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现场招聘:自治区、市“三支一扶”办公室根据报名实际情况,可与高校、用人单位联合举办各种供需见面会,进一步拓宽选拔优秀毕业生的渠道。
(六)考试考核:各市“三支一扶”办公室组织或委托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报考本辖区岗位的“三支一扶”大学生进行考试考核,确定本市拟录取人员名单报自治区“三支一扶”办公室。
(七)确定拟招募人选、公示:自治区“三支一扶”办公室根据考生的考试考核结果和拟应聘岗位要求,审核确定拟录取名单;在相关媒体对拟录取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5天。
(八)确定招募名单:自治区“三支一扶”办公室根据公示结果,确定“三支一扶”计划招募名单并在相关媒体公布。
(九)验证审核、体检与岗前培训:自治区“三支一扶”办公室统一组织对确定录取人员的验证审核、体检和上岗前的集中培训。对录取人员的原始材料复核在体检和培训前进行;对复核通过的人员,由自治区“三支一扶”办公室统一组织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执行,一般应安排在市级医院进行;体检合格人员将进行岗前培训。
(十)派遣与签订服务协议:岗前培训结束后,自治区“三支一扶”办公室组织派遣,由服务地“三支一扶”办公室组织“三支一扶”大学生抵达服务地,协调落实生活条件,安排具体工作岗位,组织用人单位与“三支一扶”大学生签订服务协议(服务协议范本由自治区“三支一扶”办公室统一制定),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协议书一式四份,自治区、市“三支一扶”办、用人单位和大学生本人各执一份。
第十一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在报到上岗前,因不可抗力因素或
已经实现就业等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的,需报“三支一扶”自治区办公室批准,取消其招募资格。
第十二条 因各种因素出现岗位空缺时,自治区“三支一扶”办公室可从后备人员中补录或调剂。
第四章 服务期间的相关待遇
第十三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间,享受政策规定的工作、生活补贴和交通补贴,其标准参照本地县(市、区)、乡镇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工资收入水平确定,在艰苦边远地区的,按规定发放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服务县要协调用人单位为“三支一扶”大学生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落实食宿、安全、卫生等生活保障措施,并为解决“三支一扶”大学生在工作、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提供帮助,为大学生建立服务档案,记录“三支一扶”大学生的服务工作情况。
第十四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间,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具体手续由自治区“三支一扶”办公室或用人单位委托各市、县(区)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以企业职工的身份,按当地社会保险政策办理参保手续。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由自治区“三支一扶”办公室统一缴纳,个人缴纳部分由自治区“三支一扶”办公室在个人补贴中代扣代缴。
第十五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间,可参加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考试;在不影响服务工作的前提下,可参加研究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公务员考试。其中支医“三支一扶”大学生在医疗机构服务一年后,由服务县卫生部门组织参加医师执业资格考试。服务期间,
可按现行职称相关政策规定给予转正定职,转正定职的时间从基层工作的当月起计算。
第十六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间,户口及人事档案可根据本人意愿保留在毕业高校或转至自治区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服务地政府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进行管理,户口也可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应按规定为其办理落户手续;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要为其免费提供档案保管、户口托管等人事代理;党团关系转至用人单位。对服务期间积极要求入党的,由乡镇一级以上党组织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立足本职服务岗位开展志愿服务工作,享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权、休息(假)权,以及与用人单位正式在职人员平等的相关福利待遇;“三支一扶”大学生的党、团组织活动等,按照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对工作和生活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可按照程序向用人单位、服务县和市“三支一扶”办公室反映,有关单位应在接到反映当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报自治区“三支一扶”办公室备案。如有特殊意见或重大问题,也可直接向自治区“三支一扶”办公室反映。各级“三支一扶”办公室接受和处理的有关情况需留档备查。
第五章 服务期的培养和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把“三支一扶”大学生的培养教育纳入各级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培养规划,加强专业能力建设,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必备知识的培训。自治区“三支一扶”办公室加
强与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的联系,每年有针对性地组织1-2次“三支一扶”大学生进行更新知识的专业培训;自治区教育、农业、卫生、扶贫等相关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本行业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参加相关的业务培训,加强对“三支一扶”大学生的专业化培养。
第二十条 有接收“三支一扶”大学生任务的乡镇,应择优选拔1至2名大学生兼任该乡镇团委副书记。兼任乡镇团委副书记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应基本符合以下条件:担任过学生干部,有较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良,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中共党员、有学校共青团工作经历者可优先考虑。对拟兼任乡镇团委副书记和从事青年事务工作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县“三支一扶”办公室要会同团县委为其举办专门的培训班,做好有关基层共青团业务知识的培训。
第二十一条 建立“三支一扶”大学生多岗位锻练制度。市级以上用人单位经市“三支一扶”办公室同意,可抽调在对口下级单位服务半年以上的“三支一扶”大学生跟班学习,跟班学习时间一般为3个月,但最长时间不能超过6个月,跟班学习期间的单位补贴由抽调单位负责。
第二十二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协议书》规定的期限为准,服务期原则上不变更。
第二十三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2个月之内,确因不适合服务岗位工作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和所在市“三支一扶”办公室同意,可在本市范围内调整用人单位,调整后报自治区“三支一扶”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四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间,因各种原因不能坚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