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川国资产权〔2006〕66号)

2026/4/27 16:23:24

权人按预算使用。

第七十四条 产权交易机构设产权转让收入过渡专户,监督收取转让价款。

第七十五条

产权交易机构收取转让价款后,应在3个

工作日内直接缴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所出资企业设立的专户。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以盈利为主要目

的,由企业或其他单位依法占有、经营或使用的,其产权属于政府所有的一切财产。

第七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营性国有资产转让,

比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七十八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重要子企业

规定出台后,重要子企业的管理从其规定。

第七十九条 行。

第八十条

各市(州)、县比照本实施细则执

本实施细则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八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25—

主题词:经济管理 产权 转让 通知

抄 送:各市(州)人民政府

本委领导,委内各处室,监事会各室。

四川省国资委办公室 2006年2月16日印

(共印200份)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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