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建处根据审核意见,对所拟合同进行修改完善后签订正式合同,合同复印件交由造价咨询公司备案。
(二)隐蔽工程审计
1. 隐蔽工程应该在封闭前2日书面通知造价咨询公司; 2. 造价工程师须做好跟踪审计的记录,未经学院工程管理部门的现场负责人、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共同签证确认的隐蔽工程不得进入工程竣工结算。涉及经济变更的隐蔽工程,未通知审计人员见证的,隐蔽工程不予结算;自行封闭的隐蔽工程不予结算审计。
(三)大宗材料设备采购审计
1. 本办法所称大宗材料设备是指同类材料总价大于10万元、设备单价大于5万元或设备总价大于10万元的材料或设备;上述标准以下的材料、设备的采购酌情参与;
2. 基建处将建设施工过程中需甲、乙双方确认价格的材料和设备,在采购或招标采购前,向造价咨询公司提供产品名称、厂家、规格、性能指标、拟采购价格等资料;
3. 造价咨询公司对上述资料进行综合评估,并经市场询价后,提出该材料设备的建议价格和相关意见;
4. 基建处根据造价咨询公司审核意见,组织相应材料设备招投标、比选等,择优选购材料设备。
5. 基建处将确定的选购材料、设备详细资料,以书面形式提交给造价咨询公司。
(四)勘察费、设计费、监理费、工程款及管理费支付审计
1. 勘察费、设计费及监理费的支付审计程序
(1)基建处将经过审核的付款申请提交给造价咨询公司;
(2)造价咨询公司审核后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3)基建处根据审核意见办理付款手续。 2. 工程预付款支付审计程序
(1)基建处将经过审核的工程预付款请款单,提交造价咨询公司;
(2)造价咨询公司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3)基建处根据审核意见,支付工程预付款。 3. 工程进度款支付审计程序
(1)基建处将经过审核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提交给造价咨询公司;
(2)造价咨询公司现场核对工程形象进度后,对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进行审计,在5日内提出审计意见;
(3)基建处根据审计意见,支付工程进度款。 4. 管理费支付审计程序
(1)管理费支付由学院审计处实施审计;
(2)每半年结束后15日内,基建处将这半年发生的管理费有关资料提供给审计处;
(3)审计处实施审计后,出具审核意见。
(五)工程洽商、变更审计
1. 基建处事前将洽商、变更事项有关变更费用的书面材料及变更费用预算书等资料提交给造价咨询公司;
2. 造价咨询公司对洽商、变更费用进行审计,7日内提出审计意见;
3. 基建处根据审计意见,填写正式的变更洽商记录,并提交造价咨询公司作为结算审计依据;
4. 无费用变动的施工技术洽商,也需报造价咨询公司备查。
(六)工程索赔费用审计
1. 基建处将经过审核的索赔申请报告书和有关损失费用的书面材料提交给造价咨询公司;
2. 造价咨询公司进行审计,在接到完整的索赔资料后7日内提出审计意见;
3. 基建处根据审计意见,与施工单位签认索赔事项,落实索赔金额,并将索赔事项提交造价咨询公司作为结算依据。
第十六条 竣工结算阶段审计的主要程序
(一)基建处将经过审核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提交给造价咨询公司;
(二)造价咨询公司进行竣工结算审计,尽快出具审计意见;
(三)基建处按照审计意见和施工合同有关规定进行竣工结算。
第十七条 竣工财务决算阶段审计的主要程序
(一)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基建财务人员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提供财务决算报告所需相关资料。由基建财务人员提供财务决算报告;
(二)由基建处将基建财务人员编制的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及相关资料提交给造价咨询公司;
(三)造价咨询公司进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后,出具审计报告;
(四)造价咨询公司进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时,不再对管理费进行审计,数据以审计处审计结果为准。
第十八条 在全过程跟踪审计过程中,造价咨询公司应对每个审计事项出具相应的审计咨询意见,并提交审计处备案,重要事项经审计处请示学院有关领导同意后,提供给工程建设相关单位。
第五章 审计费用
第十九条 为倡导诚实守信,防止高估虚报的行为发生,特制定如下审计费支付办法:
(一)基本审计费:按照审计委托合同执行。
(二)效益审计费:审计费按审计委托合同中的费率计算。审减率在8%(含8%)以内部分审计费由委托方支付;
审减率超过8%(不含8%)部分审计费由施工单位按审减全额5%支付。需施工单位支付的审计费支付方式采取委托方从施工单位工程款中代扣代付。
(三)审计费支付审批程序:审计费的支付由审计处工作人员根据合同执行情况,通知造价咨询公司开具相应金额发票后审核,审计处长复核并签字,同时基建处长签字,院长审批并签字后方可支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