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农转非后不在村里居住的,实行货币补偿。其中在区内工作的全家农转非的教师户,实行货币补偿后确需住房的,可按小区住宅成本价购买一套面积不超过105平方米的楼房。
第二十四条 原为本村村民,全家户口迁出后未落下,至今自己手持农业户户籍证明,且村中有合法住宅的,实行货币补偿或补偿一套105平方米楼房,确需住房的,可按小区住宅成本价再购买一套面积不超过105平方米的楼房。
原为本村村民,后全家户口迁出,仍为农业户口,本村有合法手续住宅的,实行货币补偿;确需住房的,可按小区住宅成本价购买一套面积不超过105平方米的楼房。
第二十五条 对已实行五保的本村村民,对其原住宅实行货币补偿,补偿归村集体所有。通过移交、过继等形式将房产转与他人的,一律不予承认。
第二十六条 住宅所有人死亡,对其房屋实行货币补偿,补偿归财产继承人所有,继承人确需住房的,经批准可按小区住宅成本价购买一套面积不超过105平方米的楼房。
第二十七条 本章拆迁安置涉及到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偿费、奖励及协议签订等按本办法第二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其他安置问题
第二十八条 2002年4月2日以前,因村庄规划已拆除合法住宅,符合重新审批宅基地条件,但由于多种原因未批准的,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现为本村村民的,按小区住宅建安价购买一大一小两套楼房(不超过156平方米); (二)非本村村民的,按小区住宅成本价购买一套面积不超过105平方米的楼房。
第二十九条 2002年4月2日以前为本村村民现仍为本村村民的,在实施拆迁前因结婚等原因符合审批宅基地条件而未审批的,按小区住宅成本价购买一套面积不超过105平方米的楼房。实行晚婚晚育的,由村里给予适当照顾。
第三十条 购买的楼房和回迁楼房超面积部分的各类价格按楼层系数结算。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高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具体的工作程序,报高新区管委会审定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泰安高新区房屋拆迁实施细则》(泰高管发[2004]38号)、《关于高新区房屋拆迁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泰高管发[2004]58号)、《泰安高新区驻地居民申请购买住房暂行管理办法》(泰开管发[2004]3号)同时废止。其它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 过去拆迁工作中的遗留问题,原来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高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拆迁人提出意见,报高新区管委会研究确定后实施。
附件:1、2005年拆迁房屋重置价标准 2、2005年有关价格费用标准 3、购买楼房楼层差价系数表
附件1 2005年拆迁房屋重置价标准
注:房屋门窗包括不锈钢门窗、铝合金门窗、塑钢门窗、钢窗、木窗。
附件2 2005年有关价格费用标准
①2005年小区住宅建安价:680元/㎡ ②2005年小区住宅成本价:850元/㎡ ③2005年小区住宅市场价:1500元/㎡ ④2005年拆迁住宅房屋区位补偿价:120元/㎡ ⑤2005年拆迁房屋停产停业补偿费:100元/㎡ ⑥2005年拆迁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2.5元/月?㎡ ⑦2005年拆迁房屋搬迁补助费:4元/㎡
附件3 购买楼房楼层差价系数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