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县村集体会计委托代理规定

2026/1/27 7:33:27

签字。对于没有按要求程序擅自决策验收、超支付合同约定款等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有关直接负责人员和审批、审核人员共同承担所造成的损失,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承建项目及其发包方案,须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和上级有关技术、监管等部门审核,于招标前十五天,张榜公布,实行公开招标,招标结果进行公示。招标时必须有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乡(镇、街道)有关部门人员代理会计员(城中村会计)参加。

村集体应接受乡(镇、街道)经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对工程项目全过程的审核、监督,代理会计员(城中村的会计员)要对工程项目的所有相关材料统一归类装订存档,以便备查。

1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招标方案还须具备有资质资格的机构出具的评估、审核结果。

第二十二条

村主干和离任村主干的补贴构成和标准按《中共沙县县委办公室、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委组织部等五部门〈关于推行“六项机制”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村级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沙委办〔2013〕23号)执行。

乡(镇、街道)和县直部门正式文件,有明确规定另行可从村集体领取的补贴或奖金的,按文件规定执行。

村集体对村干部及相关人员享受各级财政(含部门)的固定性补贴要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公开透明,并在村民代表会议上做出说明。

村干部、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等其他工作人员参加村务活动的误工工资标准由村委会提出方案经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决定。 建国以来曾经在正式建制村担任村会计(报账员)累计年限9年及以上的,退休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可给予每人每月发放生活补贴60元。由个人提出申请,经乡(镇、街道)确认,村集体承担生活补贴费用。 第二十三条

村集体根据实际需要确需聘用干部的,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决定。村委会应与聘用干部签订聘用合同,一般聘用人员的聘用合同期限不超过本届村委会到期时间;城中村的会计员和非城中村的报账员聘用期不得少于5年。合同内容应包括固定补贴、误工补贴、绩效补贴等主要待遇,并报乡(镇、街道)审核备案。 村干部和聘用干部不服从安排,或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因长期外出影响工作的,根据实际工作量核减其工资补贴,直至取消工资补贴。 第二十四条

村干部非上级部门统一组织的外出招商、洽谈业务、公务等出差住宿费报支,每人每天上限为100元,允许逢奇数人员的住宿费每人每天上限为200元。

住宿费票据金额(税务发票)低于住宿上限标准的,按住宿票据实际金额报支。住宿费票据金额(税务发票)高于住宿上限标准部分由当事人个人支付,村集体不予报支。

第二十五条

村干部非上级部门统一组织的外出招商、洽谈业务、公务等出差伙食费和公杂费报支标准:本县内20元/天,三明市内40元/天,市外80元/天,用于补助伙食、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不再凭据报销用餐费、市内交通费、通讯费。 第二十六条

村干部非上级部门统一组织的外出招商、洽谈业务、公务等出差交通费用,凭实际车、船票据金额报支。村集体不得报支车辆使用油费、过路费、维修费、车辆保

险等费用。除外出开展计划生育工作、急难险情用车外,不得雇派专车。擅自雇派专车的费用,按相应乘坐客车的费用报支,超出部分由当事人自理。 第二十七条 村干部由乡(镇、街道)和上级部门统一组织的外出开会、学习、参观、考察等费用,按通知文件规定的费用标准报支。 第二十八条

村主干和村报账员(城中村会计)分别按《中共沙县县委办公室、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委组织部等五部门关于组织村主干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通知》(沙委办〔2003〕73号)和《中共沙县县委办公室、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沙县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沙委办〔2003〕125号)相关规定报支养老保险费用。其他人员的养老保险费按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标准支付。 村干部参加学历教育的培训费用凭票据报支。 第二十九条

村集体因召开会议、组织村务活动、计生工作,以及生产招商、公益建设项目等确需发生的伙食和接待费用,实行“民主决策,上限控制”,招待伙食费用上限控制标准由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列入当年财务计划。对当年财务计划没有安排招待伙食费用的,一律不得报支招待伙食费用;对确需超出招待伙食费用上限的,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对擅自超限额部份的伙食费用由审批人、审核人共同承担清退责任,并按擅自审批现金支出行为处理。

招待费用一律凭税务发票报支。 第三十条

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培训汽车驾驶执照,安装私人电话,购买移动电话,外出旅游,到歌厅、舞厅、足浴等娱乐场活动的费用一律不得报支。 村民擅自信访所发生的费用和误工工资不得报支。 第三十一条

报账员(城中村出纳员)对形式不合格,内容和审批程序不合法、合规的票据不得付款。对初审不严,擅自支付资金所造成的损失由审批人、审核人、报账员(城中村出纳员)共同承担赔偿连带责任。 第三十二条

代理会计员(城中村会计员)在对收支原始凭证进行审核时,发现违规的收支原始凭证,按照“谁审批付款、谁经手,谁负责补办或退回”的原则,分清责任,落实到人,由报账员(城中村出纳员)负责补办相关手续或退回款项。

代理会计员可以参与所代理村的村务监督委员会理财活动,听取意见,指导规范理财。

第三十三条

村集体取得资金收入时,应出具由省农业厅监制的《福建省村集体专用收款票据》。不得擅自使用自制(印制)或市场上购买的收款票据。 第三十四条

《福建省村集体专用收款票据》实行准购核销制度,县农业局向各村集体发放《村集体专用收款票据准购证》(以下简称〈准购证〉)。《福建省村集体专用收款票据》由乡(镇、街道)经管站负责办理核销登记工作。 第三十五条

代理会计员(城中村会计员)负责保管《准购证》;负责凭《准购证》向所在乡(镇、街道)经管站购买空白的《福建省村集体专用收款票据》;负责《福建省村集体专用收款票据》的使用、收回、核销等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福建省村集体专用收款票据》遗失的,代理会计员(城中村会计员)必须立即向乡(镇、街道)经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乡(镇、街道)经管部门再向县农业局申请,并办理登报等作废手续。

第四章 民主监督 第三十七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负责召集其他成员,组织理财活动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参加,所通过的事项要获得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方为有效通过。理财通过的收支票据,要在《民主理财登记簿》上登记张数和金额,并在每一张票据上盖审核章。理财不予通过的票据也要在《民主理财登记簿》进行记载,并注明不予理财通过的原因。参加理财活动的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要在《民主理财登记簿》上签章。 第三十八条

村委会对村务监督委员会理财不通过的财务报支没有异议的,由报账员(城中村出纳员)负责追回报支款;有异议的,要主动向村务监督委员会作出解释说明,可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再理财。村委会对再理财仍有异议的,可以向乡(镇、街道)经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认定解决。 第三十九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在乡(镇、街道)会计代理服务中心规定的时间组织开展理财活动。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开展理财活动的,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要提前两天向村委会和乡(镇、街道)会计代理服务中心说明解释,并另行确定理财时间,另行确定的理财时间必须距规定时间5天以内。 第四十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在规定时间或另行确定时间内无法组织开展理财活动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书面形式通知限期开展理财活动,村务监督委员会仍然没有开展理财活动的,代理会计员(城中村会计员)和乡(镇、街道)经管负责人按规定的审核、复核程序,对本期收支票据给予入账处理。对两次以上(含两次)不能组织开展理财活动的村务监督委员会,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书面形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建议村民代表会议依照法定程序予以更换。

对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因长期外出无法按规定时间及时开展理财活动的,经村务监督委员会申请,乡(镇、街道)经管部门同意,可实行“先入账,后理财”,但不能夸越年度理财。

第四十一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交届期间的职责履行以接交日为界线,接交日前发生的收支票据,还没有经过理财的,一律由新一届村务监督委员会理财。新一届村务监督委员会不予理财的,由乡(镇、街道)经管部门审计认定。 第四十二条

村集体成员对本村财务有质疑(指与其本人非相关事项),要求查阅会计账目的,必须要由村务监督委员会牵头,在代理会计员(城中村会计)指导下开展查阅账目活动。

除司法、审计、农村经管部门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查阅、复制、公开村集体账目的机关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村集体账目;不得擅自复制、录制、拍照会计账目与凭证;不得擅自公开村集体财务信息。 第四十三条

村集体财务收支按财务网络自动生成的格式和内容公开。代理会计员在对收支票据分类、录入电脑时,做到发包收入按合同项目名称录入,森林资源流转收入情况按山场名称录入,上级拨款按收支类别名称录入,村干部工资补贴按干部姓名录入,招待费用支出情况按招待项目录入,建设、生产经营项目按支出细目录入。每季度财务网络生成的《村财务收支公开明细表》,由报账员(城中村会计)按自然村张贴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行为之一的,乡(镇、街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乡(镇、街道)上报县农业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给予罚款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村集体承担乡(镇、街道)会计代理服务中心每年的办公费用和工作人员的绩效补贴不得超过本村人口数的人平均2元。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县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施行。施行前相关规定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沙县村集体会计委托代理规定.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搜索更多关于: 沙县村集体会计委托代理规定 的文档
相关推荐
相关阅读
× 游客快捷下载通道(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下载本文档需要支付 10

支付方式:

开通VIP包月会员 特价:29元/月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xuecool-com QQ:37015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