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这里的六周岁则是正常的适龄儿童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2.处理(规则或命令)
处理是指教育法律规范本身的要求,它指明人们的行为方式和标准、权利和义务,也就是要规定应当做什么,允许做什么,禁止做什么等。“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则是对适龄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义务教育总所应承担的义务的规定。
3.制裁(法律后果)
制裁是指违反教育法律规范所承担的法律后果。《教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规定了对侮辱、殴打教师的行为分不同情况应分别承担行政处分、行政处罚、赔偿损失、追究刑事责任等法律后果。
(二)教育法律规范的类型
根据教育法律规范的性质不同,可以将教育法律规范分为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
1.义务性规范
义务性规范是指要求人们承担一定的义务,必须作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这种法律规范往往在法律条文中使用“必须”、“应当”、“义务”等字样
2.禁止性规范
禁止性规范是禁止和约束人们某些行为的法律规范。这种法律规范往往在法律条文中使用“禁止”、“不得”等字样。
3.授权性规范
授权性规范是授权人们可以作出某种行为,或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这种法律规范往往在法律条文中使用“得”、“可以”等字样。 第二节 教育法律关系 一、教育法律关系中的主客体
(1)主体:包括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 (2)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 二、教育法律关系的类型
(1)根据法律关系所体现的教育内容性质,可以分为 ①基本教育法律关系 ②普通教育法律关系 ③诉讼教育法律关系
(2)根据教育法律关系各主体之间地位是否平等,可以分为 ①平权型教育关系 ②隶属型教育关系
(3)根据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是否完全特定化,可以分为 ①绝对教育法律关系 ②相对教育法律关系
三、教育权利主体的相互关系 (1)政府和学校的关系
政府和学校的关系属于垂直的行政法律关系。它包括国家领导、管理、监督,履行义务;学校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
(2)学校和教师的关系
学校和教师的关系属于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它包括学校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3)学校和学生的关系
学校和学生的关系包括公权上的特别权利关系以及教育法上的教育契约关系。
(4)教师和学生的关系
这一关系是教育活动中最为核心的关系。学校与学生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 (5)学校和家庭的关系 (6)学校和社会的关系
第三节 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
一、法律责任 1.涵义
法律责任在整个法律制定中居于核心地位。
广义的法律责任等同于法律义务;狭义的法律责任是指因违法行为或其他法律规定的实施的出现,一定主体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法律责任具有法律规定性、国家强制性和条件性的特征。
2.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是法律责任制度的核心问题,是判断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则。法律责任的判断取决于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1)过错责任原则
①过错是构成责任最重要的构成要件
②过错是归责的最终条件,“谁主张,谁举证”
③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是确定责任范围、责任大小的依据,无过错则无责任 ④抗辩--证明自己无过错,就不应承担责任 (2)过错责任推定原则
是指只要受害人能够证明所受损害是加害人的行为或者物件所知推定加害人存在过错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加害人不能通过简单地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免责,只有证明自己存在法定抗辩是由,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①一般过错推定(可以推倒的过错推定)即证明损害非加害人过错所致,即可免责
②特殊过错推定(不可推倒的过错推定)即抗辩必须有法定抗辩理由。这里包括受害人过错、第三人过错、不可抗力。
(3)公平责任原则
指当事人双方在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综合考虑当事人财产状况、支付能力等情况,确定一方对另一方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的法律责任
(4)严格责任原则
它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方面是行为或与行为相关的事件对他人的合法权益在成损害的,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它一般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另一方面是无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3.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1)责任主体
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社会组织。未达到法定年龄或不能理解、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由监护人承担相应责任。
(2)违法行为
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方面。 (3)主观过错
主观故意:明知行为的不良后果,却希望或放任其发生
主观过失:应该预见却未预见行为的不良后果,轻信或自信可以避免 (4)损害事实
损害客观存在,具有确定性。损害事实包括对人身的、财产的、精神的损害或者三者皆有的损害。
(5)因果关系
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包括直接因果联系和间接因果联系。而间接因果联系是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行为人才承担法律责任。
4.法律责任的类型
法律责任的类型是指法律责任的各种表现形式。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将法律责任作出不同的分类。如以行为人有无过错为标准,可将法律责任分为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等。自重最主要的分类是以引起法律责任时的行为性质及危害程度为标准,将法律责任分为: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违宪法律责任。
(1)刑事法律责任
①.概念:是指行为人因违反刑事法律规范,由司法机关依法强制其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它是所有法律责任中性质最严重、制裁最严厉的法律责任。
②特点:
第一,因果性 第二,严厉性
第三,法定性:不可协商变通
第四,罪责自负:不得转嫁,不能株连
第五,强制性:司法机关代表国家强制犯罪人承担相应责任 (2)民事法律责任
①概念:是指违反民事法律规范所应当承担的相应责任。它主要以恢复被损害的权利和利益为目的。
②类型: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③特点:
第一,主要是财产责任
第二,允许在法律许可范围涅协商解决 第三,具有补偿性 (3)行政法律责任
①概念: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应当承担的相应责任。
②特点:包括行政 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责任产生原因:行政主体违法、侵权、失职、行政不当;公民违法、违规;法律规定的严格责任情况
(4)违宪法律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违宪 5.法律责任的实现 (1)刑事制裁
刑事制裁是指依照刑事法律规定,国家司法机关依据其权限,对犯罪人所实施的惩罚性措施。刑事制裁是各种法律制裁中最严厉的制裁。它一般包括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对于附加刑是可以单独使用的。特殊(劳动教养、外交途径解决)。在《刑法》第十一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案件,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2)民事制裁
民事制裁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对负有民事责任的违法者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3)行政制裁
行政制裁适度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负有行政法律责任的行为人实施的惩罚性措施。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所面对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罚所面对的对象是公民和法人,“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4)违宪制裁
违宪制裁是指监督宪法实施的国家机关对有违宪行为的责任主体实施的惩罚性措施。违宪制裁的主要方式是撤销同宪法相抵触的法律和法规。 二、法律救济 1.含义
法律救济是指当法律关系主体的相关权益受到损害的时,特定机关通过一定的程序和途径对其利益进行恢复和补救的一种法律制度。法律救济是以宪法为依据的,是由各种纠纷引起的,是以损害实施的发生为前提的,从本质上讲,法律救济也是一种权利,其目的在于补救利益受损者。
2.途径
法律救济的途径是指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侵权行为的相对人寻求法律救济的渠道。法律救济一般是通过诉讼、行政复议、行政申诉、赔偿、调节和仲裁等方法实现的。
(1)诉讼渠道,包括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刑事诉讼。
(2)行政渠道,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主管机关依法纠正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行为,追究其行政责任。它分为行政申诉制度、行政复议制度以及行政赔偿制度。
行政申诉制度的主体包括教师申诉和学生申诉。流程为提出--受理--处理--不服,向原处理机关隶属的人民政府申请复核。当学校侵权,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诉接到申请30日之内进行处理;行政部门侵权,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申诉。
行政复议制度的流程是申请--受理--审理--决定或执行。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在这里的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强制行为、行政许可行为、行政确权行为、侵犯经营自主权的行为、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等等。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六十日内提出申请,正当理由耽误申请期限的,自障碍消除之日其继续计算;接到不予受理通知或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依法想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行政赔偿制度是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务而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国家给予赔偿。
(3)其他渠道
其他渠道是指在法律关系中除诉讼和行政两种渠道以外的,依靠社会力量处理纠纷,进行恢复或补偿利益受损者合法权益的途径。主要包括调解制度和仲裁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