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的顺周期特性,对风险管理的要求很高。保险业在相关的投资领域缺乏经验和人才,对涉足这些领域的潜在风险更应该高度警惕。在保险监管较完善的国家和地区,在保险投资的监管中均规定多种投资方式,同时规定投资比例,这一比例分为投资方式比例和筹资主体比例。这是这些国家或地区保险投资监管的惯例,也是成功的可供借鉴的经验。
表3 近年来我国保险投资情况 年份 投资金额(亿元)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14738 18125 26722 30600 63000 投资收益率(%) 3.6 8.7 12.17 1.91 3.23 银行存款 36.65 32.21 24.39 26.8 31 52.66 55.19 43.98 55.19 50.2 债券 投资渠道所占比例 证券投资基金 7.89 5.05 9.47 5.4 6.8 1.13 4.59 17.65 8.4 9.8 1.67 1.96 4.51 2.3 2.2 股票 其他 2、我国保险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
相对于国外成熟的保险投资业务,我国的相关业务正在不断的调整和变化中适应新的形势发展,但总体来说,差距比较明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保险资金的收益率明显偏低现阶段,我国各保险公司资金投资的主要渠道依然是银行存款,由于利率大幅下挫,和通货膨胀的加剧,银行存款的利息难以实现保险资金增值。政府债券是保险资金的另一个主要投放渠道,债券市场近年来的不景气,交易所二级市场价格波动幅度接近 20%,由于结构性和市场基本面的原因,证券市场正处于低谷徘徊的状态。上证综指更是由 2007 年的 6140 点跌至目前的不足2500 点,各证券投资基金价格大幅下跌,从账面上看,市值缩水超过六成,股市的低迷直接影响到各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进而对整个公司的业绩产生很大影响。保险资金大量集中于存款、债券和股票,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不但难以起到资产保值增值的作用,反而会造成资产的损失,从而给承保业务带来更大的压力。
(2)保险资金运用规模增速缓慢
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增长,保险业的可用资金不断增加和保险资金投资渠道狭窄的矛盾也日益凸显。尽管近些年来我国在保险资金运用的制度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资金运用渠道得到进一步拓宽,但保险资金投资领域仍然极为有限,投资规模增速缓慢。
(3)保险投资组合的利率风险较高,潜在风险不断积累。
从目前保险公司投资的资产结构看,银行存款、债券加上回购在总资产中的占比高达 90%以上。因为这些产品的收益率是相对固定的,产品对利率敏感度很高,投资收益受货币政策和利率走势的影响十分明显。投资渠道狭窄,产品组合同质化严重,在低利率高通胀的经济环境下,会使投资收益情况进一步恶化。
(4)资产负债失配现象严重,隐藏着较大的再投资风险资产一负债不匹配风险是指保险公司某时点上资产现金流与负债现金流的不匹配,从而致使保险公司收益损失的风险”保险负债的特性要求资金运用在期限、成本、规模上与其较好地匹配,以满足偿付要求。由于投资渠道受限,保险资金运用集中在几个有限的品种上。单一品种在保险资金组合中的占比过高或占市场规模比例过大,系统性风险呈上升趋势,一旦发生市场波动,保险投资的安全和收益将受到严重影响。
二、我国保险投资的监管状况
我国对保险资金投资是通过不同效力层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规制的,为其有效运用奠定了法律基础。在我国,具有最高效力的保险法规是 2009 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有关保险行业进行资金投资时,最基本最重要的问题;其次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可以对保险法进行细化,也可以在保险法的授权下制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的相关法规。
然后是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管管理委员会发布的行政规章。这些机构可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权限范围内,制定有关保险资金投资的规章;最后是有关保险资金投资的行政规定(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我国保险资金投资领域目前存在有大量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
《保险法》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赋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资金投资监管权。2009 年新修订的保险法对近几年实践中发展较成熟的多种投资渠道予以认可,进一步拓宽了保险资金投资的渠道。比 2002 年保险法增加了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权益性投资方式,允许保险资金投资于不动产,并取消了“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的规定,为金融混业经营留下了法律空间。
2010 年 2 月 1 日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自 2010 年 8 月 31 日起施行。在暂行办法中,监管当局对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范围及投资比例都做了相关的限制。
近年来,我国保险监管当局逐步开始重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2003 年颁布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这一规定分别针对财产
保险公司与人寿保险公司制定不同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2008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通过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同时上部管理规定废止。规定要求,保险公司每个会计年度报送的偿付能力报告中应当包括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等内容,并且规定了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督所采取的措施: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此外,2009 年新修订的新保险法还增加了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进行监管的规定。
三、我国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我们看出,不管是保险公司还是监管当局,都对保险公司的投资风险管理工作做出一定努力,并有取得一定成效,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我国的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管理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急需我们去解决。
1、投资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a、资产负债结构不匹配
关于资产负债不匹配这个问题,在我国市场上,主要表现在资产负债的期限结构不匹配。分别从寿险与财险两方面来说,因为寿险一般具有保险期限长、对资金的安全性要求高等特点,所以这部分资金适合进行中长期投资,例如:投资于长期储蓄,房地产,国债,金融债等。而财产保险期限短,对资金的运用流动性要求高,所以适合进行短期投资,例如:投资同业拆借、股票等流动性强、收益高的品种。我国保险资金 80%来自于寿险资金,寿险资金中 70%是十年以上的中长期资金。而在现实中,我国中长期负债与中长期资产的匹配率却不到 50%。从前面我们可以看出,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具有很强的依赖性,很大比例投资于银行存款与债券,其他股票、基金、不动产等长期投资占比较小。银行存款与债券都是一些收益率固定的投资资产,这些资产受货币政策和利率走势的影响明显。一旦市场发生波动,将会极大影响保险资金的安全性与收益率。
b.保险公司自身的投资风险管理系统不完善
这个问题主要跟我国的保险资金管理模式有关。有关我国保险资金管理模式有资产管理公司与自己设立投资部两种模式,目前,内设投资部仍是主要模式。两种模式各有优缺点,理论上讲,不管是资产管理公司还是内设投资部,都要求保险资金管理者能够按部门、按险种运用保险资金,按照不同的业务来源进行不同保险投资。但在实际操作中,常常由于保险公司缺乏专业化管理,不能满足服务多样化需求,因而不能发挥资产管理模式的优势。一个完善的投资风险管理体系不仅仅要考虑投资方面,而应该把保险公司的整个运作环节都考虑进去,才能有效的把握每个风险。当然,这并不是一个容易的工作,需要有大量的专业人才与各个部门的相互协作。
c.现行法律监管体系不完善
我国保险监管的总体框架虽然己经基本确立,但是,法律监管体系中存在的缺陷及不足还很多。例如一些暂行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在法律位阶中,层次相对较低,一旦监管部门引用,容易使监管机构处于尴尬的境地等。这些不利因素在国内市场上的影响越来越明显,会阻碍整个金融市场与保险业的有序、快速、高效发展。如果金融市场的信息分析发生偏差,在金融危机尚未消退的今天,国内保险投资市场的健康就更加令人担忧。同时,保险投资监管体系存在的立法空白和缺陷,与保险市场的发展速度也不相适应,不利于保险资金投资市场的有效监管。
第三章 我国保险投资险管理发展方案及建议
一、保险公司应采取的风险管理措施
(二)保险公司应该加强资产负债管理与投资组合管理
a.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资产负债管理体系,首先可以帮助保险公司提高自身的控制风险能力,保证资金运用的安全性;其次可以使保险公司在保证偿付能力的前提下获得投资收益。保险公司进行资产负债管理时,根据保险资金的来源确定保险资金的去向,可以减少保险公司进行投资渠道选择时的盲目性。我们可以看出,国外发达国家资产负债管理技术很多,也很成熟,开发出许多有关的技术软件。我们现在若是没有开发这些技术软件的能力,可以借助国外成熟的资产负债管理软件,使用到期日缺口、现金流测试、久期匹配、免疫策略、随机模型和动态财务分析等技术方法,对资产负债匹配状况进行动态监管,同时,应该加强专业人才的队伍建设,强化资产负债管理的开发与运用。
b.理性的投资人都知道,“不要把所有的鸡蛋放到一个篮子里”,都很重视资产的投资组合,利用组合投资来分散风险。因此,保险公司作为投资者,也应该合理使用投资组合管理技术,以确定各项投资的最优比例,使保险公司在一定的收益率下,投资风险能够降到最低。例如,首先,保险公司可以选取一些样本,银行存款、债券、股票、基金等,然后分别计算出平均收益率,还有它们之间的相关系数与协方差;最后根据法律规定的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保险公司在进行投资组合时,首先要对寿险投资与产险投资作区分,产险应注重资产的流动性与短期投资收益。寿险投资则要根据业务来源不同,可以区分传统寿险业务与投资性寿险业务,根据负债的期限、结构、数额的不同,分别在不同的投资账户进行投资,设定相应的投资比例。总的来所,寿险更应该注重长期投资。同时也要根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