评价者。
7.2.3 匿名与公开相结合的原则
学术评价应当尽可能由二、三级学科或专门研究领域的小同行专家来完成。
匿名评审是学术评价的常用方法。匿名评审在项目评审和成果鉴定、评奖等活动中,多采取单向匿名式,有利于专家独立思考、独立判断,维护学术评价的独立性。
为确保匿名评审的有效性,在评审过程中采用匿名评审,评审结果产生后,或评审成果出版时,同时将专家评审意见公布,以有效督促评审者履行职责。
在小同行范围进行评审时,为避免形式主义,也可直接采用公开评审。
应当建立公示、监督和专家信誉制度。应确保评价专家有充分阅读材料、自由发表评价意见的权利。应确保评价对象的利害相关人的知情权和申诉权。以会议方式开展的学术评价活动应当通过票决最终确定评价结果。
7.3 学术评价的标准 7.3.1 分类评价
人文学科与社会科学应根据不同情况分类评价,建立健全分类评价标准体系。例如,对基础研究成果的评价,应以学术积累和学术创新为主要尺度;对应用研究成果的评价,应注重其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7.3.2 注重质量与合理量化
鉴于人文社会科学的特点,各种量化评价指标应当由各学科专家根据学科特点具体设计。坚决制止“一刀切”式的量化标准。评价论文不以刊物的等级作为成果优劣的绝对标准与唯一标准。评价学术研究者个人或学术团队应当坚持“代表作”评价方式。评价周期不应过短,频率不应过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