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

2026/1/26 22:29:15

第二十四条 省际、市际班车客运票的上限票价由始发地的地级以上市价格、交通主管部门核定;县际班车客运票的上限票价由地级以上市价格、交通主管部门核定;县(市、区)内班车客运票的上限票价由县级价格、交通主管部门核定。

第二十五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班线,由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根据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计算上限票价,填写《广东省道路客运价格申报(备案)表》(附件4),按定价权限规定向相应的交通主管部门申报,经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布。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在不超过上限票价的范围内制定执行票价,并在执行前5个工作日向有定价权的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同时进行公布。 经批准新开班车运行线路的客运票价按前两款核定并备案。

第二十六条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格式(附件5)实行明码标价,在汽车客运站等醒目位置公布票价,并严格按公布的票价执行。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对明码标价格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向核定票价的价格主管部门申报执行。

第二十七条 班线客票按照交通运输部统一式样执行,应当标明线路名称、上限票价、执行票价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包车(旅游)旅客运输、粤港澳旅客运输及商务客车运输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倒卖客票。因故不能乘车的旅客,可以按规定向汽车客运站或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退票。

第三十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制定货运价格时,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根据货物运输成本、市场供求状况以及社会货运价格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运价。货物运输经营者应与托运人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基础上签订货物运输合同。

第三十一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中,不得相互串通,操纵运输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托运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托运人与其进行交易;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汽车运价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细则的违法行为,在各自权限范围内依法查处。

第三十三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查处:

(一)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

(二)在政府规定范围以外,实行票价上浮或加成的; (三)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 (四)不执行票价备案的;

(五)不执行政府规定的客运票价优惠政策的; (六)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七)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道路运输价格的监测。当道路运输价格出现异常上涨时,可以依法定程序报请省人民政府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保持道路运输价格基本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汽车客票由广东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于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和广东省物价局。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从2010年1月30日起执行。《广东省交通厅、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路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的通知》(粤交运〔2001〕484号)同时作废。

附件(1.计件行包重量折算表;2.广东省道路旅客运输商务客车暂行规定;3.广东省道路客运车型运价表;4.广东省道路客运价格申报(备案)表),此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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