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要点〗 合同的解除;
抵销的条件和效力; 提存的原因及效力。 〖考核形式及分值〗
辨析题 3-5分 案例题 6-8分 〖教学内容〗
第一节 合同终止概述 一、合同终止的概念
合同终止又称为合同的消灭,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间的权利义务于客观上已不复存在。 二、合同终止的原因
(一)基于合同目的达到而终止 (二)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终止 (三)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终止 三、合同终止的效力
(一)合同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消灭。
(二)债权的担保及其他从属的权利及义务消灭。 (三)负债字据的返还。
(四)合同终止后的附随义务。
(五)合同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二节 清 偿 一、清偿的概念及性质 (一)清偿的概念
清偿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 (二)清偿的性质 二、清偿的基本要求 (一)清偿的主体 (二)清偿的标的
(三)清偿期、清偿地、清偿费用 三、清偿的抵充
(一)清偿抵充的概念 (二)清偿抵充的成立条件 (三)清偿抵充的确定方法
第三节 合同的解除 一、合同解除的概念和特征 (一)合同解除的概念
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而尚未全部履行前,当事人基于协商或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一种法律行为。 (二)合同解除的特征 二、合同解除的种类 (一)协议解除 (二)约定解除
(三)法定解除
三、合同法定解除的条件
(一)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合同解除的程序
(一)协议解除合同的程序 (二)法定解除合同的程序 五、合同解除的效力
(一)合同解除的朔及力问题
(二)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责任的问题
第四节 抵 销 一、抵销的概念和种类 (一)抵销的概念
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给付义务,将两项债务相互充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
(二)抵销的种类
抵销可分为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 二、法定抵销
(一)法定抵销的概念
法定抵销是指在具备法律所规定的条件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所为的抵销。 (二)法定抵销的条件
1.须双方互负有债务,互享有债权。 2.须双方债务的给付为同一种类。 3.须双方的债务均届清偿期。
4.须双方的债务均为可抵销的债务。 (二) 法定抵销的方法和效力 三、合意抵销
合意抵销是当事人基于协议而实行的抵销。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第五节 提 存
一、提存的概念和性质 (一)提存的概念
提存是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合同债务的行为。
(二)提存的性质 二、提存的条件 (一)提存主体合格
(二)提存的合同之债有效且已届履行期 (三)提存原因合法
有下列情况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依法办理提存: 第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标的物; 第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第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未确定法定代理人; 第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提存客体适当
提存客体适当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提存标的物,原则上是债务人应给付的标的物;二是提存标的物应为适于提存的物。 三、提存的程序 四、提存的效力
(一)在债务人与债权人间的效力 (二)在提存人与提存机关间的效力 (三)在提存机关与债权人间的效力
第六节 债务免除与混同 一、债务免除
(一) 债务免除的概念和性质
债务免除是指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而使合同权利义务部分或全部终止的意思表示。 债务免除是债权人的单方行为,是一种无因行为,无偿行为。 (二)债务免除的成立条件
1.免除的意思表示应向债务人为之。 2.债权人须有处分能力。 3.免除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 (三)债务免除的效力
债务免除的效力是使合同消灭。债务全部免除的,合同债即全部消灭;债务部分免除的,合同于免除的范围内部分消灭。主债务因免除而消灭的,从债务也随之免除。 二、混同
(一)混同的概念
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事实。 (二)混同的原因
发生混同的原因可分为两种:一是概括承受,即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概括承受他人权利与义务。二是特定承受,即因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而承受权利与义务。 (三)混同的效力
混同的效力是导致合同关系绝对消灭,并且主债消灭,从债也随之消灭。
第八章 违约责任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了解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理解违约责任的归则原则;掌握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理解损害赔偿的概念和特征;掌握损害赔偿的完全赔偿原则及其限制原则;掌握违约金的具体适用;了解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把握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的处理。 〖考核要点〗
违约责任的归则原则;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损害赔偿的完全赔偿原则; 违约金责任;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 〖考核形式及分值〗
辨析题 3-5分 案例题 10分 〖教学内容〗
第一节 违约责任概述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违约责任的特征
1.违约责任是以合同债务为基础的民事责任。 2.违约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 3.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4.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关系 (一)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 (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第二节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概念和作用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确定违约方的违约责任的根据或准则。 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归责原则决定着违约责任的构成条件; 第二,归责原则决定着举证责任的内容; 第三,归责原则决定着赔偿责任的范围。 二、国外法中的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三、我国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我国合同法在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上,采取了双轨制体系,即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兼采过错责任原则。
第三节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违约责任构成要件的概念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须具备的条件,也就是指在何种情况下,合同当事人才承担违约责任。 二、违约行为
违约行为又称为违反合同的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法律现象。违约行为可分为: (一)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合同一方当事人没有正当理由明示或默示表示将不履行合同,包括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 (二)不履行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