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业保险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

2026/1/26 5:49:19

要维持高替代率的养老保障体制和高水平的医疗福利制度几乎是不可能的。从健全养老保障体制、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改进国民养老福利的角度出发,需要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为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提供有益的补充。

第二,近年来我国一些高危行业事故频发,给政府带来巨大压力。商业保险作为第三方力量介入高危行业,既可以有效弥补行政安全管理体制的缺陷,减轻政府负担,提资金的运作效率,也可以有效地动员社会资金,分散风险和强化风险的事先管理。

第三,我国是农业大国,全国13亿人口中,有7亿多在农村。相对于城市居民而言,他们的社会保障程度比较低。因此,在当前国家和地方政府财力有限的情况下,通过利用商业保险自身独特的专业化优势,为广大农民提供包括农业保险、失地保险、养老、医疗、健康、子女教育等在内的多种保险保障,将对提高农村地区的社会风险保障水平,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挥重要作用。

总之,商业保险可以有效地弥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覆盖面窄、保障程度低等不足;商业保险是减轻政府社会保障压力、稳定社会生活的有效手段;商业保险是建立、健全我国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将推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走向完善。 (三)商业保险的新型之处

第一, 商业保险作为补充性养老保险的主导力量,有利于提高社会保障体系的整体水平。上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都在进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一个共同的趋势就是用多渠道的养老保险体系来代替原来单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引导和鼓励自愿性职业年金计划、企业养老金计划等各类补充性养老保险计划的发展,不断提高社会保障的整体水平。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决定了社会保障体系必须是“多层次”的架构,只有这样,才能既为国家财力所承受,又可动员各方力量提高社会保障整体水平,最终实现“可持续”的要求。

第二,商业保险提供多样化的商业养老与健康保险产品与服务,有利于丰富社会保障体系的层次结构。基本社会保险只能满足社会保障最基本的需求,而随着经济发展和人们收入的增长,社会成员对退休后生活水平的要求不断提高,商业保险可以弥补社会保障供给上的不足, 有利于建立一个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安全网。第三,商业保险将市场机制引入社会基本保险管理,有利于提高社会保障体系的运行效率。目前,许多国家在社会基本保险的运作特别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

理中引入了市场机制,主要途径就是选择专业保险公司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政府通过投资限制、绩效评估等办法对其进行监管。保险公司尤其是寿险公司由于其产品特征、资产结构、稳健持续经营、对长期资本投资管理的丰富经验等,成为首选目标。

第五章 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发挥商业保险在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我们应当在更大的前提与视野下,去看待、认识商业人身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与完善中的重要作用。实际上,商业人身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应具有补充作用、提高作用和扩展作用。 (一)对社会保险的补充作用。主要体现在:一是对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作用。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既是健全养老保险体系的需要,也是国际上社会保障的发展趋势。目前,国外社会保障制度遇到的种种问题,非常发人深省。最受西方国家推崇的“从摇篮到坟墓”的福利国家保障模式,也由于高税收、高财政赤字,使国家和企业不堪重负,正在寻求改革的出路,以逐步改变原来“独脚拐棍式”的社会保障制度,向政府提供基本保险、企业承担补充保险和个人自愿储蓄保险“三支柱”的方向发展。

(二)对社会保障的提高作用。不断提高社会保障金的给付(待遇)水平,既是维持被保障人员基本生活(应对物价上涨等因素)的需要,更是社会保障的题中应有之义,即享受社会发展成果。不仅享受社会保险的劳动者是这样,对所有保障对象都应这样。提高社会保障水平一般有三条途径:一是提高国家的财政投入。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每年都要投入大量财政资金,以弥补社会保障资金的缺口。仅基本养老保险一项,2003年中央财政补助474亿元,地方财政补助544亿元。随着老龄化社会进程的加快,国家财政在与老龄化有关的社会福利、社会救济和救助等方面的投入必然加大。用于社会保障的补助只能在维持现有的给付水平或略加提高上起作用,何况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空账”以每年1000亿元的规模增加,到“十五”末期就已达到8000多亿元。要做实个人账户现在至少需要万亿元资金投入,还有养老保险的历史负债问题的存在。因此,依靠国家增加财政投入提高基本养老金等社会保障水平的可能性很小。二是提高企业的缴费比例。现行企业负担的养老统筹基金为工资总额的20%,医疗保险为

6%,失业保险2%,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各1%,一个企业要负担工资总额30%的费用,已成为一些效益不好企业的沉重负担。一些效益好的企业,由于工资总额大,对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与职工退休享受的预期待遇相差悬殊,而有这样那样的想法,缴费的积极性不高。同时,从企业发展的角度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缴费负担过重,会影响企业的竞争能力,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国家规定企业养老保险缴费率一般不超过20%,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况且在世界范围内改革社会保障制度的趋势表明,都在走减轻企业负担和减少政府财政支出的道路。因此,靠提高企业缴费比例来提高保障水平的路,很难走得通。三是建立企业补充保险和个人储蓄保险。建立企业补充保险有利于优化养老金结构。企业补充养老和个人储蓄养老制度建立后,最理想的“三支柱”结构比例,就是基本养老金占20%~25%,企业养老金占50%~60%,个人养老金占10%~15%,总的替代率是80%~100%。最明显之处就是基本养老金的替代率减少,最直接的效果就是企业缴费比例至少可以降到10%,甚至会更少,这样经济效益好、工资总额大的企业就会直接受益。个人储蓄补充性养老保险则是根据自身经济能力对晚年的一种自我积累。因此,走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补充养老保险之路,是提高养老保障水平的最可靠的途径。

(三)对社会保障的扩展作用。社会保险的保障对象是所有劳动者,社会救助、社会优抚等都有其特定保障人群。那么其他社会公民由谁来保障?无疑只能走由商业保险来承担的道路。商业人身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除具有对社会保险的补充作用和社会保障的提高作用之外,还具有对社会保障的扩展作用。认识商业人身保险对社会保障功能的扩展作用,至少应明确三个问题。首先,应当明确的是社会保障以全体公民为保障对象,而社会保险则是以劳动者为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险只有公民在成为劳动者的时候,才具备参加资格。其次,应当明确社会救济、社会优抚、社会福利包括城镇低保、农村五保、社会救助等,都是社会保障的组成部分,不能说没有参加社会保险就等于没有社会保障。再次,商业人寿保险从人生下来就具备参加资格,可以享受从出生到死亡的终身保障,可以满足不同年龄、不同职业、不同性别、不同收入等社会公民的多层次,多样性需求。因此参加商业人身保险也就是参加了社会保障,只是形式,项目不同而已。随着商业人身保险业务的扩展,将会有越来越多的社会公民,通过投保多层次、多样性的人身保险,来满足自身的保障需求。

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进程的加快,商业人身保险发展环境会不断改

善,发展空间会越来越大,其基本功能会不断得到拓展,在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会越来越明显。

参考文献

[1] 邓大松,社会保险,[M],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2006; [2] 李珍,社会保障理论,[M],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2005; [3] 邓俊辉,商业保险应在国家社会保障体系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保险研究》2006年第11期;

[4] 陈文辉,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人民日报》2007.9.30。[5] 中国保险报

[6] 保监会《关于加快商业保险发展的指导意见》。

致 谢

本篇毕业论文是在老师的亲切关怀和悉心指导下完成的。老师严肃的科学态度,严谨的治学精神,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深深地感染和激励着我。从论文的选题到论文的最终完成,老师都始终给予我细心的指导和不懈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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