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新政策和实务操作

2026/1/16 11:46:30

增值税新政策和实务操作

一、销售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与风险防范 此处主要针对销售旧固定资产

实务关注1、销售何时购进的固定资产,该固定资产是否已经抵扣过进项税?

财税【2008】170 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改扩建、安装)的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 年1 月1 日以后(含1 月1 日)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 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抵扣凭证上注明的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自2009 年1 月1 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 年1 月1 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 年12 月31 日以前购进、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实务关注2、谁在销售?销售主体是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人有何不同?

财税【2009】9 号规定,自2009 年1 月1 日起执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第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一般纳

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税【2008】170 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第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3、如何开具发票?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税函【2009】90 号规定:

——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第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 号)和财税〔2009〕9 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

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财税【2009】9 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三条规定的,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关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第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2。 第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

实务关注4、账务处理?减半征收部分的增值税的税收待遇如何?

实务关注5、我司于2009 年购进一台2008 年的旧机器作为固定资产准备出租,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即可在2009 年底处置时按4%减半征收?现税务局认为我司不能因为没有取得专用发票而在处置时就不按17%征税。(这种争议目前比较多见)

总结

情形 税率 公式 发票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 4%征收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 普通发票 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 率减半征收 (1+4%) 不得 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一般纳税人2008年12 月31 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 固定资产(包括试点前)

*一般纳税人试点以后购 17%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 普通或专用 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1+17%) 发票 **2009 年1 月1 日以后 应纳税额=销售额×17% 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小规模纳税人 2%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 (1+3%) 普通发票

应纳税额=销售额×2%

二、固定资产抵扣

1、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范围及标准 (财税【2009】113 号文件)

财税【2009】113 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2、购买中央空调、职工班车、监控设备、变压器、共用设备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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