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统计业务知识和相关知识要点

2026/4/25 23:14:44

(3)处理主要包括以下环节: ①案件审理 ②处罚事先告知

告知义务,是指统计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对统计管理相对人履行的通告义务。《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统计行政机关履行告知义务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或之后履行告知义务,均属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 ③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④听证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给予较大数额罚款的统计行政处罚案件,统计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⑤做出处理决定

被处罚单位在接到处罚通知后,如果既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拒不执行的,由查处机关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⑥处罚决定的送达 ⑦处罚决定的执行

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做出后,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Et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对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结案

第九章 统计法律责任 一、统计行政处罚

1.统计行政处罚的基本含义及特征

统计行政处罚,是指各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依法对违反统计法律规范的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 统计行政处罚作为一种具体的统计行政行为,具有以下四个特点: (1)实施统计行政处罚的主体只能是各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 (2)被处罚的行为是违反统计法律规范的行为。

(3)统计行政处罚属于行政制裁范畴,只适用于统计行政违法,不适用于民事违法和统计犯罪。 (4)被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违法行为人。 2.统计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统计行政处罚的原则,是指由法律规定、设定并在实施统计行政处罚时必须遵守的准则。主要有: (1)统计行政处罚法定原则

统计行政处罚的法定原则,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统计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是法定的,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实施统计行政处罚的主体及其职权是法定的; (3)统计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法定的。 (2)公正、公开的原则

公正原则,就是指在实施统计行政处罚时,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公开原则,是指做出统计行政处罚的规定要公开,要让全体人民周知,它是合法原则、公正原则的外在表现形式。 (3)统计行政处罚与统计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即“过罚相当”的原则。 3.适用统计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种类 (1)违反《统计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 (3)违反《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

(4)违反《全国污染普查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 (5)有关统计规章关于处罚的规定

①违反《涉外调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②违反《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③违反《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4.统计行政处罚措施

《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有7种: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根据这一规定,结合统计法的规定,我国统计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1)警告(属申诫罚的一种) 是指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法律规范行为的谴责和警示,其目的是通过对违法行为人一种精神上的惩戒,以申明其有违法行为,并使其以后不再违法,否则就要受到更严厉的处罚。 (2)罚款(属财产罚的一种)

关于罚款的额度,分两种情况:一是在立法中规定具体的数额。如:具有《统计法》第41条所列的统计违法行为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具有《统计法》第41条所列的统计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是在立法中不规定具体的数额,而规定一定倍数,以违法所得为基准,确定罚款额度。

(3)没收违法所得(属财产罚的一种)

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将行为人通过违法行为获取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处罚形式。违法所得,是行为人通过违法手段获取的财产。对违法所得的没收,本质上是一种追缴,而不是违法行为人因实施违法行为所付出的代价。 没收违法所得适用的几种情况。 二、统计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是行政机关对本机关违法的工作人员,或行政监察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施行的行政制裁措施。统计行政处分,是指主管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对实施统计违法行为的有关行政领导或者责任人员给予的行政制裁措施。其中,主管行政机关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任免机关。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制定,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方面的部门规章。 1.统计行政处分的适用对象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二条规定了统计行政处分的适用对象: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 2.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的统计违法行为

根据《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三条至第十一条的规定,按照违法行为的种类和性质,可给予处分的统计违法行为包括l4类。主要有:领导人员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行为;领导人员对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领导人员对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行为、故意拖延或者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等。

3.适用于统计违法行为的处分措施

根据《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对公务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可适用的措施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针对不同情况,分别制定了不同的处分措施。具体分为八种情况。

三、其他法律责任措施 1.其他行政法律责任措施 (1)通报

对通报的属性问题,在法学界一直存有争议;作为统计法律责任形式之一的通报具有三方面特征;通报适用《统计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几种统计违法行为。 (2)取消荣誉称号、追缴物质利益和撤销晋升的职务

根据统计法的规定,对于因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而晋升的职务,必须撤销;对骗取的荣誉称号必须取消;对获取的物质利益必须予以追缴。 2.《统计法》关于刑事责任的有关规定

刑事责任,是指依照刑事法律规定,行为人实施刑事法律规范所禁止的行为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发生严重的统计违法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要涉及《统计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所规定的统计违法行为。

《统计实务》

第一章 综述

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统计的信息、咨询、监督三大职能是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相辅相成和密切相关的。

我国现行的统计调查方法体系是: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以全面定期统计报表、重点调查等为补充的统计调查方法体系。

普查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为详细地了解某项重要的国情、国力而专门组织的一次性、大规模的全面调查,其主要用来收集某些不能够或不适宜用定期的全面调查报表收集的信息资料,以搞清重要的国情国力,从而为国家制定长期规划、发展目标和重大决策提供全面、系统、详细的信息和资料,同时也为搞好经常性调查和开展抽样调查奠定基础。目前我国全国性的大型普查有三项,即:经济普查(每l0年进行两次,分别在逢3、8的年份实施)、农业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在逢6的年份实施)和人口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在逢0的年份实施)。 抽样调查是一种非全面调查,是从全部调查研究对象中,抽选一部分单位进行调查,并据以对全部调查研究对象作出估计和推断的一种调查方法。根据抽选样本的方法,抽样调查可分为概率抽样和非概率抽样,抽样调查方法有简单随机抽样、等距抽样(系统抽样)、分层抽样、整群抽样、多阶段抽样、双重抽样和PPs抽样等。 按照样本抽选时每个单位是否允许被重复抽中,简单随机抽样可分为重复抽样和不重复抽样两种。 其他非全面调查有重点调查、典型调查。

根据组织统计调查的机构不同,统计调查项目分为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三类。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报国务院备案,重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报国务院审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专业性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地方性统计调查项目。

经过批准和备案的合法统计调查报表的右上角需标明法定标识,统计法规定,统计调查表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 第二章 统计调查设计

一、统计设计应注意的问题与原则。 (1)确定统计需要 (2)确定统计调查内容 (3)确定统计调查方法

(4)定期对调查项目进行审查

二、掌握统计基本单位划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统计用区划代码,《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三次产业划分规定》,《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 三、掌握调查方案设计的主要内容及撰写方法。 1.调查目的

2.调查对象和调查单位 3.调查表

4.调查方法和组织方式 5.调查经费预算 6.调查方案的撰写

7.调查方案的可行性研究

第四章 国民经济行业统计 一、农业统计

农业统计是反映农业再生产经营现状和过程的统计,包括种植业、林业、牧业、渔业和农林牧副渔服务业等5大行业大类的统计。

(一)农业的统计范围和统计单位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农户。 (二)农业统计的统计指标有 1.农林牧副渔业总产值 2.农产品产量

(1)粮食产量 (2)油料产量 (3)水产品产量 (4)猪牛羊肉产量 (5)期初(末)畜禽存栏头数 3.耕地面积

4.农作物播种面积 5.有效灌溉面积 6.农用化肥施用量 7.农业机械总动力 8.农林牧副渔业劳动力 (三)农业统计调查方法 年度调查和定期调查。采取条块结合的方法收集资料,通常采用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和重点调查的方法进行调查。 二、工业统计

工业是采矿业、制造业以及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的总称。我国传统上将工业划分为轻工业和重工业。

(一)工业统计调查单位包括法人工业企业、非法人工业企业和工业产业活动单位。 (二)工业主要统计指标 1.工业总产值

1)本期生产成品价值 2)对外加工费收入

3)在制品半成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 2.新产品产值

3.工业销售产值:包括销售成品价值、对外加工费收入 4.出口交货值 5.工业中间投入 6.工业增加值

1)生产法:工业增加值=工业总产值-工业中间投入+本期应交增值税

2)收入法:工业增加值=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营业盈余 7.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三)工业统计调查方法

采用全面调查与抽样调查的方法收集资料。 三、建筑业统计

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具体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 (一)建筑业统计范围与统计单位包括建筑业企业、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 (二)建筑业主要统计指标 1.建筑业总产值 2.建筑业增加值 3.房屋建筑施工面积 4.房屋建筑竣工面积 5.自有机械设备 6.工程结算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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