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
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桂政办发[2009]47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9.03.24 【实施日期】2009.03.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
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9〕4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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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
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以下简称自治区)境内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拓宽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渠道,优化投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及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境内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经营性公路是指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的规定,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经批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含桥梁和隧道)。
第二章 招标项目
第三条 需要进行投资人招标的公路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公路发展规划;
(二)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 (三)已经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 / 5
(四)已经确定按经营性公路建设模式实施。
第三章 招标人
第四条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人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列入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 的建设项目,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招标人为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
(二)除列入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 的建设项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招标人为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如建设项目跨越两个或两个以上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域,则由项目跨越的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联合作为招标人,行政区域内项目公路主线里程最长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成立联合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工作。
第五条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人主要职责是: (一)按程序组织实施投资人公开招标,确定投资人; (二)与投资人签订投资协议和特许权协议;
(三)履行投资协议和特许权协议,并对投资人履行协议情况进行监督;
(四)指导、协助、监督投资人根据有关规定完成项目核准等前期工作及依法进行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四章 招标方式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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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择优
的原则,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投资人,由投资人以特许权方式对建设项目进行投资、建设和经营,并在特许期满后将建设项目移交给招标人。
第七条 招标人在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公开招标前,可采取多种方式宣传、推介建设项目,收集潜在投资人信息。
第八条 招标人一般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经营性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 (一)根据公路建设规划、计划及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提出需进行投资人招标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二)宣传、推介拟进行投资人招标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收集潜在投资人信息; (三)适时启动投资人招标工作,确定投资人;如招标工作因各种原因未成功,则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并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开展工作,直至确定投资人;
(四)与投资人签订投资协议;
(五)根据投资协议和相关规定,指导、协助、督促投资人及其成立的项目公司完成项目核准等前期工作;
(六)与投资人成立的项目公司签订特许权协议;
(七)协助项目公司开展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的相关工作,履行特许权协议并对项目公司履行协议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 招标人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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