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馈赠礼品。正常业务往来中所得的礼品、礼金,必须上交船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九条 遵守海关规定
船舶应对海关人员的工作给予热情支持,积极配合,服从监管。
船员必须按照海关规定,如实申报,严禁申报不实,逃避监管和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船员携带和在国外使用人民币及外币,应严格遵守我国海关的有关规定和所到国或地区的有关规定,严禁进行非法货币兑换。
第六十条 船员登岸
一、船员在国外港口登岸,除接受国外机构和友好团体邀请组织集体活动外,船舶领导可根据船期和所在港口的情况,在确保船舶生产和安全的前提下,安排船员分批下地活动。下地活动应三人以上同行,指定组长,登岸后保持集体活动,船舶领导可视情规定回船时间。船员在港区内散步,应二人以上同行。
二、船员除在本船停靠码头附近活动外,凡离船必须向本部门负责人或船舶领导请假,回船后及时销假,船舶领导,部门负责人登岸时,还应向有关人员交待好工作,并说明去向或留下地址。船长和大副,轮机长和大管轮,水手长和木匠严禁同时离船。船员最迟必须在开航前二小时返回船舶。
三、船舶系浮筒和在码头停靠期间留船人数严禁少于三分之一;在封闭式锚地锚泊时留船人数严禁少于二分之一;在开敞式锚地锚泊时,留船人数严禁少于三分之二;如有特殊情况,在码头停靠期间留船人数严禁少于二分之一。
四、船舶领导批准船员在国内任一港口离船登岸的时间(从离船至回到船上)由公司具体规定。船舶领导可根据需要临时决定不准离船或增加留船人数或缩短离船登岸时间。
第六十一条 卫生防治
一、船舶要经常保持船上室内外卫生。注意防病除病,防止食物中毒。每周检查一次公共场所和船员房间的个人卫生,并做好纪录。
二、船舶领导要督促大副(或船医)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组织船员进行健康检查。凡发现船员伤病不适合在船工作的,要及时报告船员管理部门,离船治疗。
三、航行中船员患病或发生传染疫情,船舶要采取有效救护、消毒、隔离措施,并及时报告公司或船员管理部门。在危及生命的情况下,应将详情和具体急救要求
立即报告公司,同时迅速驶往最近的有医疗条件的港口或公司指定的港口就医。
四、船员在船因伤病需要休息的,由大副(或船医)提出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可予以安排适当休息,需要做病号饭的由大副(或船医)通知大厨预备。
第十章 礼仪
第六十二条 文明礼貌
船员在公共场所要遵守公共道德,注意文明礼貌,尊重当地风俗习惯。
第六十三条 着装
一、船员上自营船工作,必须将公司发放的制服全部携带上船。
二、进出港口且引水员在船时,船舶领导、部门长及在驾驶台当班人员必须按船长要求着装,注意仪容仪表。
三、参加外事活动、重大庆典、纪念活动和礼仪性活动时,必须按要求穿着制服。
四、公司或船舶领导认为出席必要着装的场合时,必须按要求着装。
第十一章 工时与假期
第六十四条 工时制度
船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在船连续工作,离船集中休息(休假)的方式。
船员平均每年在船工作期限应为八个月,一般连续在船工作应不少于六个月,不长于十二个月。对确因工作需要或船员有特殊情况的,船员管理部门可适当延长或缩短船员连续在船工作时间。对于船员与公司签订岗位聘用合同(或上船协议)的,其每次连续在船工作时间按合同(或协议)执行。
第六十五条 公休假、年休假和探亲假
一、公休假
船员公休假按在船工作满五天积假二天计算,法定节假日在船工作者,按规定发给加班工资。船员在公休期间,遇到法定节假日,按节假日天数补假。船员休假期未满又被调上船工作的,剩余假期可移至下次公休时合并使用,船员管理部门在他们下次休假时,应给予优先安排。
船员在其居住地以外地区执行船舶监造任务,可以享受公休假。 二、年休假
工龄满五年的船员连续在船工作满八个月的,可享受年休假。其中,工龄不足
十年的,假期为五天;工龄满十年不足十五年的,假期为十天;工龄十五年以上的,假期为十四天。年休假应与公休假合并使用。
三、探亲假
工龄满一年的已婚船员,如其父母居住地与其居住地不在同一地区的,可每四年享受一次探亲假,每次假期为二十天,具体由船员本人提出申请,船员管理部门批准,路费按有关规定报销。探亲假应与公休假合并使用。
四、路程假
船员享受公休假和探亲假时,应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五、上船日期的计算
船员上船日期以船员到船并接班之日起计算。
如因船未到港或虽已到港但非船员本人原因而未上船的,以及已按时到达指定港口而船舶改港或被改派他船需转赴另一港口上船的时间也应视为上船时间。在国外换班时,船员上船日期以船员出国境之日起算。这期间的待遇由公司自行规定。
六、下船日期的计算
船员下船日期自船员交班之日起计算。
在国外换班时,船员下船日期以船员入国境之日为准。这期间的待遇由公司自行规定。
第六十六条 事假
一、严格控制在船船员请事假。特殊情况确需请事假的,由所在船舶上报船员管理部门按批准权限(由公司具体规定)办理。船员事假所需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
二、船员接到派船通知后,如有特殊情况暂不能上船工作或要求推迟上船报到的,应立即以书面形式报告船员管理部门并申述理由,提出请假。经批准(批准权限由公司具体规定)后按事假处理,事假期间没有工资待遇;如船员管理部门不准,仍应按时报到上船,否则按旷工处理。
三、船员事假期满,应主动销假或续假。
第六十七条 航病假与病假
一、船员在船期间患病,经公司或船舶指定的医院检查,确需离船住院治疗的,按航病假办理。住院治疗结束或住院治疗满六个月,不再享受航病假。船员在船期间患病需要离船治疗但不需住院的,或住院治疗满六个月仍需住院治疗者,按病假办理。
二、船员公休期满患病,因病住院,应向船员管理部门提供公司指定或其居住地区县级以上医院治疗或连续病假证明,按病假办理。
三、对已连续病假(含航病假)六个月以上的船员,如病愈要求上船,需持公司指定医院的船舶复工证明,方可安排上船工作。
四、船员航病假,病假期间的待遇,按本公司和船员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及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相关条款执行。
五、船员病假期满,应主动销假或续假。
第十二章 在船患病或因工伤亡
第六十八条 救护
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发生伤亡,船舶应立即组织救护,同时将情况报告公司,船员管理部门或船员派出方,必要时可向国际海上救助中心求助,防止伤亡事态恶化。船长应在24小时之内,按规定程序向公司详细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伤亡发生时间、地点、原因、伤残部位、医院(医生)诊断证明、救护措施、见证人材料及医院连续证明记录等。
船员在船患病或负伤,一般应在船治疗。如病情或伤势较为严重,船舶无法确诊和治疗时,经船舶领导同意,可到当地医疗机构治疗,并及时告知船员管理部门。
第六十九条 工伤认定
因工负伤的船员,按规定认定为工伤的,方可享受有关待遇。
第七十条 复工
船员在船患病,因工负伤痊愈后,船员管理部门方可重新安排其上船工作。船员因工伤病后不再适合在船舶工作的,公司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规定以及双方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有关条款办理。
第七十一条 在国外死亡
船员在国外因病,工伤或其它意外而发生死亡,船舶应立即报告公司。对于死亡船员的个人物品应及时清点并登记造册。同时做好下列工作:
一、对因工死亡的船员,应有详细的事故报告,其中包括:现场情况记录和照片,抢救经过,当地医疗机构或法医证明等书面文件。对因病死亡的船员,应保存好病史记录,死亡证明书等。对死因不明的船员,应保存好现场情况记录,照片,必要的位置图形,有关证人的证词,当地法医的证明等(应要求国外医疗机构,法医用英文出具有关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