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食品安全关键技术应用的综合示范”实施方案子课题之一
食品安全立法法律建议和法律体系建设
第一条 (指导规范目的)为保证肉类食品安全卫生,防止肉类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增强人民体质,制定本规范和具体意见。目的是逐渐建立肉类食品标准,包括质量标准和原产地标准,实现生产流程标准化,促进产业的发展。
第二条(国家一般原则)国家实行肉类食品安全监督制度和实现严格产品质量责任制度,增加透明机制,建立专业机构和具体的法律法规标准,实现肉类食品的安全生产和消费。
第三条 (具体的控制机制和国际社会的接轨)中国肉类食品安全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和透明机制, 当出现风险时和不合理的风险社会反应机制。
第四条 (效力范围和必须遵守的原则)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肉类食品生产经营的和消费,都必须遵守本规定和具体标准。同时,按照“统一、简化、协调、优化”的原则,对肉类食品,包括生产产前、产中、产后,以及加工、经营、销售等活动,进行全程控制的过程。 第二章
第五条 (专业定义和解释)一般性规定和具体定义
肉类食品安全:依照法律和规范对于肉类食品的不合理的危险,或者是造成的危害或者是潜在的安全隐患。
肉类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动物性成品和动物性原料加工成品以及按照传统既是肉类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肉类食品生产原料和辅助:肉类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肉类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肉类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营养强化剂:指为增强营养成分而加入肉类食品中的天然的或者人工合成的属于天然营养素范围的肉类食品添加剂。
肉类食品容器、包装材料:指包装、盛放肉类食品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接触肉类食品的涂料。 肉类食品用工具、设备:指肉类食品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接触肉类食品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等。
肉类食品生产主体和经营:指一切肉类食品的生产(不包括种植业和养殖业)、采集、收购、加工、贮存、运输、陈列、供应、销售等活动。肉类食品生产经营者:指一切从事肉类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包括职工食堂、肉类食品摊贩等。 第三章 第一节
第六条 (法律责任分担和国际惯例要求)中国政府和有关的三个分支---立法、行政和司法机构---都有责任确保中国肉类食品供给的安全。立法机构通过制定法律来保护肉类食品的安全供给并且确定了国家级和符合规范标准。各级行政机构则负责实施法律,并可以在实施中颁布法规,中国的这些规章都在国家指定的信息透明机构和《国家标准的指导目录》上发表。实行中国肉类食品安全系统权利的分离和决策制定的科学性。
法律法规标准体系概述 法律法规标准体系 基本术语和具体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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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体系组成----扩大范围使的技术技术标准成为中国法律体系的一个部分)中国肉类食品安全的主要法律体系,包括中国接受和签订的国际条约,中国政府参加国际组织的具体义务和具体国际承诺,内国法律体系和标准。
(标准制订的具体要求)肉类食品标准和要求的正确客观管理决策取决于胜任的权威和科学基础。
第九条 (标准的具体组成部分)在具体的规范和标准建设,主要包括5个方面:一是食品的等级标准;二是品质和品种标准及动物农用生产资料质量标准;三是饲养技术标准;四是肉类的加工、包装、贮藏、保鲜、运输、标识标准;五是一般生产的基础性标准,如检测技术标准、农业环境标准和产地标准等。 第二节
第十条 (制定和具体的运行:开放式立法和专家立法)法规制定过程是在开放且透明的方式下进行的。法规的制定和修订不仅是在一个公开的环境中进行,而且鼓励有关的企业、消费者和其他利益者参与法规制定和发布的整个过程。最终制定的法规具有政策合理性、科学依据性和立法权威性。
第十一条 当遇到特殊复杂的议题和紧急情况,突发事件,依据法律和司法程序要求,紧急立法,颁布标准,便于实施。 第四章 第一节
第十二条 肉类食品生产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要求,概括性规定肉类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和国家标准,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
第二节 肉类食品组织肉类食品消费安全禁止
第十三条 肉类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在具体的肉类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实现食品安全。肉类食品的例外禁止,对于肉类食品的不合理的危险,或者是造成的危害或者是潜在的安全隐患,例如,腐败变质,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等不符合肉类食品安全标准和卫生要求的禁止。
第五章 肉类食品的肉类食品添加剂的卫生
第十四条(食品安全的加工和辅助:安全许可和食品的评估制度) 国家不鼓励生产经营和使用肉类食品添加剂,必须的情形必须符合肉类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并且作出安全的评估,对于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肉类食品添加剂,不得经营、使用。
第六章 肉类食品预防和监管评价机制 第一节
风险分析和预防措施 肉类食品生产
肉类食品
法律法规标准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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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风险机制和科学分析)科学风险分析是中国肉类食品政策制定的基本。政府更加重视与微生物病菌有关的风险,这项政策的重点是基于下述结论的:重点是通过对有关添加剂、药物、杀虫剂和其他被认为对人类健康有潜在危险的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管理来控制源自食物供给的化学危害。
第十六条 基于此所有具有风险管理责任的机构建立风险评估机构,主要是专业机构和政府的主要部门,其主要职责鼓励开发风险预测模型,提高肉类食品的风险评估水平。按照分类管理的模式,进行风险分析。
第十七条 (评估机制)风险评估是以客观的方式进行的。然而,因为任何问题的数据和科学知识从来都是不完整的,所以绝对的风险评估是不可能的。
第十八条 在风险评价的第一个要素,危害识别,遵循法律或根据以往的经验而确定的。第二个要素,危害特征,考虑在不同的承受风险水平和模式下潜在危害的数据。风险评估一般在透明的、公开的管理过程中,注意“透明度”的实施对于社会的具体价值和稳定。并通过国际组织。例如,世界卫生组织的风险沟通。
第十九条 (风险管理)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由有资格的管理权威机构实施,其唯一目的是使中国的消费者得到高水平的保护。 第三节
第二十条 (主体机构和具体的能力建设)安全预防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管辖范围内行使肉类食品安全监督职责。
行业部门设立铁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肉类食品安全监督机构,行使法定肉类食品安全监督职责。
第七章 肉类食品法律责任和形式
第一节 肉类食品法律责任和形式
第二十一条 (一般性的法律责任规定)政府和社会负有高度的责任,保证肉类食品。 第二十二条 行政责任的具体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肉类食品,造成肉类食品安全隐患或者事故,承担法律责任,实现基本的社会救济的职能。 第二十三条 执法主体的责任
本法规定的行政执法主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本法规定的行使肉类食品安全监督权的其他机关,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节 救济机制
第二十四条(救济的具体机制和国际处理机制接轨)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
预防主体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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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章 附 件
1,中国已经实施的法律体系 1,1中国已经实现的法律体系
1,2在国际化条件下的有关的内国食品安全的具体修正
2,中国和有关国际组织关系签订的具体承诺和和具体法律意义的文件
2,1中国已经加入WTO的具体协议和承诺的相关规定:PROTOCOL ON THE ACCESS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主要的法律问题的规定 2,2 中国入世工作报告和具体的谈判承诺 3,专门许可规定和具体标准
3,1 内国许可规定,涉及转基因问题和科技技术进步问题的许可
3,2 中国已经实现的内国标准,参见中国技术监督局颁布和实现的按照WTO透明要求的承诺对于公布的有关的技术标准。
《山东省鸡肉食品安全规范和指导意见》起草说明
第一,
一般的原则和指导思想
为保证鸡肉食品安全,控制和消除鸡肉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防止食源性疾病,保障公众健康,促进鸡肉食品产业发展,制定本指导意见。在中国法律效力的范围之内,从事鸡肉食品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的,都应当遵守本指导意见。具体主管是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政府分级负责。实现鸡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制。促进鸡肉食品安全教育和科技促进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实行行业自律。
第二,鸡肉生产的一般要求和具体的贸易规定
鸡肉食品的通用要求是一般的质量标准,实现生产添加许可制度,实现部分特殊鸡肉食品的许可制度,符合鸡肉食品标识的规定和鸡肉食品进口登记规定。
第三,鸡肉食品的标准
鸡肉食品国家标准的发布单位和具体的技术标准含义实现法律定义。涉及多个的技术方面和实现具体的社会效果的评价机制。
第四,鸡肉食品生产和经营
鸡肉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所生产经营的鸡肉食品的卫生安全承担责任。按照具体的食品卫生要求承担责任。采取法定禁止的方法和例外,保证食品的安全。建立消费者咨询制度和处理机制。
第五,食品的检验机构和具体的处理机制
承担鸡肉食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认可,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检验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原检验机构或者本指导意见规定的承担复检工作的鸡肉食品检验机构申请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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