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大限度地发挥侵权法的补偿功能成为了立法、司法和学界的共识。从本质上讲,这种强化侵权法损害填补责任的立法思想是法律社会化的一种表现,是社会本位思想渗入民法个人本位理念的一种体认。正是这种立法思想引导着侵权法的发展方向,决定着侵权法中各种制度的变迁。
就侵权行为法而言,学说理论及实践对侵权行为本质的认识由主观说朝向客观说的发展动向,亦是在社会本位的法律思潮影响下的必然,与责任社会化、民法社会化乃至法律社会化等观点息息相关。关于侵权行为的认定最初并没有太大的分歧,而真正使这一问题成为理论界关注的焦点,正是因由传统理论无法适应民事责任由个人责任向社会责任的变化,也正是在这种转变过程中,现代福利国家在不同程度上开始对人身完整性的侵害适用企业责任、泛行业责任及市场份额责任等集体责任形式,促成了侵权行为法的内在调整。 法的安定性——社会妥当性
随着民法由近代民法向现代民法的进化,民法的价值还表现为由取向法的安定性逐渐转变为取向具体案件判决的社会妥当性,侵权法的发展自然无法摆脱这一历史的逻辑。法的安定性要求对于同一法律事实类型适用同一法律规则,得出同样的判决结果。而所谓妥当性则不同,其所要求的是每个具体案件都应当得到合情合理的判决结果,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要求考虑每个具体案件的特殊性。近代民法所追求法的安定性向社会妥当性的价值观念的转变,既有其社会基础也有其哲学基础。首先,这一转变反映了社会现实的变迁。近代侵权法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促进市场参与者的充分竞争,必然要求裁判结果和责任承担具有可预见性。随着20世纪由于贫富悬殊、社会动荡而带来的各种社会问题的日益严重,社会的正义观念由形式正义转化为实质正义,法院也希望做出的判决能够契合这种正义观念,结果则必然损及法的安定性。其次,这一转变受到了现代法学思潮的影响。现代侵权法取向社会妥当性而依托的法学理论是利益法学,主张法官应灵活适用法律规范,对于成文法中存在的法律漏洞,应就现行法探求立法者所欲促成或协调的利益,并就待决案件中所显现的利益冲突妥为利益衡量,以尽可能在不损及法的安定性的前提下谋求具体裁判的妥当性。侵权法有关过失责任的客观化、举证责任的倒置、无过失责任的确立以及损害赔偿数额的合理化分配等,均为这种趋向在侵权法的具体原则和制度中的反映。 本文
出处:原载于《光明日报》2006年12月29日第8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