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监督员行为规范四十条

2026/1/20 13:56:18

附件4

卫生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为正确贯彻实施卫生法律法规,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增强卫生执法人员工作责任心,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奖惩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中的案件,是指在卫生行政执法管理活动中,卫生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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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机关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行为的全过程。

二、本制度中的错案责任追究,是指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管理活动中,因故意或过失,导致具体行政行为明显错误,造成错案,卫生行政机关对错案责任人追究相应责任。

三、错案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二)、有错必究、依法追究; (三)、过错与责任相当; (四)、惩诫与教育相结合。

四、卫生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有下列行为者应当追究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二)、案件采用证据错误、不充分,认定事实不清; (三)、无法定依据或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立案后无正当理由擅自撤案的;

(五)、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应当承担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五、案件承办人员、主审人员、主管领导对错案承担相应责任: 因案件证据错误、不充分或办案程序违法造成错案的,承办人员为错案责任人;

因对适用证据不当,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或其它案件办理中的过错应该发现而没有发现,造成错案的,主审人员为责任人(主审人员指各科、所负责人);

主管领导改变主审人员正确决定而造成错案的,主管领导为责任人,主管领导在审批中,因审查不严造成错案,应承担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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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因案件承办人员共同行为导致作出错误的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处罚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共同承担过错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已已经表示不同意见的除外。

七、由检验、鉴定报告结论错误而造成错案的,由检验、鉴定机构承担相应责任。

八、因责任人一般性过错造成错案的,应责令书面检查并改正,一年出现二件以上的应扣发责任人年终考核奖的一半;因重大过失造成错案,并引起行政赔偿的,视情节轻重,可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并追偿部分赔偿费用或者全部赔偿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九、对及时发现错案挽回损失的,从轻处理;对捏造事实逃避赔偿责任的,从重处理。

十、因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错案的不追究相应责任。

十一、一般性过错或过失导致的错案由局长决定,因故意或局长作为错案责任人的由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十二、错案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同级局纪检部门提出书面申辩,局纪检部门应及时审查并提出意见,由局长办公会议在15日内作出终结决定。

十三、执法人员全年所经办的案件中,无差错发生,案件合格率达100%,优秀率达90%以上并参考办案数量给予适当奖励。

十四、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另订细则。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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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卫生行政处罚案件质量评审规定

第一条 为落实办案责任,实施规范化办案,提高案卷质量,促进依法行政,结合实际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一般程序卫生行政处罚案件质量实行科室初审、法制审核、抽查复评相结合的评审管理办法。

对当场卫生行政处罚案件质量由法制科在接到处罚案卷7日内,按《卫生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案件质量评分表》直接评定案件质量。

第三条 科室初审:案件主办监督员对案件办理、执法文书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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