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1999]第271号令),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制度,切实保障城市低收入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据《北京市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市人民政府[2000]第58号令),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关于城市低保标准。(一)城市低保标准,按照维持本市城市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 (二)城市低保标准,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随着本市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三)城市低保标准的确定和调整,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统计、物价、劳动保障、人事局及市总工会等部门和组织研究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民政局向社会公布。
二、关于城市低保范围。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属城市低保范围。(一)纳入城市低保范围的主要人员:1、无生活
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以及虽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养或者抚养能力的城市居民。2、在职人员领取工资(最低工资)及离退休人员领取离退休费,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3、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足额领取基本生活费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4、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者期满后未能再就业,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二)下列人员也可纳入城市低保范围: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按国家有关政策享受政府定期定量救济的60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因公致残返城知青及其他民政部门管理的特殊救济对象。? 2?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按国家有关政策享受政府定期抚恤补助、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优抚孤老及其他优抚对象。? 3?未参加社会保险且已经停产多年,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集体企业中的退休人员。? 在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期间,未参加社会保险且已经停产多年,并无力支付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集体企业中的下岗职工。? 此类企业由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确认,并向同级民政部门提供准确的名单。? 4?持有本市东城等
八城区或者其他郊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非农业户口城市居民,与具有本市农业户口或者外地户口的人员结婚,并在上述地区定居,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 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家庭成员。? 其他区域内的同类人员是否纳入城市低保范围,由各区县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5?原为本市非农业户口、刑满释放或者解除劳动教养后,未及时办理户口手续且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人员。? 此类人员的具体认定办法,由各区(县)民政部门商同级公安和司法部门研究制定。? 6?其他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人员。? (三)下列人员不属于城市低保范围:? 1?外地来京就读的在校学生。? 2?家庭中虽无从业人员,但生活来源有其它渠道,且日常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拥有自己出资购买的汽车、摩托车、手机等非生活必需高档消费品;安排子女择校或者在民办、私立学校就读及饲养高级观赏宠物等的城市居民。? 3?因征地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征地超转人员(指按照市政府规定,因建设用地农业户转为非农业户后,原有农民劳动力中超过转工年限和适龄而不适宜安排工作的病、残人员)、本人自愿申请并经公证领取一次性全额安臵补助费的人员。? 因征地由农业户口转为非
农业户口且未获得安臵而出现生活困难的家庭,由所在区(县)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相应政策给予解决。? 4?按有关政策领取一次性安臵补助费、不能说明用途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有关人员。? 5?采取规避法律(法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有关人员。
三、关于城市低保资金? 实施城市低保制度所需资金,按照市人民政府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由各区(县)财政负责落实,列入区(县)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科目,专帐管理, 专款专用。? (一)各级民政部门将年度用款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经审核后列入财政预算,并于年终根据实际支出情况编制决算。? (二)财政部门按审核后的用款计划,提前做出预算,纳入专账管理,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城市低保资金足额支付到位。同时,加强对保障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合理、有效使用。
四、关于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人向户口(含集体户口)所在地的居(家)、村委会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3、收入证明:? (1)在职人员收入证明,由其所在单位的劳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