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措施 我国消灭剥削阶级后的基本矛盾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对于我国社会中
的利益冲突,其性质是人民内部的矛盾。在我国,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没有根本的冲突。我国宪法对利益的调整主要体现在对国家、社会、公民的制度安排和充实对公民权利义务的规定。我们应当借鉴有益的经验,把其他国家长效而具有实践性的机制与理念同我国具体国情相结合,对我国宪法在利益调整方面形成良好的机制。我认为具体内容如下: (1)打造多元化的利益调整平台 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和政协委员体察民情、反映民意、表达民生的作用。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和听证制度,发挥工会、妇联、消协等非政府组织在利益协调方面的平台作用,形成多组织、多渠道、多方式的利益诉求机制,实现利益诉求方式的多元化和利益调整手段的多元化,保护和发展人们的利益,让老百姓有说话的地方。 (2)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通过人民调解自治、行业自律协调、行政调处和司法审判的科学、有机结合,使司法调整和社会纠纷解决机制这两种纠纷解决机制相互衔接、相互配合,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使司法审判与社会力量优势互补,形成合力,促使纠纷以更加便捷、经济、高效的途径得到解决,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3)以宪法和相关配套法律共同形成对利益调整的法律体系 一方面要拓宽宪法对利益调整的宽度,形成以宪法和其他法律为体系的利益调整链,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对利益做出相应规定;另一方面要拓宽宪法对利益调整的深度,加强宪法实施,在宪法实施中完善立法、公正司法、加强执法、弘扬守法,把宪法上对人民群众利益的保护落实到实际社会生活中。 (四)宪法经济功能的发挥应转变政府职能,限制政府经济行为 自建国以来,我国政府长期推行的是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不仅干预经济,而且是全方位地直接地参与控制社会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现在要实施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政府应该还位于市场,还权于企业和居民,应该从众多的经济领域中退出来。 1.原因分析 (1)完善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我国市场经济建设确实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也存在很多问题。市场体系不健全。市场分散零碎,竞争不足,地区封锁,部门保护和垄断寡占的现象较为严重,部分商品和生产要素在全国范围内的自由流动还有一定的困难。市场规则不够完善导致市场竞争无序,经济活动混乱,商业信用水平下降,市场交易成本上升。 (2)经济全球化的外在压力 经济全球化是世界经济发展最重要的趋势,是指商品、服务、资本、劳动力和技术在世界范围内的扩散,即产品和生产要素在国际间流动或转移时逐步消除人为限制,打破国家间地域界限的进程和状态。经济全球化使各国和地区的经济日益融合,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局面。各国经济的相互依赖性和同一性空前增强。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不同类型国家经济紧密联系,一些国家的经济波动可能会引发全球性震荡。2008年美国次级房屋信贷危机引发全球金融风暴,就是明显的例证。 2.具体措施 面对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和经济全球化的外在压力,必须转变政府职能,打造适应国内外发展需求的政府。 (1)转变行政管理模式,尽快实现万能政府向有限政府的转变 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的政府是典型的万能政府,一切都能管,企业失去自主权,成为政府的附属物。而实质上政府不是也不可能是万能的。政府要加快角色的转换,致力于建立一个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有限政府”。当务之急是进一步推进政企、政事和政社分开,合理划分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机构的职能,明确各自的职权,规范彼此的职能。即从“越位”的领域退出,使原先“缺位”的方面得到补充加强。[] (2)改革政府管理方式,努力实现审批政府向责任政府的转变 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减少行政审批项目,限制政府各部门的利益膨胀。政府工作效率不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繁杂的审批制度。各级政府之间,政府内部各部门之间的文件缺乏市场一致性和统一性。这些文件从本地、本部门的局部利益出发,很容易损害其他地区、部门的利益,限制统一市场的发展,影响国家的
整体利益。因此,我们应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审批机制,精简审批项目,原则上政府只对那些市场无法完成并要由政府承担责任的项目才进行审批。一般的市场、企业和个人行为应由法律来规范,政府要集中于管宏观、抓大事。 (3)加强政府的对外管理职能,扩大开放服务范围,提高政府管理的国际化水平 经济全球化下,我国经济与国际经济接轨的进程加快,我国进出口总额位居世界前列,这对管理职能的转换提出了更高要求,特别是要求加强对外开放管理,扩大开放服务范围,为企业和个人提供更多、更好的对外开放服务。政府经济管理应当加强外向管理,花更多精力研究和处理对外经济事务,以保证国家利益最大化。政府有责任在允许开放和竞争的条件下,运用世贸规则,保护国内企业和个人的利益,最大限度地减少外部冲击带来的负面效应。 (4)大力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政府行为,使政府工作真正转到法制轨道上来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个以法制为基础的经济,不仅个人、企业和其他微观经济主体的行为要接受法律约束,且政府本身也要接受法律约束。如果我们仍然采取传统的人治行政模式,习惯于按长官意志或上级指令办事,就会使行政过程带有主观随意性,导致决策失误,损害和阻碍经济的健康发展。要加强依法行政教育,强化行政人员的法治意识,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懂得依法行政的队伍。要对行政和行政权力运作的各个方面、环节进行规范,构建严密而科学的依法行政制度和机制。这是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要求的法律体系,转变政府职能,全面规范政府行为的内在要求。 (5) 改善政府工作的效绩评价体系 将目前以经济增长为主要指标的考核体系,完善为经济、社会、就业、市场管理等全方位的评价体系。加快政府改革步伐,树立政府“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良好形象。 (6)按照市场经济对政府职能的要求,深化机构改革 建立健全按职能定岗,按岗定机构、定编,定薪的机制。改革行政主导的企业干部人事制度,把企业领导的选任推向社会,推向市场,使企业经理人员成为市场流动的人才队伍。宪法经济功能的发挥源于其经济属性,是实现反映特定历史时期经济和经济关系要求的有效途径,也是社会性资源配置和利益调整的有效途径。通过以人为本,树立人们对宪法权威的信仰、协调各种利益诉求、转变政府职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使宪法经济功能产生良好的效果,实现人们的预期性和合理性,为实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和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