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摘要] 消费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项活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者的需求日益增长,这项原本简单而又公平的交易活动也逐渐变得多样化和复杂化,为保护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有效地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我国越来越重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工作!然而通过市场调查、数据统计、案例分析等方法发现,在生活实践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工作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理想,消费者权益遭到侵害的诉讼案件时有发生,经营者欺骗消费者的事实更是屡见不鲜!究其原因,主要有立法不够完善、消费者的综合素质偏低以及执法者执法力度不够等几个方面。为了尽可能的保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必须从进一步完善法律保护制度、加强执法监管力度、以及提高消费者的综合素质等几个方面入手,以促进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 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制度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概念及其发展 (一)消费者的含义
消费者是与政府、经营者(企业)相并列的参与市场经济运行的三大主体之一。关于消费者的概念有狭义说和广义说。
广义的消费者泛指一切从事消费活动的人,这里的消费包括生活
和生产两种消费;这里的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
狭义的消费者指为生活消费为目的的公民 ,生活消费主要是公民个人(含家庭)的消费,而且对公民个人的生活消费是保护的重点,因为消费活动中的消费者个人因其客观的劣势地位使得法律的保护更倾向于他们。但是,生活消费还包括单位的生活消费,因为在一般情况下,单位购买生活资料最后都是由个人使用,有些单位还为个人进行生活消费而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 (二)消费者权益的概念及其特点
所谓消费者权益是指在社会生产发展的一定阶段,在某种商品经济关系和社会制度下,消费者在进行具体消费行为和完成具体消费过程时所享受的权利和利益的总和。概念的核心内容是消费者的权利,该权利利益是与消费者身份紧密结合在一起的权益,只有具有消费者身份的人才能享有此权益;并且该权益与经营者的义务相对应,即消费者的权利就是经营者的义务,比如消费者的知悉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的时候具有知道该商品价格、产地、用途等内容的权利,而经营者则具有告知消费者此商品这些内容的义务。 (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发展
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立法活动是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及消费者问题的日益尖锐而出现的,是与垄断、不正当竞争、信息偏在等原因密切相关的。表现为:一是科技进步、促销手段不断变化导致消费者受侵害。二是生产与经营的社会化、专业化,常常使消费者难以靠自己的力量去寻找和追究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具体责任者。三是垄断的
发展使得定式合同、标准合同条款等大量存在,从而使传统的合同自由原则受到破坏。 四是不正当竞争的加剧,损害了消费者权益。 上述问题是单靠传统民法无法解决的,而只有通过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才能得以解决,因此各国纷纷进行专门的立法来解决这一问题。 我国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立法工作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1984年12月中国消费者协会由国务院批准成立。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9月被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接纳成为正式会员。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发展和“3.15”宣传活动的深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和能力日益增强。在立法实践中,我国通过对国外相关经验的消化吸收并结合我国的国情,已经形成了一系列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组成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使消费者权益在法律上有了切实的保障。其中更以1994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中心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作了系统的规定。该法共8章,55条,主要是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一些根本问题的法律,在我国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中起统帅和总纲作用,标志着我国消费者保护法制建设发展到了一个新阶段。其中规定了消费者的九项权利,具体包括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知权、受尊重权和监督权。
二 、我国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主要原因 (一)立法不够完善 1、法规中某些概念含义模糊
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中的“消费者”、“生活需要”、“商品”等概念。
第一、消费者的概念,该条款中没有说明消费者的范围,如那些以期获得双倍赔偿的知假买假者,是否应该算作消费者。由于王海“知假买假”现象的出现,引发了学界的不少争论:一是若不为生活消费而是为了其他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属不属于消费者的范畴;二是接受服务的范围如何界定。金融服务、医疗服务、律师、会计师是服务,甚至教育在一定程度上也被视为服务,这些领域是否也称消费者,是否也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三是消费者是否包括单位或其他组织。
第二、生活需要的概念,生活需要有多种,如自己直接使用,赠送他人使用,以及生产使用等。也有专家提出,对于全新的商品交易方式——互联网销售,也应该在《消法》中加以特殊规定,对于消费者没有直观感受的商品,如果发生问题,应该允许无条件退货。 第三、商品的概念,商品是一个重要但有些模糊的概念。比如,商品房、汽车、水、电等算不算商品?对于这些含糊不清的概念《消法》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这是消费者权益得不到切实保护的原因之一。
2、消费者权利保护的范围过窄
由于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地位不均衡,消费者处于弱势的地位,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