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湘西地区开发的决定

2026/4/25 18:01:04

18.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深入开展基层安全创建活动,建设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加强基层政法、综治组织和群防群治队伍建设,加大对基层司法所、派出所和法庭的硬件建设投入,为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六、加大财税扶持力度

19.设立湘西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由省财政新增专项资金、各部门专项切块资金和扶贫资金三块构成,主要用于产业项目贷款贴息,并对部分高科技及带动性强、效益好的重大项目提供引导资金。

20.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将地方上划中央两税增量返还比例由1∶0.2提高到1∶0.3.把民族自治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作为转移支付的测算内容,逐年增加省财政对湘西地区的一般转移支付水平。 21.适当提高税收分享比例。对湘西地区新增税收实行省与市州、县市区分享,重点向县市区倾斜的政策。自2004年始,在湘西地区新办的中央、省属企业(不包括分立、改组、搬迁、转产、合并后继续经营,或者吸收新成员、改变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企业)创造的税收地方分享部分,省、市州、县市区按4∶1∶5的比例分成,其中水电企业按2∶1∶7的比例分成,同一库区县与县的分成按水库淹没耕地面积和移民人口的综合比例分配。

22.落实已有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执行国家西部大开发、民族自治县、外商投资等的有关优惠政策。对进行技改、购买国产设备的各类企业,按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对引进技术和进口加工设备的企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重点农产品加工骨干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全额税前扣除,年增长10%以上的企业,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国家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和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企业所得税;从事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企业所得税。对民族地区新办企业,从投产之日起,连续3年免征所得税,再减半征收2年所得税;对民族自治州、县的其他企业纳税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 七、加强金融信贷支持

23.积极推动银企合作。建立湘西地区银企合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银企洽谈会。引导、鼓励金融机构提前介入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及时进行项目评估。根据国家对基础设施项目延长贷款期限的规定,积极帮助企业申请长期贷款。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认真落实对担保机构的资金扶持和税收优惠政策。 24.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引导各类商业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开发银行等政策性银行逐年增加对湘西地区的投入。加快国债配套贷款项目的评估审贷,根据建设进度保证贷款及早到位。探索开展以农村电网、公路、城市基础设施、水电开发等收益或收费权为质押的贷款担保业务。稳步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对具备条件的县市区联社,可推行一级法人管理;积极创造条件,组建农村合作银行。

进一步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提高覆盖面,增加贷款额度。

25.扩大证券融资规模。支持湘西地区的优势企业、支柱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等进行规范的股份制改造,培育上市公司后备资源,力争5年内每个市州有1—2家企业通过国内主板市场、中小企业板市场或境外资本市场上市。鼓励已上市公司在湘西地区进行购并重组。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券。 八、加强用地政策支持

26.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在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耕地保护制度的前提下,确保湘西地区产业建设项目用地,优先安排能源、交通、水利、城镇基础设施、教育、卫生等项目用地。对这两类建设用地,在区内用地指标不够时,由省调剂解决。对区外企业到湘西地区投资建厂所需用地,允许农户以承包地入股进厂。积极探索土地流转方式,保护失地农民利益。

27.提高用地报批效率。对重大产业和基础设施项目,国土部门要提前介入,加快用地审批速度。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实行绿色通道,快速审批,对属省批准的建设用地,在上报合格材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用地审批手续。

28.增加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资金投入。5年内,湘西地区上缴省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通过安排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全额返还到湘西地区。 九、大力改善投资环境

29.进一步下放或委托经济建设管理权限。除环保、国土、食品、药品等终审环节外,对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涉及省财政性资金平衡的基建投资、技术改造、对外贸易、交通运输、农、林、水、矿产资源、城乡建设等领域的建设管理审批事项,包括立项、可研、开工及前置条件等由省审批的权限,直接下放到县市区。各市州也要把相应审批管理权限下放到县市区。相应管理责任由县市区承担。(具体下放或委托经济建设管理权限事项见附件)。 30.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支持力度。在继续保持对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原有投入政策不变、投入资金不减的基础上,实行对湘西地区的投入倾斜。对湘西地区产业开发和基础设施项目,提前开展前期工作,优先布局建设项目,优先安排建设资金。将湘西地区建设项目资本金市州、县市区配套比例普遍降低10%。对湘西地区重大建设项目,适当降低纳入省级重点工程的标准,优先争取进入国家规划和项目计划。 十、扩大对内对外开放

31.扩大利用外资规模。鼓励外商投资湘西地区的农林、水利、生态、交通、环保、矿产等基础设施建设和资源开发。允许外商依照有关规定投资电信、保险、旅游业和中介机构。支持外资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和其他所有制企业的嫁接、改造和重组。加大湘西地区利用国外贷款的力度,省利用国外政府贷款重点向湘西地区倾斜。

32.鼓励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培育湘西地区出口优势产业和优势产品,研究设立产品出口扶持措施。对出口企业按规定及时办理出口退税。支持湘西地区企业进口关键设备、引进先进技术,对进口配额产品,在数量安排上给予倾斜。多渠道组织劳务输出,开拓国际劳务市场。

33.积极推进区域协作。加大省内发达地区、部门、企业、高校、社会团体对湘西地区的对口支援力度,安排对口单位、明确支援重点、制定责任目标、加强监督考核。着力引导省内外优势企业到湘西地区合资合作、投资设厂,把发达地区的技术、管理、营销、品牌、资金等优势与湘西地区的资源优势、成本优势结合起来,带动资源开发和产业升级。 十一、积极推进人才工程

34.把人才培训作为加快湘西地区开发的一项战略措施。在省内高校和省委党校开设“西部人才班”,采取学历教育与短期培训、脱产学习与远程教育相结合等多种形式,为湘西地区加快培养紧缺的专业人才和党政人才。动员社会力量,建设一批培训机构,力争5年内,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机构由155个增加到247个,年培训能力20万人以上;鼓励实行“订单式”对口和挂钩培训。对下岗失业人员,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再就业能力。加大扶贫培训力度,对农村低收入贫困家庭,采用发放免费“培训券”的形式,每户由省资助一人,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由劳动部门优先推荐就业。

35.对自愿到湘西地区参加开发建设的各类急需人才,实行“户口不迁、身份保留、来去自由”的政策,并在工资待遇、住房条件和社会保险等方面予以优惠。对省内外来湘西地区投资经营的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凡在湘西地区有合法的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可办理所在城镇的常住户口,不收取城镇增容费或其他类似费用,妥善解决其子女就学、入托等问题。加强湖南西部人才市场建设,发挥市场对人才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

36.从省直有关部门和省内较发达的地区,有计划地安排人才和智力项目,对口支援湘西地区重点县市区。实行科技特派员制度,选派优秀的专业技术人才到县、乡基层对口支医、支教、支农,并作为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资历,派出单位可根据情况给予生活补贴。继续开展湘西地区干部到省市、沿海地区挂职锻炼。选拔省市优秀青年干部到湘西地区任职。

37.建立聘请高层次人才机制,首批在高新技术产业领域设立40个湘西地区专家岗位,每人每月由省政府补贴1000元。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事业单位科技人员兼职或离岗兴办科技企业、从事科研开发等工作,离岗人员3—5年内保留原单位工作关系。逐步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在各类国外引智项目、优秀专家评选、科技成果评奖、培训人员选拔等方面,为湘西地区单列计划指标。

十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38.成立湘西地区开发工作领导小组。由省领导任组长,省直有关部门、湘西地区各市州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对湘西地区开发工作的日常指导和协调。建立湘西地区开发目标考核责任制,省每年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对目标实现、政策落实和开发成效进行全面检查督促,并作为省直部门、湘西地区市州、县市区主要领导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省直各部门要把支持湘西地区发展作为义不容辞的职责,加强服务,通力合作。湘西地区各级党委、政府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开阔思路,奋发图强,研究制定和认真组织实施本地区的开发建设规划方案。全省各级各部门要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扎实工作,开拓进取,把省委、省政府加快湘西地区开发的决定精神落到实处,加快湘西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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