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责 5.1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5.1.1 职责
(1) 依据艾滋病疫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和相关方案,负责辖区内艾滋病疫情信息报告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建立健全辖区内艾滋病疫情信息管理组织和制度。
(2) 负责对本辖区的艾滋病疫情网络直报信息的动态追踪、核实、分析、报告和反馈。 (3) 负责对本辖区的艾滋病疫情信息报告系统的维护,备份相关数据,确保报告数据安全,提供相关的网络技术支持、培训和指导。
(4) 负责对本辖区艾滋病疫情网络直报有关人员的培训和技术指导,特别是应加强对临床医生进行关于与就诊者沟通、相关信息收集及检测前后咨询等技能方面的培训。
(5) 负责对本辖区的艾滋病疫情信息报告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质量评估。 (6) 负责对本机构首诊发现的感染者或病人进行网络直报和其他疫情管理工作。 (7) 负责为决策及其他相关部门提供所需信息。 5.1.2 艾滋病疫情网络直报代报
督促辖区内暂无条件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在填写完艾滋病疫情报告信息的当天,将《传染病报告卡》和《附卡》报至本机构,核对无误后立即进行网络直报代报,最迟应于2小时内完成代报,并保存《传染病报告卡》,同时督促原报告单位进行登记备案。
每月督促辖区内暂无条件实行网络直报的各级各类筛查实验室按时上报上月《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数及阳性人数统计报表》,并于每月10日前完成代报。
进行网络直报代报时,须使用承担代报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用户名与密码登录《艾滋病综合防治数据信息管理系统》,但“报告单位”应选择发现艾滋病疫情的单位。
5.1.3 艾滋病疫情信息管理 (1) 艾滋病疫情网络直报的审核
对本机构及本辖区内上报的《传染病报告卡》及《附卡》的内容应在24小时内完成审核。
审核内容为确认符合报告标准,剔除误报、重报信息,信息的逻辑性核对,应特别注意是否符合报告标准或重报,还应注意参照《附卡》中“接触史”的内容来审核“最可能的感染途径”判断是否正确。对有疑问的报告信息应及时与报告单位或报告人核实,经核对无误后,在“审核”按钮前打“√”。
疫情管理员在审核时应认真负责,严禁在不认真阅读上报内容情况下就通过审核。非艾滋病专报疫情管理员在进行审核工作时更应注意,在审核中如有疑问应及时与艾滋病疫情管理人员沟通后再决定审核结果。
在审核艾滋病病人的报卡前,应先查重,尤其是发现直报用户标明的由已报告过的感染者发展为病人时,审核前必须查重。如确无重报才可按新报告病例审核,并在备注中再次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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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如确认该人曾按感染者报告过,则应按前述相关内容修改以前报告过的内容后,删除该重复记录。
(2) 首次随访
组织对本辖区内报告的感染者或病人在网络直报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个案流行病学调查,即首次随访(羁押场所可根据当地情况自行规定首次随访日期),补充或核准《传染病报告卡》和《附卡》中信息,填写《个案随访表》(附件5),并做网络直报。
规定首次随访日期时限内,异地感染者或病人已离开报告地时,首次个案随访由现住址所在地的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在网络直报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及时网络直报。
对于异地或流动感染者/病人要加强其现住址及居住动向信息的收集工作,以便于疫情的协同管理。在变更现住址前应获得其确切的住址,否则不得变更。
对于报告前后已经死亡的感染者或病人,仍需按规定的时限找到知情人完成《个案随访表》中死亡相关内容。
在组织个案流行病学调查时,应充分利用各报告单位门诊日志或挂号处有关身份记录的信息。
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还应每日上网浏览属地直报机构和外地报告的现住址在本地的《传染病报告卡》,并及时补充个案信息。
户籍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只有在收到居住地所属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协助调查请求时,才可以在适当的时间,用适当的方式寻找感染者/病人本人进行流调或向其直系亲属打听其下落,但不可透露其感染或发病的有关情况。
个案流调时通过多种途径调查核实,发现报告病例提供的姓名、现住地址、户籍地址、联系电话等均为虚假信息,而无法找到该人时,则通过《个案随访表》将此病例订正为“查无此人”;若报告病例提供的上述信息证明确有其人,但目前无法联系,只能将此病例定为“失访”,不得订正为“查无此人”。
(3) 订正
在对报告的感染者或病人进行个案流行病学调查时,发现《传染病报告卡》信息有误、诊断状态发生变更(包括死亡)或病例已排除时,应及时进行订正报告,并通过网络记录病例个案相关变更信息。对于调查核实现住址查无此人的病例,应更正为地址不详。
(4) 查重及重卡删除
每个工作日对辖区内的《传染病报告卡》进行一次查重,在《艾滋病综合防治数据信息管理系统》HIV/AIDS病例报告模块的浏览状态下,用“查重”功能,选择恰当的查重条件,定期对辖区内的《传染病报告卡》予以查询,发现重卡信息应通知原报告单位,核实确认后,通过网络删除重卡。对异地重复报告本辖区内病例的,如果能够确认是重卡,即可删除。
在网络直报中,需要有充足的理由才可对相应的记录(报卡)进行删除,比如,已确认某两个或几个报告记录为同一个人的。已报告的记录只能由原报告单位或其上属各级疾病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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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控制机构,以及被报告病例现住址所在地及其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删除,但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删除属地报告单位上报的记录前,应事先与原报告单位沟通。删除重卡时应注明删除原因。
删除的原则是“先报保留、补全资料、删除后报”,即如果信息一致,删除后报的;如果信息不一致,要注意把两个信息综合,更新先报的个案信息,确保该信息最完整,再删除后报的。
删除的记录在系统中只是被做了删除标记,不纳入统计,没有被真正删除。如发现确是误删,可以恢复。恢复的权限是只有原删除单位或其上属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以恢复。
(5) 督促《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数及阳性人数统计报表》的报告
每月11日通过《艾滋病综合防治数据信息管理系统》检查督促辖区内各实验室《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数及阳性人数统计报表》上报情况,届时如发现没有上报检测数及阳性人数统计报表的单位,应及时催报。每年应将该项内容列为评估相关单位疫情信息报告工作质量的指标之一。
(6) 查漏
每月通过网络对所辖区内全部的病例记录进行浏览,结合收集到的艾滋病阳性确认报告单和《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数及阳性人数统计报表》的信息进行查漏,发现本辖区内漏报病例,应及时与责任直报单位核实后进行网络直报补报。
5.1.4艾滋病疫情分析与利用
(1) 艾滋病疫情分析所需的人口学资料以当地统计部门数据为准。 (2) 根据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工作需要,建立地方艾滋病疫情分析制度。
(3) 每年对全年艾滋病报告疫情进行全面分析,重点分析流行病学特征。分析应有文字材料和统计图、表,并提出相应的防治对策和措施的建议。
(4) 向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艾滋病疫情分析结果时,可以用信息、简报或报告等形式。
(5) 网络系统出现“报告数异常”的提醒时,要及时调查、核实,确属异常时,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一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5.2省级及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5.2.1职责
(1) 依据艾滋病疫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和相关方案,负责辖区内艾滋病疫情信息报告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建立健全辖区内艾滋病疫情信息管理组织和制度。
(2) 负责对本辖区的艾滋病疫情网络直报信息的动态追踪、核实、分析、报告和反馈。 (3) 负责对本辖区的艾滋病疫情信息报告系统的维护,备份相关数据,确保报告数据安全,提供相关的网络技术支持、培训和指导。
(4) 负责对本辖区的艾滋病疫情信息报告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质量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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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负责对本机构首诊发现的感染者或病人进行网络直报。 (6) 负责为决策及其他相关部门提供所需信息。 5.2.2艾滋病疫情信息管理 (1) 订正
每个工作日通过网络对本辖区内审核过的《传染病报告卡》及《附卡》进行浏览,发现错误信息及时订正。
(2) 查重
在《艾滋病综合防治数据信息管理系统》中的“HIV/AIDS病例报告”模块中“浏览”状态下,用“查重”功能,选择恰当的查重条件,定期对辖区内的《传染病报告卡》予以查询,发现重卡信息,核实确认后,按照前述删除原则通过网络删除重卡。
(3) 查漏
根据《艾滋病综合防治数据信息管理系统》统计报表中的报告数,结合同期艾滋病新确认的阳性数和《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数及阳性人数统计报表》的信息进行查漏,如发现本辖区内有漏报情况,应及时与所辖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沟通,并责成他们与责任直报单位核实、补报。
5.2.3艾滋病疫情分析与利用
(1) 艾滋病疫情分析所需的人口学资料以当地统计部门数据为准。 (2) 根据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工作需要,建立地方艾滋病疫情分析制度。
(3) 年度艾滋病报告疫情特征分析:每年对全年艾滋病报告疫情进行全面分析,重点分析流行病学特征。分析应有文字材料和统计图、表,并提出相应的防治对策和措施的建议。
(4) 向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艾滋病疫情分析结果时,可以用信息、简报或报告等形式。
(5) 发现异常疫情要及时调查核实,启动应急调查处理机制及时做出反应,做出专题报告,及时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一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反馈到下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必要时通报周边地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6) 应定时分析评估各市、县的疫情报告工作质量,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向相关市、县反馈,发现问题及时开展技术指导,并督促其改进工作。
5.3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5.3.1 职责
(1) 负责全国艾滋病疫情信息报告管理,协助卫生部制定全国艾滋病疫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
(2) 负责全国艾滋病疫情信息的动态监测、收集和分析,并将结果向卫生部报告和向各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反馈。
5.3.2 艾滋病疫情信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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