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 - 信用风险管理基本政策(机密)

2026/4/24 13:39:32

第二节 信用风险报告

第四十一条 严格按照农业银行信用风险报告制度要求,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形成各类信用风险报告。信用风险报告分为信用风险分析报告、信用风险单项事项报告、信用风险管理报表和信用风险专题研究报告等形式。

全面信用风险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报告期信用风险整体状况、面临的主要风险因素及风险趋势、采取的控制措施及执行效果和加强风险管理的建议等内容。

第四十二条 信用风险报告实行双线报告。业务部门向本行风险管理部门和上级行对口业务部门报告,风险管理部门向本行风险管理委员会和上级行风险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 发生重大信用风险情况和预警信号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预警和上报。

第四十四条 应根据外部监管要求,向外部监管机构及时报送信用风险管理政策、程序、信用风险有关的财务报告、统计报表和其它报告。

第四十五条 根据内、外部企业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农业银行将向投资者、公众、外部审计或评级机构等披露所承担的信用风险种类、水平、资本充足率及信用风险管理状况等信息。任何机构未经总行授权,不得擅自对外披露。

第六章 约期与定价

第四十六条 农业银行根据风险偏好和业务发展实际需要,制定贷款约期管理政策,保持长、中、短期贷款比例适当。

第四十七条 约期确定应充分考虑产品的具体特点、借款人预期现金流等因素;严格控制贷款约期调整,信贷约期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确需调整的应按程序审批。

第四十八条 农业银行风险定价实行授权管理。在定价授权框架下,实行定价审批和报备制度,实施以定价测算为基础的主动谈判定价与指导定价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第四十九条 风险定价应以全面覆盖风险为前提,综合考虑经营成本、目标利润率、资金供求关系、市场利率水平和客户风险水平等因素,在运用内部评级法测算违约概率和违约损失率,量化预期损失和非预期损失,确定合理的风险价差补偿基础上,对不同的行业、客户和产品实行差别化定价。

第五十条 风险定价是提高农业银行市场竞争力的有效手段。通过对一般客户实行一般规范性定价、对重要客户实现个性化定价的差异方式,有效提高我行贷款定价的风险覆盖水平及贷款的经济效益,促进业务的可持续发展。

第五十一条 建设风险定价管理信息系统和决策支持系统,建立对风险定价的监测和评价体系,对风险定价执行情况和贷款实际盈利水平进行动态监控、定期分析和考核。

第七章 信用风险缓释

第五十二条 信用风险缓释是指运用合格的抵质押品、净额结算、保证和信用衍生工具等方式转移或降低信用风险。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确保可实施,应具备应完备手续、确有代偿能力并易于实现、与债务人风险之间无实质的正相关性。

第五十三条 信用风险缓释覆盖的范围原则上应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五十四条 农业银行应逐步制定明确的风险缓释管理制度、审查和操作流程,并建立相应的信息系统,确保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作用有效发挥。

第五十五条 信用风险缓释管理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进行有效的法律审查,确保认可和使用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均依据明确可执行的法律文件,且相关法律文件对交易各方均有约束力。

(二)在相关协议中明确约定信用风险缓释覆盖的范围。

(三)不能重复考虑信用风险缓释的作用。信用风险缓释作用只能在债务人评级、债项评级或违约风险暴露估计中反映一次。

(四)保守地估计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与债务人风险之间的相关性,并综合考虑币种错配和期限错配等风险因素。 (五)应按监管要求做好信用风险缓释的披露。

第五十六条 抵质押品管理。严格执行合格抵质押品准入标准,定期进行抵质押品价值评估,确保抵质押品的风险缓释效用。

农业银行应建立健全包括抵质押品管理制度、估值方法、管理流程以及信息系统在内的抵质押品管理体系。 第五十七条 合格净额结算管理。合格净额结算包括从属于有效净额结算协议的表内净额结算、从属于净额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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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主协议的回购交易净额结算、从属于有效净额结算协议的场外衍生工具净额结算和交易账户信用衍生工具净额结算。

采用合格净额结算缓释信用风险时,应持续监测和控制后续风险,并在净头寸的基础上监测和控制相关的风险暴露。

第五十八条 保证和信用衍生工具管理。

制定合格保证担保人标准,严格执行保证担保的资格准入,审慎评估担保能力,科学核定担保额度,加强对保证人的档案信息管理,定期开展担保检查;对关联公司或集团内部的互保及交叉保证应从严掌握,有实质风险相关性的保证不应作为合格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

采用信用衍生工具进行信用风险缓释,必须严格遵守银监会的监管要求和农业银行的有关规定。

第八章 资产风险分类、减值与不良处置

第一节 资产风险分类与减值

第五十九条 资产风险分类的实施应当在满足分类核心定义标准的基础上,推进精细化管理,提高分类技术的先进性,强化机器制约,减少人为干扰。

第五十九条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要涵盖境内各级经营机构办理的各种表内外信贷资产,严格按照规定的流程和频度,综合分析第一还款来源和第二还款来源及其他影响偿还的因素,合理评估偿还可能性,并定期开展检查和评价,根据风险变化进行及时调整,严禁掩盖不良信贷资产。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分级授权管理。法人客户信贷资产实行十二级分类管理,个人客户和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小企业认定标准的县域法人客户信贷资产实行五级分类管理、并逐步推行十二级分类管理。按规定做好风险分类结果的对外披露和报送工作。

第六十条 农业银行对全口径本外币非信贷资产,即资产负债表内资产项下除信贷资产及呆账准备之外的资产项目实施五级分类管理。

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行授权管理。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操作流程,根据资产类别考虑重臵成本等特定因素来确定风险分类级次,做到“及时认定、按月监测、季度分析和定期考核”。

第六十一条 信贷资产减值 (一)农业银行定期对全部信贷资产开展减值测试及预计负债,按相关规定进行单项减值测试或组合减值测试,并将存在减值客观证据的信贷资产确认为已减值信贷资产。可采用现金流折现模型、迁徙模型和滚动率模型进行减值计量。

(二)对“三农”法人客户不良信贷资产采用现金流折现模型测试时,现金流预测应更加审慎。原则上,抵质押物担保的折扣率应适当上浮。对农户贷款进行迁移模型测试时,各级次贷款损失率应采用最近五年各期测试的最高值。

(三)建立信贷资产减值测试及预计负债现金流预测的后评价机制,各级行应将预测准确性纳入客户经理和风险经理的评价及考核指标体系,并作为工作能力评价、绩效考核及任职资格确定的依据。

(四)贷款减值准备及预计负债计提情况属农业银行内部秘密,未经批准,各级行不得对外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十二条 非信贷资产减值

(一)农业银行于每季度末资产负债表日,利用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判断非信贷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减值测试。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都应当进行减值测试。

(二)非信贷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减值资产的折旧或者摊销费用应当在未来期间作相应调整,以使该资产在剩余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

第六十三条 金融资产减值。农业银行应于每季度末资产负债表日逐笔检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有客观证据表明该笔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

第二节 不良资产处臵

第六十四条 不良资产处臵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农业银行的有关规定,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和择优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处臵净回收现值最大化。

第六十五条 建立不良资产管理制度,实施有效的授权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做好不良资产档案管理、权益维护、风险监测等日常管理工作,并定期对资产管理策略进行评价和调整。

第六十六条 各级行处臵不良资产前,应对拟处臵资产开展前期调查分析,积极稳妥地选择并探索有效的不良资产处臵方式。

第六十七条 加强不良资产定价管理,逐步实现不良资产定价的量化管理。建立以市场为导向、规范合理的不良资产定价机制。实现负责不良资产定价的部门在机构和人员上相对独立于负责不良资产处臵的部门。不良资产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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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必须经集体讨论和审议,坚持民主决策。

第六十八条 各级行应建立不良资产处臵的申报、审查、审批操作流程,合理确定不良资产处臵管理权限,不得违反程序、减少程序、超越权限处臵不良资产。

第六十九条 对不良资产进行转债或盘活处臵的,必须报总行审批;未经总行批准,各级行严禁采用转债或盘活方式处臵不良资产。

第七十条 不良资产处臵应实行尽职问责制。各级行应建立不良资产处臵尽职检查监督制度、尽职责任认定制度和程序,规范责任认定行为,并执行相应的回避制度。

第九章 信用风险组合管理

第一节 集中度风险管理

第七十一条 农业银行对集中度风险实施积极的管理政策,根据风险偏好、战略、风险承担水平等合理确定单一客户余额、产品信贷资产余额、行业信贷资产余额、区域信贷资产余额在信贷总资产中的比例,通过降低集中度风险,实现经济资本占用的优化。

第七十二条 农业银行将建立基于数据基础的集中度风险计量模型,提高对集中度风险计量的准确性。同时,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动态调整集中度风险控制指标。

第七十三条 集中度风险控制定量指标。

单一法人客户风险敞口余额占同期农业银行核心资本净额比例不超过*%; 单一行业风险敞口余额占同期农业银行资产总额比例不超过*%;()

(区域(以一级分行为单位)信贷增长比例不得高于全行信贷增长比例的*倍。) 中长期贷款占信贷总资产比例不得高于60%。

第七十四条 信用风险管理部门负责计量集中度风险,设定集中度风险控制指标报高级管理层审定后组织实施。对集中度风险控制指标变动情况进行监控,对超出控制目标的,经高级管理层同意后,采取措施进行调整。

第二节 限额管理

第七十五条 农业银行在集中度风险控制目标内实行限额管理。对单一客户、集团客户信用风险限额管理,并逐步推行行业、区域和产品等组合维度的限额管理,建立健全包括限额配臵方法、管理流程和IT系统等在内的各层次、各维度的信用风险限额管理体系,各机构、部门和人员原则上应在行业、区域和产品等维度的限额范围内开展业务。

第七十六条 农业银行可根据信用风险战略、风险偏好、信贷发展目标等,综合银行资本实力、未来市场形势、监管要求以及收益预期等信息,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基础上,确定总体信用风险限额,设定行业、地区和客户的信贷组合限额,避免集中度风险,实现收益最大化。

第七十七条 客户部门(下级机构)负责收集信息,提出限额需求;风险管理部门依据限额设臵方法和相关信息,制定初步的限额设臵方案;风险管理部门与客户部门(下级机构)讨论修改限额设臵方案;将限额设臵方案提交信用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确定信用风险限额。

第七十八条 风险管理部门应根据确定的风险限额进行分配,风险限额应分配到各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风险管理部门应根据业务部门或分支机构的业务发展状况具体分配到行业、区域、部门和产品中。业务部门根据所分配风险限额再细分到岗、到人。

第七十九条 应对信用风险限额进行动态调整,客户部门认为限额已不能满足信贷业务发展而需要调整的,应向风险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风险管理部门评估后认为确需调整的,应重新测算限额和经济资本并进行修正,超出授权的应报上一级风险管理部门批准。限额超过业务发展实际需求的,风险管理部门可适当减少限额。

第八十条 应根据风险性质和信用风险管理水平等对风险限额进行监测,监测的范围应包括整体限额、组合分类的限额和单笔业务的限额。

风险管理部门负责限额监测,定期发布监测报告,分析限额执行情况,及时发布风险预警,提示限额超过一定值和不足一定值的区域、行业和客户,督促信贷管理部门和客户部门及时采取控制措施。

第三节 组合管理

第八十一条 农业银行运用资产组合管理方法和模型,对资产组合风险进行有效识别、度量和管理,制定期限、行业、区域、产品和客户评级等维度的组合管理目标,及时监测和控制资产组合风险。

第八十二条 在完善数据和模型工具的基础上,建立适合农业银行的资产组合计量模型,从各种维度采取多种避险工具,动态、主动管理资产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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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三条 应对资产组合进行压力测试,预测不利市场状况对资产组合的影响,动态调整组合总量和结构。 第八十四条 应建立包括组合风险监控职能、风险监控内容、风险监控频率和风险监控指标在内的组合监控体系。

(一)监控职能。风险管理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分析和整合系统提供的相关信息,对资产组合进行监控,并定期或不定期以风险报告的形式报本行董事会或高管层。

(二)监控内容。资产组合监控的内容应包括行业发展政策、区域发展政策、金融贸易政策和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等外部信息,分支机构资产状况、不良贷款情况等信贷经营情况,行业、地区和产品等组合的信用风险集中度等情况。

(三)监控频率。应根据宏观交易信息、交易对手、分支机构和产品等因素确定不同的监控频率。

(四)监控指标。可根据监控内容设定涵盖全行层面和组合层面的具备代表性的监控指标,客观地反映信用风险状况。

第八十五条 应跟踪资产组合的变化,定期检查资产组合,分析评估组合在经济周期不同阶段的表现,根据经济周期采取相应的资产组合策略。

董事会或高管层应根据组合检查、压力测试和监控的情况,采取限制组合增长、修改组合政策或组合限额、拟定退出策略等措施,降解资产组合风险,实现收益最大化。

第十章 信用风险资本管理

第八十六条 信用风险资本管理旨在抵偿信用风险非预期损失,维护银行经营安全,实现稳健经营;通过对经济资本合理配臵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各级机构和业务条线提高信用风险管理水平。

第八十七条 信用风险经济资本的计量范围包括表内信贷类资产、非信贷类资产和主要的表外业务(或有资产)。未经有权行批准,各级行实际信用经济资本增量不得突破下达的各期经济资本计划,超计划的应按规定进行资金处罚。

第八十八条 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信用风险经济资本管理,包括建立完善的程序和流程,根据内部计量模型数据,计量各类产品、业务、条线和地区的经济资本。

第八十九条 农业银行逐步采用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资本。目前采用“内部系数法”作为过渡时期资本计量的方法。“内部系数”是农业银行参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和银监会的有关规定,结合经营政策导向及各项业务的风险状况,并考虑风险缓释等因素,统一制定的各项业务的经济资本系数。

第九十条 信用风险资本的分配应当与获得的收益、承担的风险相匹配。配臵经济资本时应测算各项信贷业务的经济资本回报率,用回报引导配臵。应根据各行经营状况和地区的差别,对不同等级行分别设定不同的经济资本分配方法,实行不同的管理和考核。

第九十一条 在对信用风险经济资本统筹管理的框架下,贯彻自上而下的原则,逐步运用限额管理、组合管理以及风险调整资本收益率目标管理等手段,将信用风险资本在各分支机构、业务线等不同层面加以配臵。

各级行可分配的经济资本规模是经济资本分配的总量约束条件,辖内行配臵的经济资本总和不得超过本行可分配总规模。

第十一章 内部控制与审计

第九十二条 建立完善的信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体系,促使信用风险管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内部制度、程序,确保信用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第九十三条 建立信用风险授权管理制度,按规定对承担信用风险的机构、部门和人员实施授权管理,明确经济资本分配、限额设定与配臵、处理信用风险暴露及其他信用风险管理权限。授权人应根据受权人的风险管理能力、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等进行授权,并进行定期审查、适时调整。

第九十四条 农业银行当前面临的信用风险主要集中于信贷业务,应不断完善信贷内部控制,加强对信贷业务的信用风险管控。

第九十五条 农业银行信贷内部控制的重点是实行统一信贷管理,健全客户信用风险识别与监测体系,完善信贷决策与审批机制,防止对单一客户、关联企业客户和集团客户信贷风险的高度集中,防止违反信贷原则发放关系人贷款和人情贷款,防止信贷资金违规使用。

第九十六条 农业银行实行法人客户分层经营管理,并逐步推行客户名单制管理。个人信贷业务实行逐级授权和按品种授权制度。

第九十七条 农业银行实行信贷业务审贷分离,信贷业务办理实行责任制管理。

第九十八条 农业银行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原则上应按照先评级、授信,再用信的程序进行。

第九十九条 按照统一的信贷操作规范,明确贷前调查、贷款审查、审批和贷后管理各个环节的工作标准和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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