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课后答案

2026/1/27 9:59:03

据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

3.何谓备用信用证,其用途何在? 答:(1)备用信用证的含义

备用信用证(standby L/C)又称商业票据信用证、履约信用证、担保信用证或保证信用证,是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对受益人开立的承诺承担某种义务的凭证,即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其应尽的义务时,受益人只要凭备用信用证的规定的“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的声明或证明文件”,即可取得开证行偿付。

(2)备用信用证的用途

备用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对受益人来说是在开证申请人违约时取得补偿的一种方式,其用途几乎与银行保证书相同,既可应用于成套设备、大型机械、运输工具的分期付款,进出口交易和一般国际货物买卖的延期付款的履约保证,又可应用于国际投标保证、加工装配、补偿贸易、技术贸易的履约保证,也适用于带有融资性质的还款保证。

P221 1.在进出口贸易中,选择结算(支付)方式应考虑哪些因素?其中最重要的是什么?在具体工作中,还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1)选择结算(支付)方式应考虑的因素

在进出口贸易中,选择结算(支付)方式应考虑以下因素:①客户信用;②经营意图;③贸易术语;④运输单据。

(2)选择结算(支付)方式应考虑的最重要因素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依法订立的合同能否顺利完满地得到履行,客户的信用度是决定性的因素。因此,要在出口业务中做到安全收汇;在进口业务中做到安全用汇,即安全收到符合合同的货物,就必须事先做好对国外客户即交易对手的信用调查,以便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选用适当的结算方式,这是选用结算方式成败的关键和基础。

(3)具体工作中选择结算(支付)方式应注意的问题 在具体工作中,应针对不同国家(地区)、不同客户、不同交易的具体情况全面衡量,取长补短、趋利避害,力求做到既能达成交易,又能维护企业的权益,最终达到确保外汇资金安全,加速资金周转,扩大贸易往来的目的。

2.在L/C、D/P和D/A三种方式中,就卖方的风险而言,何种最大?何种其次?何种最小?如采用汇付方式,又如何?

答:(1)在L/C、D/P和D/A三种方式中,就卖方的风险而言,D/A最大,其次是D/P,风险最小的是L/C。原因是:L/C(信用证)是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的付款承诺,属于银行信用,所以卖方收汇风险最小;D/P即付款交单,D/A即承兑交单,这两种支付方式都属于商业信用。D/P付款交单情况下,买方只有支付货款后代收行才交出单据,卖方风险相对较小;而D/A承兑交单情况下,买方承兑后即可取得相关单据,汇票到期时再付款。如果汇票到期后买方不能按期付款,卖方就需要承担较大的收汇风险,所以承兑交单的风险最大。

(2)汇付有预付款和货到付款之分。就卖方而言,采用预付款于己有利;而货到付款对卖方风险很大,为了不影响资金周转和避免收不回货款的风险,一般不宜采用货到付款的做法,也只限对资信可靠地客户出口,而且交易金额不宜太大。

1.某外贸企业与某外商初次交易,按CIF术语出售一批货物,出口合同的支付条款仅规定:“凭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在上海议付。”合同规定的交货条款为“7月在中国港口装船,运往欧洲××港,不准转运”。货物备妥后,经再三催促,信用证于7月25日方才开到。由于直达船的船期每月均安排在月中,因此,要在7月间将货物装运已无可能。为此,我方电请外商将信用证的装运期延至最迟8月31日,并将信用证议付到期日延至9月15日。由于此种货物市价下跌,该商非但不同意展延信用证装运期和议付到期日,反而借口我未能在7月装运而违反了合同的规定,向我索赔××美元.试分析在这笔交易中究竟是何方违约?我外贸企业应吸取什么教训?

答:(1)在这笔交易中,买方违约。理由如下:在以信用证作为结算方式的合同中,收到符合合同规定的信用证是卖方履约的前提。本案中,导致卖方无法如期装运的原因是买方开来信用证太晚,所以卖方无需承担责任。

(2)在这笔交易中,我外贸企业也有失误,合同中未规定信用证开立的时限,以致买方对开证一拖再拖,从而使合同无法顺利进行。所以,今后在使用以信用证作为结算方式的合同时,卖方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信用证开立的时限,有利于督促买方如期开证。

21 / 31

P236 3.何谓买方的检验权?各国法律对买方检验权主要有哪些规定? 答:(1)买方的检验权的含义

买方的检验权是指买方有权对所交易的货物进行检验,其检验结果即作为交付与接受货物的依据。 (2)各国法律对买方检验权的规定

英国《货物买卖法》第34条(2)款规定:“除另有约定者外,当卖方向买方交货时,根据买方的请求,卖方应向其提供一个检验货物的合理机会,以便能确定其是否符合合同的规定。”同条(1)款又规定:“如他以前未曾对该货进行过检验,则除非等到他有一个合理的机会加以检验??不能认为他已经接受了货物。”

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606条(1)款规定,凡属下列情况均表明买方已接受货物:①在有合理机会对货物进行检验之后,买方向卖方表示货物符合合同,或表示尽管货物不符合合同,他仍将收取或保留货物;②在买方有合理机会对货物检验之后,未作出有效的拒收;③买方作出任何与卖方对货物的所有权相抵触的行为。同条第(2)款还规定,接受任何商业单位中的部分货物,构成对商业单位整体的接受。该法典第2—6O7条(2)款又规定:买方接受货物后,即无权拒收已接受的货物。但接受行为本身并不损害就不符合同的交付所规定的其他补救办法。

《德国民法典》第459条明文规定:因买卖标的物“含有隐蔽的瑕疵,致丧失其通常效用或减少通常效用”,如果达到买方知其情形,即不愿购买或必须减少价金方愿购买的程度时,“出卖人应负担保责任”。“出卖人即使不知标的物含有隐蔽的瑕疵,仍负担保责任。”《德国民法典》虽未明确提出买方对货物的检验权,但是,货物所存在的即使是卖方也不知道的隐蔽的瑕疵之所以能被买方发现,这就默示了买方在收到货物之后,有权对货物进行检验。

我国《合同法》第157条规定,买方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第158条还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方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卖方。买方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方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卖方

5.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对于货物检验的时间和地点规定的方法有哪几种?在实践中,哪一种方法较易为买卖双方所接受?原因何在?

答: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对于货物检验的时间和地点规定的方法主要有: (1)在出口国检验

在出口国检验可分为在产地检验和装运前或装运时在装运港或装运地检验两种。

需要注意的是,采用在出口国检验这种规定方法从根本上否定了买方的复验权,对买方极为不利。 (2)在进口国检验

在进口国检验是指货物运抵目的港或目的地卸货后检验,或在买方营业处所或最终用户的所在地检验。

需要注意的是,采用在进口国检验这种规定方法,卖方实际上须承担到货品质、重量(数量)等项检验内容的责任,对卖方极为不利。

(3)在出口国检验、在进口国复验

在出口国检验、在进口国复验是指卖方在出口国装运货物时,以合同规定的装运港或装运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卖方向银行收取货款的凭证之一,货物运抵目的港或目的地后,由双方约定的检验机构在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对货物进行复验。

在出口国检验、在进口国复验这种规定方法兼顾了买卖双方的利益,较为公平合理,因而它是国际货物买卖中最常见的一种规定检验时间和地点的方法,也是我国进出口业务中最常用的一种方法。

(4)实施装运前预检验

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在检验的时间、地点和具体做法上,国际上也出现了以下新的做法和变化:在出口国装运前检验,在进口国最终检验,即在买卖合同中规定货物在出口国装运前由买方派员自行或委托检验机构人员对货物进行预检验,货物运抵目的港或目的地后,买方有最终检验和索赔权。

二、案例

我出口公司A向新加坡公司B以CIF新加坡条件出口一批土特产品,B公司又将该批货物转卖给马来西亚公司C。货到新加坡后,B公司发现货物的质量有问题,但B公司仍将原货转销至马来西亚。其后,B公司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内凭马来西亚商检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向A公司提出退货要求。试问:A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A公司应拒绝B公司的退货要求。理由如下: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若买方拒收货物,需要对货物维持原状,而本案例中B作为中间商把货物转卖给马来西亚C公司,已经采取了对A公司对本批货物所有权相抵触的行动,相当于已经接受货物。虽

22 / 31

然B公司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内有马来西亚商检机构出具的商检证书,但只会在B公司和C公司之间产生效力,对A公司是无效的,A公司应拒绝B公司的退货要求。

P243 2.各国法律对于违约行为的区分方法有哪些区别?对于不同违约行为的违约责任又是如何规定的? 答:(1)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同期间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又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2)英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英国的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要件”,受损害一方除可要求损害赔偿外,还有权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担保”或“违反随附条件”,受损害一方有权请求违约的一方给予损害赔偿,但不能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中间性条款或无名条款”,违约方应承担的责任须视违约的性质及其后果是否严重而定。

(3)美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美国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以致使另一方无法取得该交易的主要利益,则是“重大违约”。在此情况下,受损害的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如果一方违约,情况较为轻微,并未影响对方在该交易中取得的主要利益,则为“轻微违约”,受损害的一方只能要求损害赔偿,而无权解除合同。

(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相关规定

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若一方违反合同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受损害的一方就可以宣告合同无效,同时有权向违约方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如违约的情况尚未达到根本违反合同的程度,则受损害方只能要求损害赔偿而不能宣告合同无效。

3.何谓索赔期限?为什么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索赔条款中通常应规定索赔期限? 答:(1)索赔期限的含义

索赔期限是指受损害一方有权向违约方提出索赔的期限。按照法律和国际惯例,受损害一方只能在一定的索赔期限内提出索赔,否则即丧失索赔权。

(2)在索赔条款中规定索赔期限的原因

按照各国法律和国际惯例的规定,索赔方必须在一定时限内提出,索赔方可有效。如果提出索赔要求时已超过了索赔时限,则索赔方就算自动放弃要求索赔的权利。因此,在处理索赔时,要注意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索赔条款中规定的索赔期限。

5.简述异议与索赔条款和罚金条款的用途及其主要区别。 答:(1)异议与索赔条款和罚金条款的用途

在国际货物贸易中,情况复杂多变,在履约过程中,如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某一环节出了问题,就可能导致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或毁约,而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害。受损害的守约方,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势必向违约方提出异议,并要求赔偿其损失。为了便于处理这些问题,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通常都应订立异议与索赔条款,一方面有利于促使合同当事人认真履约,另一方面也便于依约处理合同争议。

交易双方在签署进出口合同特别是在大宗商品和机械设备进出口合同时往往约定违约金条款,这样能够确保其订立的合同能得到切实有效的履行。因为,在有违约金条款的情况下,不论何方违约,也不论违约是否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失,违约方都应向守约方支付约定的违约金。

(2)异议与索赔条款和罚金条款的主要区别

①适用场合不同。异议与索赔条款一般是针对卖方交货质量、数量或包装不符合同规定而订立的;罚金条款较多使用于卖方延期交货或买方迟延开立信用证或延期接货、延期付款的场合。

②内容不同。异议和索赔条款包括索赔依据、索赔期限、索赔金额,有的还规定索赔处理方法;违约金条款只要包括交易双方协商确定的违约金数额,并写明履约过程中若出现当事人违约情况,则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约定的

23 / 31

违约金数额。有时,甚至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在签约时即已由双方当事人约定。

1.有一份CIF合同,出售100吨大米,单价为每吨500美元,总值为50000美元。事后卖方只交货5吨。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可主张何种权利?为什么?如果卖方交货90吨,买方又可主张何种权利?为什么?

答:(1)若卖方只交货5吨,买方可以提出解除合同,并有权向卖方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理由如下: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二十五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若一方违反合同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受损害的一方就可以宣告合同无效,同时有权向违约方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本案中,若卖方只交货5吨,则卖方的交货行为构成了根本性违约,买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并有权向卖方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

(2)若卖方交货90吨,买方只能提出索赔。除非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卖方交货数量不足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否则买方不能宣告合同无效。理由如下: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如违约的情况尚未达到根本违反合同的程度,则受损害方只能要求损害赔偿而不能宣告合同无效。本案中,若卖方交货90吨,通常买方只能提出索赔,因为卖方基本上履行了合同,没有给买方造成实质性影响,除非买卖双方合同中约定卖方交货数量不足,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P248 1.何谓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如何认定的? 答:(1)不可抗力的含义

国际上对不可抗力的含义并不统一,但其基本精神和处理原则大体相同,即不可抗力是指合同签订后,发生了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和无法控制的意外事件,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可以免除当事人的责任。

(2)不可抗力的认定

构成不可抗力应具备以下条件:①事件是在有关合同成立以后发生的;②不是由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所造成的;③事件的发生及其造成的后果是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控制、无法避免和不可克服的。

P259 2.何谓仲裁?为什么仲裁是能为买卖双方所接受的一种比较常用的解决争议的方法? 答:(1)仲裁的含义

仲裁是指买卖双方达成协议,自愿将有关争议交给双方所同意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而这个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双方必须遵照执行。

(2)仲裁是解决国际贸易争议重要方式的原因

在国际货物贸易中,买卖双方解决合同争议有友好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四种途径。考虑到友好协商与调解的使用都有一定的局限性,而诉讼也不是理想的途径,而仲裁具有程序简便,结案较快,费用开支较少,具有灵活性、保密性、终局性和裁决易于得到执行等优点,所以仲裁就成为解决国际贸易争议广泛采用的一种行之有效的重要方式。

5.仲裁协议的形式有哪几种?为什么在买卖合同中通常应订立仲裁条款? 答:(1)仲裁协议的形式

仲裁协议的形式主要有:①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即在争议发生之前,合同当事人双方在买卖合同或其他经济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②以其他方式达成的提交仲裁协议,即双方当事人订立的提交仲裁的协议。

(2)买卖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原因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买卖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种种原因发生争议是难以避免的。正确处理和妥善解决对外贸易争议,不仅关系到国家和企业的权益与对外声誉,而且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切身利益。实际业务中,当发生争议时,仲裁是解决对外贸易争议的一种重要方式,双方一般都习惯于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解决争端。

二、案例

我某公司向外商出口货物一批,合同中明确规定一旦在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如友好协商不能解决,即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进行仲裁。后来,双方就商品的品质发生争议,对方在其所在地法院起诉我方,法院也发来了传票,传我方公司出庭应诉。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

答:我方可以不去出庭应诉。理由如下:

合同中明确规定一旦在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如友好协商不能解决,即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进行仲裁。我国《仲裁法》规定,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后,一方面使仲裁机构取得争议案件的管辖权,同时排除法院对本案件的管辖权。绝大多数国家法律都规定法院不受理双方已经达成仲裁协议的争议案件。故双方关于

24 / 31


国际贸易实务课后答案.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搜索更多关于: 国际贸易实务课后答案 的文档
相关推荐
相关阅读
× 游客快捷下载通道(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下载本文档需要支付 10

支付方式:

开通VIP包月会员 特价:29元/月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xuecool-com QQ:37015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