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材料出口限制案

2026/1/27 15:23:26

研究生课程论文

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案评述

课程名称 国际经济法专题 姓 名 宋晓飞 学 号 1100209038 专 业 国际法 任课教师 陈斌彬

开课时间 2011—2012学年第一学期 教师评阅意见: 论文成绩

评阅日期 课程论文提交时间: 2012 年 2 月 15 日

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案评述

摘要:近来,WTO上诉机构就美、欧、墨诉中国9种原材料出口违规案发布终裁报告,裁定中国违规。在此之前,中国明确对稀土资源实施更为严格的保护性开采政策和生态环境保护标准,其中严格的出口配额制度也受到了一些国家的指责,认为中国限制稀土资源出口的措施与WTO 规则不符。目前贸易自由化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同时,环境保护也在走向制度化和法律化,并渗透到国际贸易的规则和国家对外贸易的政策法规之中,于是,自由贸易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冲突也日渐突出,所以,如何达到自由贸易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平衡以及我国应如何理性对待WTO的裁决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原材料 自由贸易 环境保护 应对

一、 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案回顾

2009年6月23日,美国、欧盟正式向WTO 提起申诉,称中国对铝土、焦炭、萤石、镁、锰、金属硅、碳化硅、黄磷和锌共9 种原材料采取出口配额、出口关税和其它方式的价、量控制,认为中国的行为违反了2001 年加入WTO 时的承诺,并造成世界其它国家在钢材、铝材及其他化学制品的生产和出口中处于劣势地位,使中国相关企业在国际竞争中获得了“不公平优势”,同年8 月21 日,墨西哥也以相似的理由对上述产品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

此后,按照WTO 争端解决程序,中国与美、欧、墨三方分别于当年7 月和9 月两次就原材料出口问题举行了磋商。但鉴于双方分歧过大,未能形成一致的解决方案,最终WTO 于2009 年12 月21 日决定设立一个专家组,调查美国、欧盟和墨西哥三方指控中国限制原材料出口一案。

其实早在2011 年2 月份,就有消息称WTO 就美、欧、墨诉中国9 种原材料出口违规案作出了不利于中国的中期报告。但直到2011 年7 月5 日,WTO才正式向成员方散发了美国、欧盟、墨西哥诉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案的专家组报告(China—Measures Related to the Exportation of Various Raw Materials,WT/DS394、395、398)。报告显示,专家组分别就该起案件的“审查范围、出口关税、出口配额、中方援引例外条款抗辩、出口配额分配及管理、出口许可证发放、最低出口限价”等七个方面作出裁决。

在该案的初裁报告中,专家组支持中方关于案件审查范围、出口配额分配及管理、出口许可证发放等方面的大部分观点和立场,认定中方取消了出口限价有关措施,认同中方对耐火黏土和萤石采取的综合管理措施。但专家组同时也裁定中方涉案的出口关税和出口配额措施不符合中方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和有关世贸规则,且未满足保护可用尽自然资源、保护人类生命健康等例外条款的条件。

中国与美、欧等之间的原材料出口纠纷由来已久。早在中国入世谈判时,欧共体、美国就曾指出,WTO 的目标之一是实现资源共享,各成员不应限制产品,特别是资源性产品的出口,并据此要求中国取消对生丝、棉花、钨精矿、稀土、其他金属等的出口限制。经过艰苦谈判之后,中国承诺:(1)自加入之日起,只有在被GATT规定证明为合理的情况下,才实行出口限制和许可程序;(2)每年

就现存对出口产品实行的非自动许可限制向WTO通报,并将予以取消,除非这些措施被证明为合理1 (3) 取消适用于出口产品的全部税费,除非本议定书附件6 中有明确规定或按照GATT 第8 条的规定适用。附件6“实行出口税的产品”列举了中国可征收出口税的84 种产品的最高税率,其中绝大部分是金属产品或其他原材料。肯定性列举的性质,意味着中国不能对84 种产品之外的其他产品征收出口税。

自2001 年中国入世至今,欧美国家从未放松过对中国自然资源产品的关注。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历年向国会所做的“中国履行WTO 报告书”均强调中国原材料的出口限制及出口税问题,认为中国出口措施提高了世界价格并降低了国内价格,使国内下游生产商在与国外生产商竞争时获得了实质性的、人为优势。在中国过渡期审议中,欧共体、日本、瑞士亦质疑中国原材料出口措施与WTO 规则及入世承诺的相符性。中国政府均以环境保护和节约能源作为抗辩理由。磋商未果之后,美国、欧共体等最终寻求WTO争端解决机制。在本案中,美国、欧共体和墨西哥的诉讼概括为下列3 点:(1 )中国以出口配额等形式,对矾土、焦炭、氟石、碳化硅和锌的出口采取了数量限制措施,违反了GATT 第11.1 条和中国在《入世议定书》、《加入WTO 工作组报告》下承担的有关非自动出口许可程序和出口限制的义务;(2 )中国对矾土、焦炭、氟石、镁、锰、金属硅、黄磷和锌等征收出口税,这些产品或者不在《入世议定书》附件6 列明的产品范围内,或者所征关税超过了最高税率;并且,中国通过招标体制分配矾土、氟石和碳化硅配额,向企业收取费用,违反了中国在《入世议定书》和《加入WTO 工作组报告》中关于取消出口产品税费的承诺;(3 )中国没有以统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实施措施,对出口收取了额外的费用和手续,并且没有公布与出口的要求、限制或禁止相关的特定措施等,违反了GATT 第8 条、第10 条、第11 条,以及中国在《加入议定书》和《加入WTO 工作组报告》下有关统一实施贸易制度、贸易权、进出口许可程序等的承诺。2

应当指出的是, 中国在《加入议定书》、《加入WTO 工作组报告》等入世文件下的承诺,超出了其他成员在WTO 协定下承担的一般义务。无论GATT 时期,还是WTO 成立之后,均未约束成员的出口税。只有1995 年WTO 成立之后加入的成员,如保加利亚、拉脱维亚、爱沙尼亚、格鲁吉亚等,才就出口税做出了具体减让承诺,实为加入WTO的“入门费”。3美国、欧共体、日本等其他没有就出口税做出具体承诺的成员,可根据本国的需要,以征收出口税的形式,限制资源性货物的出口,并不需要采取数量限制措施,因而也就不会被诉违反WTO 协定。在同等情况下,入世承诺使中国可享有的政策空间被大大减损,导致了本争端的发生。

二、我国采取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的原因及法律依据

资源性产品是人们生产生活中必不可少的物质基础,而本案中所涉及到的大多是有色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属于资源性产品,是当代工业生产中重要的原材料。随着中国自身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和加工水平不断提高,对原材料的需求日益增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WTO 工作组报告书》第162 段、第165 段、《中国加入议定书》第8.2 段、 第11. 3 段。 2

李晓玲:《WTO成员限制自然资源产品出口的权利---中国原材料出口措施案评述》,载《国际商务研究》2010年第1期,第34页 3

李晓玲:《WTO成员限制自然资源产品出口的权利---中国原材料出口措施案评述》,载《国际商务研究》2010年第1期,第34页

长。但原材料在中国的储备是有限的,国家从资源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角度出发对其实施保护。由于这些原材料是高耗能资源,很多企业根本就不具备开采和加工的资质。中国政府是出于环境保护而做出限制措施。

(一)我国采取限制原材料出口措施的原因 1.资源控制和储备已到刻不容缓的阶段

焦炭:我国每年焦炭出口量占全球焦炭出口量的60%。2000-2007年,我国焦炭出口份额下降17.78%。

稀土:中国以31%的稀土储量满足了全球90%以上的稀土供应量。目前这一比例已直线下滑到43%和31%。

萤石:2009年全球萤石储采比为38,而中国的储采比只能达到6。由于过度开采,高品位萤石资源已近枯竭。10年后中国的萤石将消耗殆尽。

钨矿:我国黑钨矿差不多被采空,白钨矿可开采20年左右,钼可采16年,锌可采10年,石灰石可采30年,磷可采20年,硫可采不到10年。

2.加征关税意在保护环境谋求可持续发展

近年来,中国对9种原材料出口加征关税,采取限制这些产品出口政策。以焦炭、萤石、黄磷为例。这三类产品都是不可再生的资源型产品,且我国又都是最大出口国。中国以牺牲自有资源、环境为代价,对世界作出了贡献。另外,黄磷和焦炭不仅是高能耗、高排放产品,而且两个行业均存在大量排污、能耗超标的落后产能。

焦炭出口关税由5%提高至40%;萤石出口关税由10%上调至15%;黄磷特别出口关税由100%下调为50%,之后取消特别关税,恢复20%固定关税。

3.市场秩序混乱,低价竞争、乱采滥挖,急需加强管理和引导

长期以来,中国在铝土、焦炭、锌以及稀土等原材料出口方面的价格很低,不仅造成了资源的流失,也给国内的环境保护带来不利影响。目前国内在铝土、萤石、镁、锰以及稀土等资源的开发上十分混乱,利益纷争严重、整体竞争力不强、乱采滥挖、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问题日趋严重。因此,国家应该加大对原材料产业的整合,引导行业有序发展。

(二)我国限制原材料出口的法律依据 1.国内法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14条,国家准许货物与技术的自由进出口。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我国对外贸易法以支持自由贸易为原则,我国是禁止限制货物与技术的自由贸易的,包括进口,当然也包括出口,但例外情况下是可以限制进出口的。4所谓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况,主要指该法第16条和第17条规定的情况。第16条规定,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

(1) 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2) 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

(4) 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

4

高波:《论中国限制某些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案---以自然资源保护为视角》,载《重庆工商大学学报》2010年10月第27卷第5期,第8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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