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事件报告、调查处理管理制度

2026/4/23 3:06:31

事故、事件报告、调查处理管理制度

(试 行)

WHNYLM/ZD-111-20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迅速解决突发性事故(事件),对事故(事件)的调查和处理进行有效控制,预防事故、事件的重复发生,减少事故、事件损失和影响,依据集团《煤化工企业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 要求》、集团《选煤厂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 要求》及能源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事故等级、事故(事件)报告、调查和处理职责、流程和内容等。本制度所指的事故、事件包含但不限于:伤亡事故、设备事故、生产事故、其它事故,各单位发生的所有事故、事件的管理,均应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关键名词术语解释

事故 在进行有目的的行动过程中所发生的违背人们意愿的事情或事件。

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未遂事故 由设备和人为差错等诱发产生的有可能造成事故,但由于人或其他保护装臵等原因,未造成职工伤亡或财物损失的事件。

第四条 根据制度所规范的业务管理原则,以“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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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乌海能源公司煤化工板块、所属分子公司及各生产厂(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 公司领导根据需要组织并参与事故调查,督促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及改进措施落实情况。

第七条 安健环部负责健康、安全事故(事件)的统计、分析、上报等工作,组织职责范围内健康、安全事故(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第八条 调度室负责将事故(事件)信息第一时间报有关领导,参与事故(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第九条 安健环部负责环境事故(事件)的统计、分析、上报工作,组织职责范围内对环保事故(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第十条 机电动力部、生产技术部、经营管理部、党群工作部等部门参与职责范围内的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十一条 单位负责事故现场的保护,事故报告及防范措施的实施,负责权限范围内事故(事件)的报告、调查和处理。

第三章 事故、事件等级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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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

第十二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相关规定,将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以下四级:特别重大事故、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本制度中只针对一般事故作出以下规定,一般以上事故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相关国家法规。

第十三条 一般事故(分为A、B、C三类)

A类: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B类:是指造成3人以下重伤,或者3人以上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C类:是指3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以上规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四条 本制度所指的工伤分为轻微伤、轻伤、重伤:其中轻微伤范围《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l46-1996);轻伤范围具体参照《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司发(1990)6号];重伤范围具体参照《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发[1990]070号;

第十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设备事故是指生产的机电设备,在运转过程中造成整机,零部件损坏使其生产系统中断4小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包含1万元)的事件,称为机电设备事故。机电设备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大小和事故停产时间分为:较小设备事故、一般设备事故、重大设备事故和特大设备事故,具体分类见《机电设备事故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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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生产事故,是指因人员失误或工艺控制不当而导致的局部系统停产,影响生产的事故,影响生产60-90分钟的为一般事故,90分钟以上、2天以内的为较大事故,导致全厂停产2天以上、局部系统停产一周以上的为重大事故,因设备损坏导致的生产事故,按设备事故的级别予以处臵。

第十七条 其他非人身伤亡事故的事故等级划分,按经济损失核定,损失在500元-1万元的为一般事故,1万元-3万元的为较大事故;3万元-50万元的为重大事故,50万元以上的为重大事故。

第十八条 发电厂生产、设备事故划分执行《神华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试行)》。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对未遂事故进行管理。应基于未遂事故的原因分析,采取有针对性的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进而控制实际事故的发生。

第二节 环境事件等级划分

第二十条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本制度只对一般环境事件作出以下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一)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发生停电事故,导致荒煤气发散; 2.发生火灾、矸石山大面积自燃等事件; 3. 发生3人以下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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