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
合资方:
甲方: 乙方: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各方投资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和中国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共同投资举办合资经营企业,订立本章程。 公司名称为: 公司法定地址:上海
市 区 路 。 第二条 本公司合营各方为 甲方: 乙方: (…)
第三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并依照中国有关规定进行登记。 第四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各方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五条 公司为中国企业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条例规定,不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公司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自主经营和管理,不受干涉。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 经营范围: 第七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三章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八条 公司投资总额为: 第九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其中:甲方以 出资 ,占注册资本 %; 乙方以 出资 ,占注册资本 %; (…)
第十条 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由合营各方按其出资比例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个月内投入 %,其余在两年内分期缴付完毕。
第十一条 公司在经营期内一般不减少注册资本。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变化,确需减少注册资本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 合营各方任何一方如向第三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四章 董事会
第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问题。 董事会的职权范围如下:
第十四条 董事会由 名董事组成(3-13人)。其中 方委
派 名, 方委派 名,(…)。董事任期为三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董事长由 方委派。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召集时,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可由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董事不能出席,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代理人出席时,由代理人签字。该记录由公司存档。
第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1、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 2、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 3、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4、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 (…)
第五章 监事会
第十八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共 人(不少于3人),包括 名股东代表和 名公司职工代表(比例为1/3以上)。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5、向董事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第二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