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国税函〔2008〕14号
关于在我市扩大社会中介组织开展企业
所得税涉税鉴证业务的通知
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了充分发挥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组织在汇算清缴、涉税鉴证、会计核算等方面的行业优势,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完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文件规定,在去年我市开展对纳税人所得税税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所得税税前扣除财产损失实行中介机构涉税鉴证工作的基础上,我市从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起将进一步扩大社会中介组织对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出具涉税鉴证报告的范围。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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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中介组织对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出具涉税鉴证报告的范围
(一)从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起我市范围内国税征管的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产品完工后,应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附送中介机构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鉴证报告。
(二)从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起在我市范围内国税征管的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内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凡发生下列事项,可由中介机构出具涉税审核鉴证报告:
1、年度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
2、企业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后需要退还税款的(不含年度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
(三)我市已经实行纳税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财产损失(需报税务机关审批部分)和纳税人所得税税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涉税鉴证业务的仍按原文件执行,有上述两项税前扣除项目的纳税人须由中介机构出具涉税鉴证报告。
二、开展企业所得税涉税鉴证的管理
(一)企业所得税涉税鉴证业务是指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介机构)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为纳税人涉及企业所得税的相关事项,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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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的报告格式及有关要求出具涉税鉴证报告的业务。
涉税鉴证业务涉及到国家税收利益,政策性强,质量要求高,必须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对于不具备注册税务师行业执业资质、未纳入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单位和其他中介机构一律不得承办涉税鉴证业务。
(二)税务机关对从事企业所得税涉税鉴证业务的中介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和公告制度。
市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执业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年检工作,对中介机构的资格、业绩、有无违法行为等进行核实后,向纳税人公告从事企业所得税涉税鉴证业务的中介机构名单和执业注册税务师名单。各基层局根据市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相关公告通过电子公告板等方式向纳税人公告。
对房地产企业和所得税减免的企业由于户数较少,鉴证内容政策性强,业务复杂,要求必须有一定规模和业务能力的中介机构从事这两类企业的涉税鉴证业务,从事这两类企业的涉税鉴证的中介机构名单单独公告。
(三)公告的中介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及市局的相关要求和规范从事企业所得税涉税鉴证业务。由大连市注册税务师协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有关文件要求统一制定中介机构的涉税鉴证报告和工作底稿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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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出具的各类涉税鉴证报告一式三份,其中被审核企业留存两份(含被审核企业申报税务机关一份),中介机构留存一份。同时中介机构应向被审核企业提供鉴证报告及其附件的电子文档,用以被审核企业进行网络申报时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申报。
(四)税务机关对中介机构的涉税鉴证报告具有检查、审核和认定权。各基层国家税务局应定期对中介机构开展涉税鉴证业务的质量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报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对中介机构从事涉税鉴证业务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基层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注册税务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并报市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和市注册税务师协会予以行业惩戒。
对纳税人附送的中介机构涉税鉴证报告未使用统一格式的,或报告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中介机构出具符合规定的涉税鉴证报告。
(五)纳税人可按自愿原则选择公告的中介机构,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参与中介业务,不得指定、推荐中介机构。对公告的中介机构按照规定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税务机关不得拒绝受理。
(六)每年汇算结束后市局所得税处和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对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将进行专项检查,对有问题的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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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注册税务师个人进行惩戒和行政处罚。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打字:王亚男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年1月28日印发 校对: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邹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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