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
案例13:今年6月,浙江一户人家的藏獒将一人头皮咬伤,眼珠咬掉。肇事藏獒被依法处置,主人赔偿了36万元;今年7月,云南牟定县先后有300多人被宠物犬咬伤,其中3人死亡;北京地区3年来激增40多万宠物狗,伤人逾7万。
《侵权责任法》借鉴了美国侵权行为法的经验,把动物致人损害分为一般动物、烈性犬等凶猛动物以及动物园饲养的动物三种情况,分别适用不同规则,更加公平。《侵权责任法》对动物伤人的侵权案件作出了“最严格”的规定,即承担无过错责任原则――如果动物伤人,饲养者或管理人即使没有过错也要承担责任。
焦点6:租赁、借用车辆出车祸,责任明确了
《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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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14:2002年11月8日,富阳人
张某向某汽车租赁公司租了一辆轿车,后发生车祸,两死一伤、撞塌民宅一间,直接财产损失9万余元,张某丧生。由于张某系醉酒驾车,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不予赔付。张某家属无力赔付,汽车租赁公司认为惹祸的是司机,也不愿补偿。死亡乘客家属和民宅主人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汽车租赁公司赔偿6.7万。
判决在浙江省汽车租赁企业引起震动。汽车租赁最明显的特点是“人车分离”,车子租出去后,租赁公司失去了控制权,这成了汽车租赁业的一处软肋。而有律师认为,租赁公司是机动车所有人,赔付合乎情理。 2009年11月30日,中国道路运输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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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本条款的保留专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致函,并赢得了四审的通过。本条款基本解决了多年的、租赁车辆在交通事故中无过错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问题,为汽车租赁行业发展创造了宽松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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