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索赔报告 - 某工程暂停施工期间看守工地人员工资和设备误工费用变更索赔报告

2026/4/24 4:57:33

某工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致: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编号:XL/CI-2-变-007

某某水电站工程指挥部 某建设监理中心

某某水电站工程监理部 日期:2018年8月2日

关于支付某某水电站引水隧洞工程2#工作面 停工看守期间人员工资、设备误工费用的函

某某水电站引水隧洞2#工作面因项目核准、业主资金等问题,工程施工于2013年年底全线停工。

工程停工后按照业主指示,现场安排人员进行工程看守和机械设备维护看管等。 工程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工程暂停施工共计1672天。 停工期间看守人员为10人,工程设备至今仍然停留在施工现场等待复工。 人工费,停工看守人工工资按照实际发放工资和生活费计算。

设备费,因业主明确工程暂停施工,对设备进行就地封存。自有设备、租赁设备均按最低标准即设备费用按折旧费计算。

引水隧洞2#工作面停工看守期间看守人员工资、设备折旧费用共计4772035元。 现将予以上报,请给予批复,并结算支付费用。 谨致诚挚问候并致良好祝愿!

附件:《关于支付某某水电站引水隧洞工程2#工作面停工看守期间人员工资、设备误工费用的报告》。

大西南工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水电站引水隧洞2#洞工程项目部 项目经理: 2018年8月2日

主题词:看守期间 人员工资 设备误工 费用 函 抄送:

共印份

1

某工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某河某某水电站

关于支付某某水电站引水隧洞工程2#工作面 停工看守期间人员工资、设备误工费用的报告

合同名称:引水隧洞工程2#工作面 合同编号:XL/CI-2

承包单位:某工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编制日期:2018年8月2日

2

某工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一、编制原则 1、依据合同原则 2、实事求是原则 二、编制依据 1、合同及相关文件

(1)本合同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合同预谈判会议纪要及附件; (4)经双方确认的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5)专用合同条款;

(6)招标文件补遗通知、澄清函及其它; (7)通用合同条款; (8)技术条款 ; (9)图纸;

(10)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11)合同附件;

(12)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它文件(经双方确认的往来有效文件、会议纪要等)。 2、事实依据

(1)停工误工报告;

(2)停工期间看守人员为10人,工程设备至今仍然停留在施工现场等待复工; (3)其他事实依据。 3、法律法规

(1)相关法律法规;

(2)相关部门规章及行业规范。 三、事由概述

某某水电站引水隧洞2#工作面因项目核准、业主资金等问题,工程施工于2013年

3

某工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年底全线停工。

工程停工后按照业主指示,现场安排人员进行工程看守和机械设备维护看管等。 工程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工程暂停施工共计1672天。 停工看守期间,业主未明确具体复工日期,大部分施工人员撤离现场,机械设备就地封存。

工程停工为非承包人原因。

停工期间看守人员为10人,工程设备至今仍然停留在施工现场等待复工。 四、合同约定

1、合同谈判纪要约定:无相关约定。 2、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无相关约定。 3、通用合同条款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对非承包商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约定如下: “20、工期延误 20.1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1)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使关键项目的施工进度计划拖后而造成工期延误时,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延长合同规定的工期。

(2)增加合同中任何一项的工作内容。

(3)增加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第39.1款规定的百分比。 (4)增加额外的工程项目。

(5)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特性。 (6)本合同中涉及的由发包人责任引起的工期延误。 (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8)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任何干扰或阻碍。 42、发包人违约 42.1、发包人违约

(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包人发生下述行为之一者属发包人违约。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施工用地、测量基准和应由发包人负责的部分准备工程等承包人施工所需的条件。

(3)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承包人提供应由发包人负责的施工图纸。 (4)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支付各项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

4

某工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

(5)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发包人已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五、变更立项说明

工程停止施工主要是因为项目未核准,同时因业主资金等问题导致停工。属于发包人的工期延误和发包人违约。

根据通用合同条款,停工误工适用于第“20.1(6)”款、第“20.1(8)”款和第“42.1(2)”款。属于发包人工期延误和发包人违约。

对于非承包人引起的停工误工,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补偿额外费用。 根据通用合同条款:

“20.2 承包人要求延长工期的处理

(1)若发生第20.1款所列的事件时,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在发出该通知的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一份细节报告,详细申述发生该事件的情节和对工期的影响程度,并按17.2款的规定修订进度计划和编制赶工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审批。若发包人要求修订的进度计划仍应保证工程按期完工,同则应由发包人承担由于采取赶工措施所增加的费用。

(2)若事件的持续时间较长或事件影响工期较长,当承包人采取了赶工措施而无法实现工程按期完工时,除应按上述第(1)项规定的程序办理外,承包人应在事件结束后的14天内提交一份补充细节报告,详细申述要求延长工期的理由,并最终修订进度计划。此时发包人除按上述第(1)项规定承担赶工费用外,还应按以下第(3)项规定的程序批准给予承包人延长工期的合理天数。

(3)监理人应及时调查核实上述第(1)和(2)项中承包人提交的细节报告和补充细节报告,并在审批修订进度计划的同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延长工期的合理天数和补偿费用的合理额度,并通知承包人。”

“42.2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1)若发生第42.1款(1)、(2)项的违约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提供上述条件和图纸,并有权要求延长工期和补偿额外费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应立即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补救办法。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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