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興大學土木工程學系常設委員會組織
細則
八十一年九月十七日系務會議通過 八十五年九月十二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八十九年元月廿七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九十七年六月廿六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九十八年二月十九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九十八年九月廿四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本細則係依據「國立中興大學土木工程學系組織規程」第六條
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系務發展委員會
一、本委員會設委員九人,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各學
術分組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各學術分組各推選專任助理教授以上(含)教師一人擔任之,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二、職責:
1、擬定本系學術發展方向及計劃。 2、擬定新聘教師之聘任原則。 3、規劃各項招生考試相關事宜。
4、規劃及審核大學部學生直升研究所碩士班及研究生逕行
攻讀博士班事宜。
5、規劃研究生資格考試及畢業考試有關事宜。 6、負責出版事宜。
7、評議本系學術研究成果。
8、協議一般人事、預算及系館空間之分配原則。 9、協議系務會議交議之其他事項。
第三條 教師評審委員會
一、本委員會設委員九人,由本系專任講師以上教師就合格專
任教授、副教授推選產生,但副教授不得對於教授評審,且教授委員所佔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二。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前項委員須為未曾因違反學術倫理而受校教評會處分者。被推選委員應為學養俱佳、教學認真、公正、熱心之教授、副教授,且最近三年曾主持二年以上國科會研究計畫或個人RPI值達國科會各學門研究計畫申請人之RPI平均值以上或於國際期刊(當年名列JCR)發表論文二篇(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以上。 二、職責:
1、審查本系專、兼任教師之升等、新聘、改聘、休假、國
科會出國進修等有關事宜。
2、審查本系專、兼任教師之續聘及解聘事宜。 3、選薦本系優良教師。 4、推薦各學術獎候選人。
5、協議系務會議交議之其他事項。
第四條 教學及課程委員會
一、本委員會由各學術分組各推選專任助理教授(含)以上之教
師一名及學生代表一名組成,召集人由系主任擔任之。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二、職責:
1、修訂定本系之課程。 2、評估教學成效。
3、分配研究生協助教學事宜。 4、統籌規劃系專題演講事宜。 5、協議系務會議交議之其他事項。
第五條 財務委員會
一、本委員會由各學術分組各推選專任助理教授(含)以上之教
師一名組成,召集人由委員互推選之。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二、職責:
1、系經費及建教合作收支之規劃及協助管理。 2、系圖書儀器之協助購置與查核。
3、系電話、傳真機及影印機使用之規劃與管理。 4、系務會議交議之其他事項。
第六條 招生考試委員會:
一、本委員會由各學術分組各推選專任助理教授(含)以上之教
師一名組成,召集人由系主任擔任之。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二、職責:辦理各項招生考試相關事宜。
第七條 各委員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二次,所決議事項應於系務會議中提
出報告。
第八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定時亦同。
國立中興大學土木工程學系教師聘任暨升等辦法
八十一年九月七日系務會議通過 八十五年九月十二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八十六年三月廿七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八十六年十一月六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