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论文

2026/4/29 15:21:57

浅谈“亲亲相隐”的演变与发展

——以汉代与唐代做比较

2010级法律硕士(法学) 熊义元 学号:104102002630

摘要:“亲亲相隐”是先秦时期儒家最早提出的思想主张,直到汉代才被确立为一项刑法原

则 ,在各个朝代得到继承与发展,在唐代这一原则达到完备。唐代的“同居相隐不为罪”与汉代“亲亲相隐得相首匿”相比,在容隐范围、内容、限制等方面差别较大,呈一种发展的趋势。

关键词:亲亲相隐;儒家思想;发展

“亲亲相隐” 原则是我国封建社会的一项重要刑事法律原则,是指在一定范围内的 的亲属之间相互隐匿犯罪的权利,而且逐渐发展成为了一项义务,若相互告发,告发者反而 有罪,这体现了儒家思想在封建统治中的地位,是维护封建宗族家庭的重要制度保障,体现 了人情伦理与儒家礼和孝的思想。 一、简述“亲亲相隐”思想的提出

“亲亲相隐”的主张最早出自先秦儒家,孔子在《论语﹒子路》中说:“父为子隐,子 为父隐,直在其中”。在《孟子尽心上》中,有一章写舜为了犯杀人罪的父亲,放弃王权背父而逃,逃到法网之外,享受与世隔绝的天伦之乐。这也是亲亲相隐的体现,孔孟注重人性之本,天伦之乐,关注人之间最重要的人伦之情。然而,这一时候的“亲亲相隐”只是一种思想主张而已,并未上升到法律的高度。 二、“亲亲相隐”原则的历史演变与发展

虽然“亲亲相隐”的思想在先秦就已经出现,但并未被离其时代最近的统一王朝即秦朝所采纳,其根本原因是在秦朝法家思想占统治地位,法家坚决反对同一时期儒家所提出的“亲亲相隐”思想,法家主张“任法去私”,亲属有罪必须揭发,否则连坐,如商鞅变法时的“告奸”和“连坐”等法律:“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而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者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罪。”法家甚至还推出了一些诸如“夫有罪,妻先告,不收”等政策鼓励告发,从正反两方面杜绝亲属间相互间隐匿犯罪。③

汉宣帝时期,宣帝下诏曰:“父子之情,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 ②③

陈小葵·“亲亲相隐”与中华传统法文化[J]·新乡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6),38 陈小葵·“亲亲相隐”与中华传统法文化[J]·新乡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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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虽然这只是皇帝诏令,但在封建社会却具有法律效力,这时候“亲亲相隐”才正式在立法上得到认可。这一时期是西汉中期,儒家思想特别是经过董仲舒把儒家的伦理思想概括为“三纲五常”后,成为官方统治思想,“亲亲相隐”也被采纳,即汉代的“亲亲得相首匿”法律原则,可以说是“亲亲相隐”在法律上的雏形,在唐代达到完善,被誉为中国封建立法最高成就的《唐律疏义》中有“同居相隐不为罪”原则。唐以后的朝代都是在《唐律疏义》基础上对“亲亲相隐”原则做了微小的改善。

“亲亲相隐”既是一项刑法原则,也是一项法律制度,随着时代的发展,这一原则和制度不断得到继承与发展。唐代的“同居相隐不为罪”原则相对于汉朝的“亲亲得相首匿”原则而言,在相隐的范围、相隐的内容、相隐的限制等方面有较大发展。

1、相隐的范围。汉代“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的相隐范围相对狭隘,仅限于大功之亲的范围之内,即父母与子女、丈夫与妻子 、祖父母与孙,其只是从“父子之亲,夫妇之道”这一自然伦理关系出发,汉宣帝诏曰:“父子之情,夫妇之道,天性也??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认为这是“爱结于心”,是仁厚的体现。在唐代的《唐律疏义》中的“同居相隐不为罪”⑤则把相隐的范围扩大到同居,四世亲属皆可相隐,部曲和奴隶也可为主人相隐,“同财共居”者,即使无服,也可以相隐。按《唐律疏义》律文规定:“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 ,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⑥也就是说

凡同才共居者及大功以上亲属、外祖父母、外孙、孙之妻、夫之兄弟及兄弟之妻,有罪

都可以相互隐瞒,部曲和奴婢也可为主人隐瞒。

2、相隐的内容。汉代的“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只是简单的规定了亲属之间,有罪应当

相互隐瞒;亲属间犯罪不告发和不作证行为,不被认为是犯罪。《唐律疏义》则大大放宽了相隐的内容,即便是向有罪亲属泄露案情,通风报信,帮其隐藏使犯罪者得以逃亡,也不为罪不惩罚。

3、实施相隐的处置。汉朝的“亲亲得相首匿”原则从“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

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可知,严格规定了首匿的顺序:凡属子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这一顺序范围,犯罪不处罚; ④

刘宇平·论中国古代的“亲亲相隐”制度[J]·云南社会科学,2005(2),107 刘宇平·论中国古代的“亲亲相隐”制度[J]·云南社会科学,2005(2),107.

赵宏宇·“亲亲相隐”在中国传统律法中的演变及其价值[J]·广东教育学院学报,2010 (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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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属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这一顺序,若犯死刑,可以上请,也就是限制了父母首匿子女、丈夫首匿妻子、祖父母匿孙的,一般不负刑事责任,但死刑案件必须上请廷尉,由廷尉决定是否追究首匿者的责任,这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董仲舒提出的“夫为妻纲、父为子纲”的思想。唐朝的“同居相隐不为罪”对实施相隐者的处置规定的较为详细,主要分为两种:一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凡同财共居者及大功以上亲属、外祖父母、外孙、孙之妻、夫之兄弟及兄弟之妻相隐的及部曲、奴婢为其主人隐,都不负刑事责任;二是减轻刑罚,即小功以下亲属相互容隐者,减凡人三等。

4、违反相隐原则的处罚。汉代在相关“亲亲得相首匿”的法律规定中,并没有对违反

这一制度的人有何处罚,只是单从一个方面规定相隐可以减刑或免刑,看起来像是赋予相隐者的一项法定权利,官员不可定罪,即使死罪也得上请廷尉,但一般都可减刑,实际上是保障这项权利不受侵犯。而在《唐律疏义》中,不仅从正面规定同居相隐可以免刑或减刑,而且从反面规定了同居不为隐要受处罚,被告发者有罪也是为自首,看起来既像是一项权利,又像是一项义务。《唐律疏义》规定因相隐的人举告或对簿公堂,依亲等关系论罪,如果主动告发祖父母、父母,反而构成“十罪”中的“不孝”罪,无论所告之罪是否属实,告发的人都要处以死刑。《斗讼律》规定,子孙“告祖父母、父母者,绞”。对于告发其他期亲尊长,也有相应处罚,对卑幼“告期亲以下缌麻以上尊长”及“部曲、奴婢告主”等,皆定罪科刑,但是,如果是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告发子孙、外孙、子孙之妻妾或自己妾的,无论所告之事是否属实,都不会定罪处罚,这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儒家思想中的尊卑等级思想。⑦

5、对“亲亲相隐”的限制。汉代的“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只是孔孟“亲亲相隐”思想

在立法上的首次尝试,规定较为简洁,并未对这一原则作何限制。唐代的“同居相隐不为罪”则明文规定了三大重罪——谋反、谋大逆、谋叛,不得相隐。《唐律疏义》规定:“谓谋反、谋大逆、谋叛此等三事,并不得相隐,故而不用相隐之律,各从本条科斩。”《斗讼律》规定:“谓谋反、大逆及谋叛以上,皆为不臣,故子孙告亦无罪。”⑧这是结合了法治与礼治,体现了儒家“忠高于孝,国大于家”的思想。

⑦⑧

陈小葵·“亲亲相隐”与中华传统法文化[J]·新乡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6),40.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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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孔庆萍·赵秀梅·从“亲亲相隐”制度看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基础[J]·北京理工大学学 报(社会科学版),2007(2)· 2、赵宏宇·“亲亲相隐”在中国传统律法中的演变及其价值[J]·广东教育学院学报,2010 (8)· 3、陈小葵·“亲亲相隐”与中华传统法文化[J]·新乡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6)· 4、刘宇平·论中国古代的“亲亲相隐”制度[J]·云南社会科学,2005(2)· 5、马丽霞·浅析我国古代的“亲亲相隐”制度[J]·法制与社会,2009(3)·

6、胡启勇·先秦儒家“亲亲相隐”原则的实质及法伦理意义[J]·贵州民族学院学报(哲学 社会科学版),2008(6)·

7、王申·中国法制史[M]·浙江:浙江大学出版社,2007年12月第1版·

8、怀效锋·中国法制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1月修订版· 9、曾宪义·中国法制史[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6月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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