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单位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平整恢复,经地方环保、水保、征地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共同验收后,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八条 改移工程用地纳入工程本身办理移交,相关移交手
续纳入地亩竣工文件。
第十九条 地亩竣工文件,由参建施工单位依据铁道部土地管
理局《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实施办法》(土办[2002]
1号)的规定进行编制,填制好建交-27、建交-28表,按县(市、区)
为单位编制组卷,并负责向客专公司移交。
第二十条 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由客专公司向县(市、区)国土管理部门申报,有关设计、施工单位积极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临时用地的具体办理
第二十一条 用于施工生产、生活的设施及便道等临时工程用地,
参建施工单位要本着科学合理利用国土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原 则,坚持不用或少用耕地。由施工单位统筹规划,与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使用期限明确、费用合理、环保措施可行的“临时租用协议书”,并严格遵守。
第二十二条 按规定签订的“临时租用协议书”,报县(市、区)国 土部门批准后方能使用。按协议及时支付费用,使用完毕,尽早 按规定办理结案、移交手续。
第七章 征地拆迁计划及拨款
第二十三条 参建施工单位依据全线施工组织设计,向标段所在
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提报征地拆迁进度计划,并抄报客专公司。
第二十四条 客专公司根据全线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各施工单位
上报的征地拆迁进度需求计划,审核汇总后,报省(市)国土资源部门核备。
第二十五条 参建施工单位按月填报《统征统迁完成数量统计表》
(建协表—7),客专公司汇总后,按已完成的征地拆迁数量和实施协议确定的补偿(或补助)标准,办理费用确认或计价、拨款手续。由客专公司负责拨付的补偿(或补助)费用,拨付到97%时暂停付款,待征地拆迁工作全部完成并出具结案表和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后,一次结清余款。
第二十六条 征地拆迁手续费根据铁道部有关规定,客专公司依
据《铁路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约定,按各标段实际完成的征地数量核定,办理计价后向有关单位拨付。
第二十七条 客专公司对征地拆迁费用使用情况要建立数据库,
实行动态管理,将征地拆迁费用一并纳入概算投资受控范围。 第八章 三电迁改的现场实施
第二十八条 铁路客运专线建设的“三电”迁改工程,通过招标
选择迁改单位。中标迁改单位按《“三电”迁改工程承发包合同》组织实施完成。
第二十九条 “三电”迁改承包单位应与被迁改产权单位、土建
施工单位加强联系,并根据客专公司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相关标段工期优化要求,每季度编制迁改计划上报客专公司核备,并及时完
成迁改工作,确保铁路客运专线建设顺利进行。
第三十条 参建的设计和土建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三电”
迁改单位进行迁改项目调查,及时提供“三电”迁改工程所需的有关资料(线路位置、征地范围、准确里程、标高等),确保一次迁改到位。迁改单位在现场调查完成后,应填写《“三电”迁改工程量调查汇总表》(建协表—4)报客专公司。迁改完成的工点,土建施工单位应给予确认。
第三十一条 “三电”迁改工程施工与土建工程施工相互影响时,
应相互协商处理,不得推诿并延误工期。协商不成的,报客专公司协调解决。
第三十二条 客专公司依据季度迁改计划和迁改合同,预支工程
款。对已完成的迁改项目,凭原产权单位验收交接手续和土建施工单位的确认手续,审核办理验工计价。
第三十三条 迁改后的“三电”线路跨越铁路必须满足国家有关
规定和铁路验交要求。否则,由迁改单位负责返工。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参建单位在办理建设协调工作及征地拆迁中,必
须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省部纪要和实施协议及省(市)人民政府有关铁路客运专线建设的优惠政策规定,做好征地拆迁的基础工作,及时、准确、规范、求实地建立台帐,填报各类报表。客专公司要对征地拆迁费用建立数据库,定期分析,进行模拟运行,及早发现问题,制定处理方案,严格控制投资。
第三十五条 对实施征地拆迁中弄虚作假、数量不实的,有关责
任单位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法律、行政或经济处罚。
第三十六条 参建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客专公司与地方政府文物
主管部门签订的文物保护协议,配合文物钻探、发掘工作。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埋藏文物,应立即向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客专公司报告,并切实采取措施加以保护,杜绝文物流失。否则,有关单位责任自负。
第三十七条 各客专公司,可依据本办法并结合项目建设特点,
补充实施细则,并在建设协调工作及征地拆迁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加以完善。
第三十八条 对客专公司的建设协调工作及征地拆迁进展,将纳
入年度绩效考核范围,统一组织考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